来源: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官网
2021年9月25日,“首届北理法学博士生论坛暨智能科技青年法治论坛”在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成功召开。本次论坛旨在深化落实教改要求、为年轻人搭建学术交流平台、研究讨论新技术背景下的法律问题。国内相关高校优秀青年学者和博士生参加了此次论坛。上午9时,论坛正式开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肯定了本次论坛的意义,并就法学院的人才培养体系和学科发展特色进行了介绍。李寿平院长指出,博士研究生应当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努力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先锋力量。在世界格局深刻变化的背景下,更应勇担时代重任。随后,孙天全副院长宣读了获奖论文名单,李寿平院长与张艳丽教授向获奖同学颁发了证书。
三位在智能科技法治研究中有丰富成果的老师进行了论坛的主旨发言。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张凌寒副教授的发言题目为“网络平台穿透式监管的理据及限度”。张凌寒老师系统讨论了平台监管的再升级、穿透式监管的概念由来、平台算法的穿透式监管、平台穿透式监管的理据与限度等问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陈姿含副教授的发言题目为“行政自动化决策中的基本权利保护”。陈姿含老师围绕自动化决策处理个人敏感信息的特征、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基本权利倾向和行政自动化决策中的基本权利救济途径等三个问题展开了详细介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孙本雄的发言题目为“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防范的政策立场”,孙本雄老师就互联网金融中的刑事风险类型区分、刑事政策模式和立场的选择等问题展开了论述。在具体政策方案方面,他强调应突出单位风险自控能力,强化外部监督的同时,注重损害修复政策和反制式政策的运用。
本次论坛分为三个单元。
第一单元的主题为“新技术新业态的法治保障”,由法学院张艳丽教授主持。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郑洋以“数字支付时代诈骗罪财产损失要素的争议问题”为主题进行发言。其结合数字支付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对诈骗罪财产损失要素认定中的三个疑难问题进行了阐释,认为在认定财产损失时,不应将财产损失的危险状态等同于客观财产损失。在判断被害人时,应具体考虑各主体之间由于民事法律规则调整而产生的损失分配,将最终承担损失的主体认定为被害人。认为受骗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但由于法律规则的调整而必然性地导致他人存在财产损失且自己不必承担责任时,同样符合三角诈骗的行为构造。其进一步主张,面对数字时代诈骗罪行为方式的不断翻新,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来拓展法律规则的含义、穿透技术笼罩下的疑云,提升诈骗罪的适用活性及空间。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黄贤达报告的主题为“论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的双重路径与规范重塑”。他表示知情权保障、开放政府政治意涵以及发展数字经济构成了公共数据开放的三重驱动逻辑。然而,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的制度建构并没有完全同西方一样沿着已经成熟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演进依次展开,而是在二者并行建设的本土化移植与再构造过程中,融入了中国特色语境下的制度建构逻辑,使得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的制度建构自诞生伊始就因不同制度建构主体的不同建构逻辑而发展出多重制度目的。藉由中国制度实践中特有的“顶层设计”与“地方试点”的二元制度设计模式,我国公共数据开放呈现出中央政策先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全能化的建构特征,并最终由于功能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双重立法路径而产生了多元化的立法倾向及其制度张力。未来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的规范建构,应当在公共信托理论的指导下,依托开放且规范的制度建构框架,探寻公共数据开放的最优路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曹阳报告的主题是“我国纳税人信息权与涉税信息管理权间的冲突与平衡协调”。他从问题的缘起谈起,指出纳税人信息权可形成一个权利束,基于纳税人信息权的权益属性,有必要对纳税人信息权采取一体但分层的法律保护观。第一部分是纳税人信息权与涉税信息管理权间的冲突及其表现,包括纳税人信息权与涉税信息采集权、存储权、使用和分析权、共享与公开权间的冲突。第二部分是我国对纳税人信息权与涉税信息管理权加以平衡协调中的现存问题,包括涉税信息保护中与权利(力)间平衡协调相关的现存问题、涉税信息管理中与权利(力)间平衡协调相关的现存问题、相关权利(力)互动中与之平衡协调相应的现存问题这三方面。第三部分是平衡协调我国纳税人信息权与涉税信息管理权的对策,包括涉税信息保护中相关权利(力)间平衡协调的对策、涉税信息管理中相关权利(力)间平衡协调的对策、相关权利(力)互动中与之平衡协调相应的对策这三方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黄尹旭以“超级平台的垄断源泉”为题进行了报告。他指出传统市场力量衡量定价自由度,但数字经济形成“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数据流量在竞争中一定程度取代价格的中心地位。数字平台占据流量门户,控制交易机会,围绕自身发展数字经济生态,广泛实施自我优待,打压非生态企业。以平台为主体、数据为核心、算法为行为演变出新的平台力量。平台力量促使数字平台开展跨界竞争,实施平台封禁和数据锁闭,在价格之外影响交易机会和消费者福利。因此,需要将数据控制能力纳入市场地位认定,明确平台封禁的违法性,加强事前监管,引入监管科技,完善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在《反垄断法》中设置数字经济专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高郦梅报告的主题为“企业公开数据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与实现路径”。高郦梅认为,就处于公开状态且整体上缺少独创性的数据而言,竞争法进路、合同法进路等行为规制路径只能提供一种 “负面清单”式的利益保护选择,难以回答数据控制者对数据利用的本权何在。相较而言,确权模式更加契合数据治理的理论和实践需求。基于数据的多元属性,对企业公开数据不宜采取绝对化的财产权赋权模式,应当通过有限度的柔性赋权模式将数据财产权的对抗性限于特定范围。实践中,应在数据之上设立独立的财产权利,确立数据控制企业享有数据的使用收益等财产权益,同时通过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制度限制其排他性。具体而言,应充分考量数据获取后的利用方式、数据获取的目的、数据获取是否对数据控制企业造成根本性影响以及数据的性质等因素。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肖君拥教授和杨华权副教授就五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点评。肖君拥教授表示,大家的论文写的都很好,在智能科技方面的研究表现出一种良好的势头,要给予肯定和赞赏,智能科技法学研究未来可期。各位发言人都深刻运用了法学知识和法理知识,各有千秋,但最好有现实性的问题导向,并分别对发言人的报告提出了有价值的修改意见。杨华权老师对大家的论文质量进行了充分肯定,并对大家的论文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黄贤达博士的论文思路很开阔,建议加强对国际共识和中国语境的阐述;对于曹阳博士的论文,杨老师建议明确如何实现个人权利与税法机关权力的平衡;对于高郦梅博士的论文,在论证一项新型权利时,不仅需要充分性的论证,还要必要性的论证,在这方面建议加强进一步阐述。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互联网平台的治理路径”,由法学院副院长郭德忠主持。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东方以“共享住宿房屋法律属性认定研究”为题进行了报告。在国家和地方的积极政策推动之下,共享住宿在我国发展势头良好。但如果将共享住宿房屋直接依据《民法典》第279条的规定认定为“经营性用房”,共享住宿产业发展必将受到阻碍。由于尚未有明确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出台,地方政府部门的立法、执法不宜将共享住宿房屋认定为“经营性住房”,应考虑在房屋租赁的法律框架内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则来保护公共安全、消费者安全以及民宿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通过法治创新,让共享住宿行业在良好的营商环境中健康可持续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的数字经济不断进步。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耀伟报告的主题是“大数据对我国企业减排温室气体法律制度的促进”。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愈发凸显,全球关于减排温室气体的行动愈加重视。运用“大数据+网格化”的手段对企业碳排放进行监管,以及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与核实,愈加成为当前进行企业温室气体减排制度的重要手段。针对我国企业减排法律制度中,关于企业碳配额、违规排放的处罚、以及企业减排核查与监管力度等方面的问题。本文在结合现阶段温室气体减排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究我国企业温室气体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即通过完善企业减排数据监管机制,注重碳配额初始阶段的分配公平,以及细化企业违规排放的罚则设计等具体措施,从硬法约束与软法制约相衔接、行政处罚与经济激励相结合、义务设定与落实责任相协调等角度,展开完善我国企业减排法律制度的路径探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丁庭威以“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视角下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保障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然而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需在此情形下探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路径。首先,针对平台经营者,应规制“平台层面”而非“应用层面”,以更好地促进“应用”发展并节约执法、司法资源;再区分“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重点规制“剥削性滥用”,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切入,以增强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直接性。其次,针对平台内经营者,从多方位监督“虚假交易”行为,防止其因该行为形成市场支配地位而直接或间接形成“算法默示共谋”损害消费者权益。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夏雨就“司法智慧化背景下的法官自由心证”问题展开了论述。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对案件进行裁判,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的证明要达到“自由”与“心证”的融合、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统一的程度。现阶段司法智慧化虽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但对法官的“自由心证”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究其原因与司法数据数量不足和质量不一、算法黑箱、外在技术权力介入等客观原因以及人为偏见、外在意志渗入和法官主观依赖密切相关。在司法智慧化背景下,应严格限制司法辅助系统介入司法审判的适用边界、严格管控数据的存管和流通,并加强算法规制,审慎看待司法主体与司法辅助工具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实现司法辅助工具与法官“自由心证”之间效用的最大化。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超辉报告的主题为“区块链在智慧司法中的应用场景与法律变革”。区块链技术在赋能智慧司法方面被寄予厚望,在司法存证、取证,司法庭审与诉讼文书的形成,司法送达,司法执行、司法公开、司法舆情管理领域等场景下,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不可篡改、可追溯、自动执行等技术特点可以有效匹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导向。区块链作为一种技术手段除了弥补现有的司法技术手段的短板外,其应用场景的搭建还应当符合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与司法改革同步进行。区块链技术并非天然地适应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在区块链应用场景下,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规则进行调整以适应区块链应用带来积极变化,同时对于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智慧司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则加以预防,避免对技术的滥用。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磊与中国信通院程莹就第二单元各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点评。王磊表示,李东方博士的论文选择了一个特别好的切入点,针对新模式背景下的具体问题,不妨让子弹飞一会,不要着急定性,防止一刀切。丁庭威博士的论文,考虑了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还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平台自身发展中也应履行看门人义务。王耀伟博士的论文,体现了大数据的应用场景,软法的作用很关键,还要考虑到企业自身的发展实践。程莹表示,数字社会的推进过程中,有些事情我们无法阻拦,而应去适应。夏雨博士关注的智慧司法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趋势,是人工智能领域中发展较快的部分。文章思路逻辑很清晰,架构比较完整。但关于人工智能在我国的适用情形是怎样的,数据质量和数量、流通和共享等问题,以及算法如何分类,需要进一步探讨。对于孙超辉博士的文章,其论文框架的设计对技术应用的提取是否有用,希望多给司法实践提供支撑,多一些问题意识。
第三单元的主题为“跨学科青年法治论坛”,由法学院教授于兆波主持。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惠茹围绕“欧盟人工智能监管法律框架的评析与展望”进行了发言。欧盟委员会于今年4月发布了“人工智能法案”提案,标志着欧盟人工智能监管框架从到伦理层面向规则层面转变,是全球范围内控制人工智能部署风险的最具雄心和最为全面的首次立法尝试。该法案对人工智能系统采取了基于风险的分类监管方法,尤其是重点针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采用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监管方式,包括强制性法律义务、符合性评估、市场监管以及罚则等。法案一旦通过,可能产生与GDPR类似的“布鲁塞尔效应”,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深远影响,对我国人工智能立法亦有启发。不过,考虑到该法案的复杂性、深远性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多样性,该法案仍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崔靖梓的报告题目为“智审辅助系统中偏离预警功能的反思与规制”。崔靖梓博士表示,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领域的融合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司法运作的面相,在司法裁判中智审辅助系统的偏离预警功能对于提升司法效率、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和管控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偏离预警系统是智审辅助系统中承担偏离预警任务的“子系统”。偏离预警系统作用于审判权运作的内部过程,引发审判权在法院、法官、审判监督管理三个层面的变化,分别包括由审判权独占到审判主体双重结构、由独立审判到技术规训和由个案被动启动到全面自动报告的变化。同时,除本身存在预警准确性存疑的问题外,偏离预警系统的运用还造成冲击司法正义和影响个人诉讼权利的问题。应将偏离预警系统纳入法治轨道,从将审判核心事务与智能科技企业分离、将偏离预警系统定位为对法官自查的提示和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这三个方面对偏离预警系统予以规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靳雨露从算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算法、知识产权保护算法的现有路径及其问题分析,和知识产权保护算法的改造路径选择与制度初探三个方面,对算法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汇报。靳雨露博士生指出,当前法学界对算法的研究集中在算法风险规制和治理方面,当算法规制的研究逐渐外溢,对其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却一直被忽视。算法与数学公式、智力活动规则、计算机软件程序方法发明等存在交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算法是以计算机语言编译,以代码化指令序列为表现形式,由计算机运行并产生具有独立理性价值结果的程序算法,排除数学公式、数学模型等算法原型,和规则、商业方法等广义上的算法。现有的狭义著作权、商业秘密、专利权保护路径存在体系冲突等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算法的可能路径改造应持续进行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郭琪以“自动化行政中的权利转向”为题进行了报告。她表示,算法技术与各行各业的深度结合使得“算法理性”日渐成为后时代的一种理性形式,推动算法与社会结构的深度融合,从而推动社会治理向自动化行政方向迈进。尽管自动化行政就整个社会权利保障水平有所提高,然导致整合性权利出现、公共治理目标被混同、权利财产面向被强化、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混同、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分化、主体权利与特殊权利分离,因而,我们应当通过公权力的有效介入、扩宽公共话语空间以及重申个人正义观保障个人权利。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一宏的报告题目是“新时代我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制的重构——理论视角与路径选择”。她从理论视角与路径选择两方面阐述了重构新时代我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制的学术思考。认为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性质决定了退役军人保障法制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我国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保障军人退役后的基本生活,显示出社会保障的性质,该制度补偿退役军人作出的特别牺牲,显示出国家补偿的性质。但有关退役军人保障法制的国家补偿理论研究较为缺乏,导致退役军人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缺少国家补偿这一重要支柱,法制发展道路的选择不尽合理,具体法律规范与权利救济等内容规定存在缺失。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应在明确退役军人保障具有复合的法律性质基础上,科学设计退役军人保障法律体系,合理选择制度发展路径,健全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与权利救济等内容,构建新时代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人保障制度。
上海大学法学院杨显滨副教授就本单元前三位发言人的论文提出了修改建议。对于王惠茹博士的论文,杨显滨副教授建议加强对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出台后我国应如何回应的论述。对于崔靖梓博士的论文,应当首先回应司法审查应当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这一基础性问题,其次还应回应当事人是否有脱离算法审判的权利,最后才是统一技术标准的问题对于靳雨露博士的论文,建议对算法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保护期、侵权的认定等问题展开论述。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阮神裕对后两位报告人的论文进行了点评。阮神裕博士表示,自动化行政这个词本身有歧义,论文中其实是在智慧政府这一概念上使用,建议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自动化决策与本文所言自动化行政的关系。对于王一宏博士的论文,建议细化国家补偿制度的内容,可以对比《土地管理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最后,法学院副院长孙天全对本次论坛进行闭幕总结。孙天全老师在总结中提到,本次论坛议题广泛,交流深入,也充分反映了青年学子的科研热情和研究能力。她对各位专家学者的莅临表示感谢,并再次勉励青年学子永攀学术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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