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目录
01 马克思主义研究
马克思共产主义学说的独特思维方式——基于《共产党宣言》对各种非科学社会主义的清算
杨 鹏(1)
论马克思的资本现代性概念及其辩证立场
汪光晔(12)

02 资源环境研究 
(教育部 “名栏工程” 建设栏目)
环境资源法
央地海上生态环境执法权划分的原则和机制探讨
李挚萍,郭昱含(20)
民法典视域下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衔接之进路研究
朱  谦,于晶晶(3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第三重解法
李树训(45)
资源环境经济与管理
嵌入与重构:中央环保督察对中国环境治理体系的溢出性影响——基于央地关系与政社关系的整体性视角分析
娄成武,韩 坤(58)
组态视角下大气环境政策执行偏差的生成机理与典型模式——基于61个案例的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
文 宏,李风山(70)
人口视域下能源效率、产业结构升级的经济增长路径研究
逯 进,刘俊琦,张晓峒(82)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研究现状及其拓展
张颖,王智晨(101)
03 管理与经济

交通基础设施对农村减贫的门槛效应研究
陈  垚,汪晓文,张国兴(110)
地方政府差别化以地引资竞争策略研究:来自微观土地交易的证据
王春杰,黄金升(124)
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动态演变及影响机理研究
张樨樨,曹正旭,徐士元(137)
04 新闻与传播
作为“中间体”的南宋皇城遗址:媒介学视野下地方复现与遗产传承
董卫民(149)
央地海上生态环境执法权划分的原则和机制探讨
作 者:李挚萍,郭昱含 
摘 要 :海上生态环境执法面临央地权力同质化的困境。中央海警机构隶属中央军委领导的武警部队,地方海洋执法机构隶属沿海各级地方政府,二者的海上生态环境执法职权存在重叠。在国家积极推动央地事权划分,要求构建央地权责清晰的政府职责体系的背景下,央地海上生态环境执法权的适度划分势在必行。依据国家政策文件的要求,划分海上生态环境执法权必须兼顾 “发挥地方执法积极性”和 “强化中央主导地位”两方面的效果。为实现上述目的,海上生态环境执法权的划分有必要综合适用两种事权划分标准:由“公共产品层次性标准”提出能够激发执法积极性的央地权力划分方案,再由 “事务性质标准”对划分方案加以调适,以确保中央对必要性、关键性事项的控制力。
关键词: 海上生态环境执法权;海警执法;海洋综合执法;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
民法典视域下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衔接之进路研究
作 者:朱 谦,于晶晶
摘 要 : 》为我国环境民事救济体系确立了公法义务,私法操作的机制,对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制度协调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纵观环境法发展历程,环境侵权二元性特征下的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从暧昧不分到逐步分野,成为了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分野走向的逻辑起点。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诉讼双轨制带来的管辖冲突、审理顺位冲突与既判力冲突使制度协调成为必然。制度协调的进路需要突破融合路径的不经济性和衔接路径的片面性,形成以制度共通性为基础的新衔接路径。在具体制度修正中应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修正中心,探寻集中管辖之可能,赋予环境民事私益诉讼原告程序中止权,实现私益诉讼生效判决既判力有限制的扩张。
关键词: 环境侵权;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第三重解法
作 者:李树训
摘 要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高度相似,本质上是一种竞合冲突。若一项制度不能有效与其他制度保持区分,终会沦为其他制度的一部分。面对这种竞合冲突,除 “序位说” “合并说”这种传统解题思路之外,尚有第三重解决方案,即 “范围说”。其旨在:从量上,按照一定标准确立和扩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然适用范围,摆脱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一般认知;从质上,注重彼此分工的确定性和关系的稳定性,防止相互任意扩张各管辖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竞合冲突现象的发生。为此应坚持两项标准,分别为:为避免损害发生和防止损害后果扩大,行政机关已经采取合理处置措施的情形;影响国家环境政策明确需重点保护事项的情形。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序位说;合并说;范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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