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认不代表就没有
编辑|墨墨
文|李黎
1. “赴美生子”的那些孩子们是事实上的双重国籍。比如著名公知才女柴女士的女儿,就拥有美国和中国双重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明确规定了谁有中国国籍,有或者没有国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状态,没有中间状态,没有灰色地带。不会出现有半个国籍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中国没有二等公民。
2. 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所以,一个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是否是中国公民,归根结底是要基于《国籍法》,而不是某个“过来人”的一句话,或者是网上某个热心网友的推断。甚至,不能盲目轻信外交部官员的话。笔者在为女儿申请中国旅行证件时,就被中国驻芝加哥领事拒绝,并且撕毁了我提交的申请表。笔者只有拿出法律,纠正领事的错误,在法律法规面前领事不得不承认自己的错误。最终办理了相关证件。
3. 柴女士是中国公民,赴美产子,根据国籍法第五条,孩子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后半部分有一个但书,“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因为柴女士赴美使用的是临时签证(旅游,留学,临时工作等都是临时签证),并没有定居美国(一般定居是指取得了美国永久居民资格,也就是俗称的绿卡),因此其孩子,确有中国国籍无疑。
4. 《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这一条明确指出了,中国政府在多重国籍问题的立场。因此,柴女士的孩子在中国政府的眼中,只是一个中国人,其外国国籍不予承认。因此,不能享有领事保护等外国人的特殊权利。这一立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有充分的体现。
5. 在1996年5月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的说明”中的第三条,非常详细明确地解释了现有国籍法对于持多国护照,有国籍冲突的处理思路。
原文如下:
三、关于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所持有的外国旅行证件问题
目前,一些香港中国同胞出于方便旅行等考虑,持有其他国家的护照,草案第四条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的。据此规定,在确定香港同胞的中国公民身份问题时将不考虑其是否持有外国护照;实际操作中将其持有的外国护照视为旅行证件,允许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时继续使用,但上述证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其他地区不具有表明国籍身份的法律效力。这是我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基本原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时的具体体现,是为方便香港居民出入境所作的一项灵活务实的规定。这对继续保持香港自由港和国际金融、经贸等中心的地位,保持香港社会的稳定繁荣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6.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柴女士的孩子,根据《中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根据《美国宪法》具有美国国籍。产生了积极的国籍冲突。由于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其美国国籍不被中国承认,在中国不能享有领事保护的权利。其美国护照只是一本外国政府颁发的旅行证件,不能用作国籍证明。其持有的美国护照,只不过是一本外国政府颁发的旅行证件罢了。
没有想到,一个有明确立法的问题,在评论里收到了许多的质疑。国籍冲突确实是一个大家平时很少遇到的概念,在理解的时候确实容易混淆。为了帮助大家理解,再解释一些大家理解上容易出错的地方。
首先,国籍和户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中国国籍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户籍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因为超生没有上户口的所谓“黑户”,依然是中国公民;没有户口定居海外的华侨,依然是中国公民;居住在港澳台地区,没有大陆户籍的同胞,依然是中国公民。国籍与户籍不同在于,国籍不是通过申请、登记,经过行政审批才获得的(外国人申请加入,原中国公民申请恢复国籍等情况需要行政手续)。有没有中国国籍,是根据《国籍法》在婴儿出生的那一刻就具有或不具有,并不需要通过任何行政程序来申请加入。
其次,有国籍冲突的中国公民,和其他中国公民拥有同样的权利,中国没有二等公民。每个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都应当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登记户口。各地公安部门都有境外出生儿童如何登记户口的说明。有国籍冲突或在境外出生的中国公民,是可以登记户口的。比如,北京市公安局就有如下规定:“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再次,一个比较普遍的误解是,有国籍冲突的儿童成年后必须选国籍。有国籍冲突者在成年后可以主动消除国籍冲突,只保留一国国籍。不过,这并不是“必须”的,没有选籍这回事。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的领事信箱八十八期对于国籍冲突有比较好的解释:“国籍冲突不意味着任何意义上的双重国籍,因此也不可能待儿童成年后进行"选籍"。”原文:中国驻德国大使馆领事部--领事信箱(之八十八)(http://xinbao.de/xinbao/xinbao/qqqs/2015-04-08/529954.html)
看到一个很有代表性的网友评论,我在里简单回应一下。原评论如下:
“这不就中国政府在自欺欺人吗?在国内我不承认你的外国国籍,但是在国外你可以使用自己的外国护照?这不就是变相的承认了双重国籍了?那国籍法还有意思吗?唉。”
解释如下:
1.中国是主权独立国家,中国法律的颁布和执行不受外国政府的干涉。中国政府严格执行国籍法,不仅对内公平公正,对外更是体现了中国的主权。
2.中国,不仅仅是东亚的这一片土地、山峦、河流,还有长城、故宫、西安城墙这样的文化瑰宝,当然了,更少不了兵马俑,十三陵这样深埋地下的宝藏。然而,除了物质的财富以外,中国的核心是中国人,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字里。中华文明是中国人民创造的,是中国人民延续的,也是中国人民在发展着的。
3.如果有外国人要拿走一块秦砖汉瓦,大家一定不答应;如果有外国人要侵略中国一寸的土地大家绝对不允许。可是,如果有外国人要夺走一个中国婴儿呢?难道大家就拱手奉送么?难道中国人民可以随便放弃,外国人想要就能要吗?
4.举一个比较直观的例子。两对留学生夫妻,夫妻甲和夫妻乙。他们分别留学美国和英国,在留学期间都各生下一个孩子。按照美国法律,夫妻甲的孩子有美国国籍;夫妻乙的孩子按照英国法律,没有英国国籍。这个时候中国政府应该保持一个什么立场呢?是不是因为孩子甲美国政府要了,中国就不要了呢?孩子乙英国政府不要,我们只好自己要着?如果中国公民的孩子国籍归属,变成以外国法律为准绳,那中国政府的尊严又在哪里呢?
5.因此,中国政府通过《国籍法》明确谁有中国国籍,谁没有中国国籍,绝对不是自欺欺人,更不是变相承认双重国籍。这恰恰是中国作为一个主权独立国家,行使自己的主权,明确“人的疆界”。
6.美国、加拿大、巴西、智力这样的出生公民权国家,根据当地法律给所有该国出生的人国籍,是这些国家的内政。这些都是主权国家,与中国是平等的,中国亦无权要求他们更改他们的国内法。夫妻甲的孩子根据出生地被赋予美国国籍,中国政府是没有行政权力消除的。
7.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两国法律的冲突,造成了甲孩子的国籍冲突。中美两国都认为甲孩子是自己国家的公民,都不承认是对方国家的公民,也同时都无法强迫对方国家放弃对这个孩子的主权宣称。
8.如果外国宣称拥有的我们都放弃,那才是真正的丧权辱国。中国和印度在西藏地区有领土纠纷,西端中国实际控制,藏南地区印度实际控制。但是中国不承认印度拥有藏南争议地区的主权。实际上印度人完全控制了当地,该驻兵驻兵,该修路修路,那么我们的“不承认”有意思吗?我觉得有意思。
有部分网友认为我以柴女士作为例子是在“嘲讽”或者“说酸话”,我觉得有必要解释一下。
1.柴女士赴美身子符合一切法律法规,正大光明,或者按照流行语来说“没毛病”。其使用合法的旅行证件(中国护照),去了中国政府允许的出境目的地国(美国)。在出境前,合法取得了目的地国入境许可(美国签证)。美国政府允许孕妇入境,在美国生育完全合法。对于孕妇入境美国,美国边境管理部门有专门解释,核心原则是否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原文如下:Can I visit the U.S. while pregnant and what are the risks involved?(https://help.cbp.gov/app/answers/detail/a_id/882/~/can-i-visit-the-u.s.-while-pregnant-and-what-are-the-risks-involved%3F)
2.柴女士本身赴美生子的主要目的是寻求医疗服务。柴女士在其纪录片《穹顶之下》也提到了,她孕期就发现孩子有特殊医疗需求,需要到美国生产。从她的纪录片中可以看出,她到美国生孩子是有真实的医疗需求,虽然方舟子先生反对她的说法,但部分人的医疗需求是真实存在的。另外一个例子是香港著名艺人"肥肥",她怀孕时,香港医生建议她到加拿大生产,因为西方有比较丰富的接生超重孕妇的经验。香港可能无法给她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这也是为什么,她的女儿郑欣宜有中国和加拿大国籍。
3.以柴女士这样的名人举例本身是为了大家形象地能够理解。并没有嘲讽或者任何恶意。毕竟她的做法合法合理,她自己也在纪录片中不避讳地谈及了。既然她自己都光明磊落,堂堂正正,我在写文章之前确实没有考虑到以此举例触动了很多网友的神经,对此非常愤怒。这也是我始料不及的。如果我以柴女士的例子来说明这个赴美生子的法律问题冒犯了大家,在这里道歉,希望得到谅解。我相信柴女士本人是不回避这个问题的。从法律到情理,柴女士赴美生子都是“没毛病”!
4. 我研究的是围绕赴美生子的社会学与法律问题,并非娱乐记者。中国到底有哪些名人在美国生孩子其实我并不了解。很多没有证实的传闻,我也不敢用来举例。柴女士在纪录片中,坦然证实了媒体的报道,并且解释了原因。用来举例再合适不过了。
文章来源于知乎作者:李黎的社会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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