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意见:如果懂得西方国家的新闻自由的内涵的话,那么公众人物+政客的案子永远打不赢。既然选择了当政客,那就别怪媒体曝光。媒体列出大多数发生的事情,得出的结论未必你会喜欢
民事诉讼律师奚治瑾表示﹐凡牵涉媒体报道的诽谤﹐必须在文章刊登后6周﹐当
事人便要采取行动﹐以便减少报道对当事人的影响。

首先﹐当事人须先向媒体发出诽谤通知(Libel notice)﹐要求对方撤销有关报道及道歉﹐若媒体愿意合作﹐当事人便不能控告诽谤﹔否则﹐当事人便要在报道刊登后3个月内﹐采取法律行动。
通常有两种情况下可构成诽谤。第一﹐内容不真实﹔第二﹐在没有合理事实基础下作出评论。
奚治瑾指出﹐当事人向涉事媒体发出诽谤通知之时﹐一定要清楚列明﹐在文章中那一段、那个字眼构成诽谤。至于正式控告某媒体涉及诽谤﹐胜数机会有多大﹐就要视乎到底那些字眼涉及诽谤﹐而这些用字又是否真实或合乎事实基础。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09年12月就两宗涉及媒体的诽谤案中,对诽谤罪作出新的诠释,认定记者在报道有关公众利益的热点事件时,只要作出了认真负责的报道,即使无法证明事件的真伪,也不能被控为诽谤。这个判决被媒体称为“言论自由胜利的里程碑”。有专家指出,这个案例为媒体有责任地报道热点新闻提供了有力的支援。
大法官Beverly McLachlin在裁决中写道,言论自由是不可以随意诽谤他人,但是一旦事件成为与公众利益有密切相关,并为公众所关注讨论时,媒体应该得到更大的报道自由度。记者对于公众利益事件的深度、广泛报道,不应该受到“过度顾及某个个人声誉”的阻碍。现行的诽谤辩护过于受限制,以及有违《权利及自由宪章》的言论自由保障。
延伸阅读:法院如何判断媒体是否诽谤?一起涉及《多伦多星报》的旧案(来源:RCI)
2001年6月,《多伦多星报》刊登了一篇关于安省企业家格兰特(Peter Grant)扩建高尔夫球场的报道。记者希勒(Bill Schiller)采访了一些住在附近的居民。他们反对扩建球场,同时认为格兰特会利用自己的政治影响力,尤其是他和前省长哈里斯的私交,让这项计划获得批准。
希勒在文章发表前试图查核邻居们的看法是否属实,包括向格兰特求证。格兰特拒绝发表评论。报道见报后,格兰特对星报所属的Torstar集团提出诽谤罪控告,认为报道对他进行了不实指控,损害了他的名誉,要求150万加元的赔偿。
这场官司历时数年,层层上诉至加拿大最高法院。
2009年12月,最高法院下达判决。九名大法官全票通过的判决书说,如果记者报道的事件涉及公共利益,如果记者以严谨负责的方式核实信息,那么即使文章发表后无法为每一个细节提供证据,也不能被视为诽谤。 “在公共事务上,畅所欲言的辩论应该受到鼓励,而不应该被‘对个人声誉的过分小心’所阻碍。” “要求报道具有法庭判决水平的可靠性”会阻碍发现真相所必须的讨论。
这项判决为调查记者提供了一个法律盾牌。但是要使用它,必须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报道的事件确实涉及公众利益,二是记者确实尽了最大的努力去核实信息的准确性
是否满足第二个条件由陪审团裁定,最高法院列出了信息来源是否可靠,记者是否寻求当事人的说法并加以准确报道等八项标准。
当时《环球邮报》评论说,这项判决是一个历史性的转折点,将会大大促进加拿大的言论自由、信息公开和负责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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