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中国法律商务》2020年度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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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集团诉讼”(Class Action)制度这一舶来品千呼万唤始出来,立刻引发广泛关注。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几经论证,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成为“集团诉讼”制度具体落地的配套规定。12月3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称,首单集团诉讼案已正式启动。本文基于前述规定和规定公布后监管机构、各地法院的行动和反馈,分析该中国特色“集团诉讼”体系(下称“代表人诉讼”),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前景。
一、诉讼方式
1、普通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将代表人诉讼又分成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种。其中,普通代表人诉讼包括民自行起诉、法院登记制两种,分别规定在新《证券法》九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当原告一方十人以上、在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并提交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后,审理法院必须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随着维权律师行业日渐成熟,单个维权律师能够征集到的投资者数量规模可达数百人。因此启动此种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主导权,基本上交到了维权律师手中。
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此种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在法院发布的登记公告中,一般会明确下述信息:(1)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监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2)符合登记条件的投资者范围,例如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以及在特定日期后是否存在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情况;(3)投资者登记方式及期间,包括登记地址、网址、信息、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2.特别代表人诉讼
新《证券法》九十五条第三款对特别代表人诉讼做出规定,具体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据此,中国证监会下设的两家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自行征集五十名投资者(这对投保机构来说非常轻松),即可从中登公司调取全部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信息,人数可能会达到数万人甚至十数万人。之后法院会发布公告公布所有投资者信息,只有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投保机构才无法代表其起诉,否则投保机构可以在未经投资者同意、未获得投资者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代表该投资者去法院起诉,这就是“明示退出、默示加入”原则。
二、诉讼的影响
1.大幅减少投资者的索赔成本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非常专业的诉讼类型,投资者往往会委托专业维权律师代表其参加诉讼并支付相应的律师费。
如法院采取普通代表人诉讼方式并发布登记公告,投资者只需要按照要求参加登记,后续程序可在不委托律师的情况下搭便车跟随代表人和代表人的律师从而直接获取诉讼结果。甚至可以在未参加登记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适用已生效的裁判,直接明确赔偿金额。
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下,当事人甚至不需要给予投保机构授权,直接躺着等赔偿款到账即可。投资者不仅节省了律师费,也避免了繁琐的庭审过程所带来的诉讼成本。
2.大幅提高索赔人数和索赔金额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特别代表人诉讼却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在投保机构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情况下,索赔人数更将前所未有的扩大。现有实践中最高的股民索赔额为4至6亿,在特别诉讼代表人制度下,该金额可能上翻5-12倍,出现十几亿甚至几十亿的索赔规模。
三、面临的问题
1.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筛选问题
虽然中国证监会投保局和其下设的两家投保机构已经确定了案件筛选原则,考虑偿付能力、社会影响力、恶性程度等。但在个案选择上还是面临现实的困境。恶性程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往往是严重的财务造假案件,上市公司在处罚后很可能直接进入退市和破产程序,无力支付赔偿款。即使上市公司有能力对股民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巨额赔偿义务后也会大幅降低公司净资产,影响到现有股东(包括中小投资者)、现有债权人乃至全体职工。
除上市公司外,向其他潜在责任主体追偿也存在难度:(1)向相关责任人员个人追偿面临执行难问题;(2)向有责任的中介机构追偿,除证券公司可能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外,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偿付能力也极为有限(一般限于保险范围)。
2.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难问题
《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已经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据此,在这一“递进式”的模式下,只有法院发布登记公告,投保机构才能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地方法院是否发布登记公告成为投保机构可否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关键。证监会已经启动了首单集团诉讼案件,也预示着证监系统和司法系统在集团诉讼启动上协作机制的初步建立。
3.法院精确化、科学化判定损失金额的压力增加
投资者损失的诱因复杂,除虚假陈述行为外,还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风险因素和上市公司其他经营因素。而如何对各部分进行量化一直属于极难的课题。最近,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交通大学合作,利用金融分析方法,以多因子模型法和事件分析法精确计量虚假陈述行为给每个投资者造成投资损失的具体金额。但该方法因理解难度大,目前还未在其他地区推广。
随着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的启动,索赔量几何级增大,给上市公司等主体带来巨大赔偿压力甚至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法院也需要在投资者保护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更精确化、科学化判定损失金额。既不让投资者期待落空,也不会因巨额索赔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灭顶之灾。否则可能出现投资者拿到胜诉判决,而上市公司已无偿付能力的局面。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刚刚推出,投保机构尚未正式启用。该制度还在落实摸索阶段。在未来的具体适用中,仍会有无数的障碍和坎坷。希望通过不断的试错和修正,能使得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护,维护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作者介绍
刘思
合伙人

010-5809 1385
刘思远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
刘律师2017年加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并成为证券部合伙人。刘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合规、证券诉讼。执业期间,曾办理中信证券司度案、光大证券乌龙指案、雅百特跨境财务造假案、康得新信息披露违法案、深大通不配合调查案、恒康医疗大股东操纵市场案、某公募基金经理内幕交易案、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案、方正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蓝色光标业绩承诺纠纷等几十件有代表性的证券类案件,并为多家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提供常年证券合规法律服务。刘律师是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财新网专栏作家、投保基金调解员,连续三年被LEGALBAND评选为合规领域“中国顶级律师”。
刘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刘思远律师历史文章
 赵枫  
律师
010-5809 1595
赵枫律师系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和JD学位,本科毕业于南开大学,获得管理学学士学位(财务管理专业)。
赵律师的执业领域专注于证券合规、政府调查及刑事案件,擅长办理涉及财务、金融背景的案件,并具有丰富的为涉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赵律师曾参与雅百特信息披露违法、某国际银行因涉嫌操纵市场被调查、方正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等多件案件。
赵律师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赵枫律师历史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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