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治理,一字之差,意思截然不同。管理是使用权力实现个人和组织目标。治理是限制权力的使用以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被公平对待。管理的重点在于确保单方利益,治理的重点在于协调多方利益。
比如老师可以对学生的管理、家长也可以对孩子管理。但是,老师与家长之间就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一种治理关系。管理是管理学的概念,治理是伦理学的概念。管理的目标是单个利益主题的效率和效果,治理则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正义。比如,老师动不动就给学生家长打电话,叫家长到学校来一趟。或者把学生的学习问题让家长来负责,这是不公平的。老师与家长之间是治理关系,就需要建立一个公平的治理结构。
理与治理从内涵上来看具有深层次的差异,那就是“管”的行为来源于赋权,有组织机构或人赋予权力就能实施管理,侧重于威权,是从上至下的一种行为;而“治”的依据来源于法律和规则,来源于共同遵守的协定或契约,侧重于各种机制相互作用,是一种多维度、多角度的融合行为过程。治理是从责任权力对等与平衡的制度安排,管理是为了实现机构和组织或人的目标目的。治理的主体是利益相关方都参与,实施管理的主体则是权利人。管理的运作模式是单向的、强制的、刚性的,因而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常受质疑,其有效性常难保证。治理的运作模式是复合的、合作的、包容的,治理行为的合理性受到更多重视,其有效性大大增加。
在公共领域,治理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在全球范围逐步兴起的。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认为,治理是通行于规制空隙之间的那些制度安排,或许更重要的是当两个或更多规制出现重叠、冲突时,或者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需要调解时才发挥作用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
在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对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种种均由人民和机构或者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而授予其权力。
治理有四个特征:
  • 治理不是一套规则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
  • 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
  • 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
  • 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正式制度,而确实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 。
ISO对于治理与管理的定义:
治理(governance):system of directing and controlling.
strategies, policies, decision-making structures and accountabilities through which the organization’s governance arrangements operate.
管理(management):
exercise of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within the authority and accountability established by governance.
虽然治理问题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问题,比如,对司提出环境和安全的责任要求,供应商提出社会责任的要求但是,单个公司也会及治理问题,如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内部的分权制衡
管理对人性的假设是人性善或恶,治理对人性的假设是人性恶(无赖原则)。
总之,治理是应然的问题,管理是实然的问题。实然需要应然来规范,应然也需要实然来落实。如果一个公司有一套伦理规范,但是管理系统中没有相应的保证措施,那么伦理规范就变成一个口号了。这就是为什么在有些社会责任标准的体系中有“管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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