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郝建礼、宋硕、杨长坤
本文获河南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论文评选二等奖
内容提要
在数字化时代,如何通过数字化与时俱进完善重整制度,以充分挖掘债务人资产价值,实现资产溢价,盘活债务人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破产重整数字化存在的实践困境入手,提出破产重整数字化路径的探索与完善的可行性建议,以信息化和数字化贯穿破产重整全过程,以数字化路径发现企业资产价值,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更多地促使其营运价值大于清算价值。
关键词:破产重整;营商环境供给;数字化路径
引言
2021年度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1.3万件,审结破产重整案件732件,盘活资产1.5万亿元;2022年度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4.7万件,审结破产重整案件2801件,盘活资产3.4万亿元。破产重整作为破产制度三大重要制度之一,其在挽救和维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促进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上发挥着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所不具有的功能与价值。但是在破产重整制度运行中,依然存在债务人企业价值识别中数字化程序不足、投资人招募和融资困难等问题。因此,深化数字化路径以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价值,挖掘债务人资产价值,实现资产溢价,盘活债务人企业。
在数据领域,数据治理已经成为数据团队履行数据职责的重要手段。在数字经济时代下,如何通过数字化路径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投资人利益最优化,对促进“一号改革工程”,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一、理念的转变:从“营商环境”到“营商环境供给”
2021年世界银行因营商环境报告数据违规行为,决定停止运营该报告,2023年5月世界银行发布新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营商环境供给,至此,自2003年开始运行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宣告结束,新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开始运行。在“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下,其项下包括十个一级指标,在一级指标之下进行二级指标的分类;就“办理破产”指标,其项下二级指标为:办理商业破产的时间、成本、结果和回收率以及破产法律框架的力度;世界银行专家组通过对以上指标评估打分计算出各经济体在“办理破产”上的排名,其目标在于通过指标评价体系完善各经济体破产法律制度,以提升营商环境。
在“营商环境供给”评价体系下,其在指标体系方面与营商环境在数量上保持不变,分别为市场准入、获得经营场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劳工、金融服务、国际贸易、纳税、解决商业纠纷、促进市场竞争、商事破产;“营商环境供给”评价体系下根据“开办企业、经营企业、关闭企业”即企业生命全周期的阶段进行设计。就破产领域,其中“办理破产”表述转变为“商事破产(Business Insolvenc)”,更加体现新的评价体系下注重商业环境的变化。
“商事破产”一级指标项下二级指标分别为破产程序规则的质量、破产程序的制度和业务基础设施质量、实践中解决司法程序的效率,其中“破产程序规则的质量”项下指标分别为:数字化和在线服务、破产程序服务互操作性和信息公开可用性。
在“破产程序的制度和业务基础设施质量”方面提出了数字化和信息化,相比营商环境下的指标体系,对“商事破产”数字化和信息化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标新的内涵也体现了新指标体系下新的特点-数字化与信息化。世界银行认为,公共服务的数字化能力提高会减少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成本,数字技术的应用必然提高行政审批和商业活动的效率,新的指标体系下更注重商业环境的提高和数字化的建设。此外,以上评价体系的变化,也体现了“营商环境”到“营商环境供给”的转变下世界银行对全球商业环境新的格局的关注,体现了更加注重商业环境重构和数字化构建的理念。
二、理念转变下破产重整的制度需求及破产重整制度下数字化的实践困境
(一)理念转变下制度需求
在“营商环境供给”评价体系下,不言而喻,对我国法院和管理人的信息化程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数字化和在线服务。此项指标在于衡量破产程序数字化程度,通过数字化手段,提高破产程序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另一方面,破产程序服务互操作性和信息公开可用性,此项指标对破产程序中信息和服务的电子化和公开化提出的要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第三条“关于破产案件的审理第23项”中提出:进一步推进信息化手段。在破产公告通知、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债务人财产查询和处置、引进投资人等方面的深度应用。信息技术在破产实务中有一定的应用,如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网拍等,但目前实施情况而言,在使用深度和广度上有待深化,未深入使用到破产事务全领域,在应用深度和广度上存在广阔的“蓝海”区域。
随着市场化破产的深化和营商环境理念的转变,为对标信息化和数据库的建设,破产重整下数字化路径的探索举足轻重。
(二)破产重整制度下数字化的实践困境
1. 数字化水平有待提升
《意见(二)》的出台体现了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的需求,且在疫情影响下法院和管理人日趋倾向于线上办公,线上办公越来越普遍,如线上债权申报、审查和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技术公司开发的管理人端和法院端的破产案件办理系统为破产案件办理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便利。截至2022年6月,全国共有47家法院、5家科技公司等建设了破产案件办理系统。虽然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系统得到一定程度的使用,但是各个案件办理平台之间互相独立、互不联通,且在使用功能上各有其使用侧重,无法实现案件办理一站式服务。同时,管理人与法院之间、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往来更多是以纸质文件为主,数字化水平有待提升。
2. 重整价值识别中数字化程度不足,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债务人企业财产资源价值构成了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的基础,甚至是债务人企业资产价值的唯一决定性因素,其财产资源合理分配和价值识别是管理人、意向投资人等关注的关键点。无论是股权式重整亦或是转让型重整,核心是定价问题,转让型重整尤为明显。判断债务人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有所规定。在经济大环境因疫情影响尚未全面复苏的情形下,一个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企业能否重整功能,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虽然近两年全国范围内已审结的重整案件数量不足全部审结案件的百分之十,但是重整制度发挥的制度价值和社会价值是其他拯救制度所无法比拟的,尤其是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当中。重整价值识别以及债务人企业的财产资源定价问题属于商业判断问题,以资产负债为基础模拟数据的方式判断债务人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为主要识别方式,从而判断出债务人企业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是否大于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但是债务人企业重整价值识别困难、识别程度低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各地区信息化和数字化程度以及办理案件过程中信息平台使用的差异,对企业未来投资与收益情况做出详尽的模拟画像的情形较少,未在重整价值识别过程中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也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3. 招募意向投资人及重整期间融资困难
债务人财产原则上指的是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这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债务人企业资产的溢价程度也决定了整体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清偿额度,尤其对于普通债权而言。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招募意向投资人的方式,通常情况下为管理人在相关平台发布招募意向投资人公告,对债务人企业整体情况进行推介。以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来说,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招募意向投资人为通常做法,同时亦在其他相关平台发布招募意向投资人公告,以扩大信息发布范围。以某智慧案件管理平台为例,在招募投资人的过程中,在招募投资人功能界面,关联推介平台为京东和阿里。不可否认的是,京东和阿里在数据化领域已深耕数年,在使用功能上为用户带来了良好的用户体验,为破产案件招募投资人的推介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招募投资人困难的局面依然存在,甚至出现经多轮招募投资人未成功的局面。
由于各平台之间对招募投资人信息推介和企业信息汇集的独立性,容易形成数据孤岛的现象。招募投资人困难随之带来的难题为融资困难。在破产重整中,融资困难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尤其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融资为在建工程续建资金来源之一。虽然说企业破产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整企业融资的法律性质和清偿顺位问题,但是无法解决破产重整的深层次问题之一——融资困难问题。
三、破产重整数字化路径的探索与完善
(一)推动大数据与破产程序的深度融合,构建“大数据+破产重整”模式
随着数字经济深入发展和“营商环境供给”评价体系对数字化和信息化的要求,数字化和信息化越来越成为法院和管理人新的工作模式和工作基础。以河南地区为例,郑州中院依托通达海研发的“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新乡中院的“破产案件智能办理平台”;又如富阳法院的破产企业“生态e治”,以实现破产业务的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众多的平台在使用功能上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管理人端和法院端的协同。
但是此种情形下,由于数据与信息流通的局限性与不全面性,无法形成数据的互通,即使是在同一省域范围内存在使用不同平台,无法实现大数据与破产程序的真正融合。因此,通过推动大数据与破产程序的深度融合,构建“大数据+破产重整”模式,实现债权申报与审查在线化、债权人会议网络化与远程化、财产资源管理协同化、数据统计互通化等以提升管理人和法院的办案效率,节省办案成本。其次,通过数字化建设实现各个服务平台在省域范围内的互通一体化,消除政府、法院、金融机构、管理人等相关主体之间信息壁垒,并且通过大数据整合资源,实现协同办案,形成破产重整下新模式的经验探索,提高信息化和数字化程度,借助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独特优势以深化“商事破产”的数字化,优化区域化营商环境。
(二)以数字化赋能重整价值识别
破产重整也会导致企业选择无效率的资本结构。就其本质而言,每位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之外并不具有更多的动力去增添企业的价值。传统的方式往往可能并非选择了一个真正识别企业资产价值的方式。通过借助信息技术服务平台,深度挖掘财产价值与价值识别潜力,深化价值发现,促使债务人企业的重整价值识别更加市场化和数字化,财产要素更合理地在市场上配置,以实现市场化的资产处置。因此,在数字化路径的助推下,对企业资产价值的识别程度与溢价处置将有巨大的提升。以重庆为例,2021年度,重庆地区法院开展网络拍卖40次,推动资产溢价,债权更好得以实现。2020年以来,网络成交额1.24亿元,单笔成交最高溢价410万元。
(三)多渠道构建重整投融资平台
借助于数字化在破产重整中的路径优势,通过技术服务平台在全国范围内招募意向投资人,实现全国范围内寻找财务、业务、股权等投资人,打破地域和时间限制;同时以大数据精准获客,进行人群画像分析,基于大数据定向推送,帮助重整企业寻找买家;多渠道意味着更多的资源路径,通过多渠道构建重整投融资平台,形成与不良资产生态平台等资产平台的有效链接,以缓解重整中招募投资人和融资难题。如广州中院与合作伙伴的智融平台,作为全国首个破产重整投融资生态圈平台,在解决制约破产中重整期间融资难、资产处置率不高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结语
“商事破产”指标是一个国家整体营商环境和投资环境的一个方面,数字化途径的探索和完善是“商事破产”指标的一大助力。遵循破产法律制度破产与拯救相结合的宗旨和遵循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下,在兼具追求社会财富最大化与实质公平社会关怀下,以数字化和信息化贯穿破产重整全过程,以数字化路径发现企业资产价值,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更多地促使其营运价值大于清算价值。同时,数字化探索也需要完善的体制和机制予以保障,其未来之路需要破产从业者予以探索。
编辑:李孟雪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载新浪网,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2-03-16/doc-imcwiwss6275808.shtml?finpagefr=p_115,访问日期:2023年11月1日。
②: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3/id/7178912.shtml,访问日期:2023年11月1日。
③:数据学堂:《企业数据资产盘点与数据标准梳理方法》,载微信公众号“网络法实务圈”,2023年11月1日。
④:《改革案例|建立智慧破产审判体系 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载微信公众号“重庆破产法庭”,2021年5月11日。
参考文献: 
[1]黄建超:《世行BEE体系下“企业破产”指标提升之路径》,载第十二届中国破产法论文集(第一卷),第29页。
[2]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74页。
[3]数据来源:于子洋:《宜商环境评估体系中“商事破产”指标的提升路径——以破产案件管理系统信息话建设为视角》,载第十二届中国破产法论文集(第一卷),第29页。
[4]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07页。
[5]吴汉洪,赵楠.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价体系探究及启示 [J]. 学习与探索, 2023, (08): 116-124。
[6]谢肇煌:《世界银行“商事破产”新指标解析与我国法治应对》,载第十二届中国破产法论文集(第一卷),第51页。
● 团队介绍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是从事企业重整、庭外债务重组及破产清算等业务的专业团队,实务经验丰富,理论功底夯实。团队负责人郝建礼和刘涛律师,从事破产业务已达二十余年,在该业务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专职成员20人,其中14人拥有硕士学位,12人为中共党员,整体专业性、组织性、纪律性和凝聚力突出。
截止目前,德恒郑州律所已承接破产类案件六十二起(包含三起合并破产案件,其中一起为圣光集团二十三家企业合并重整;十二起重大复杂房地产企业案件),目前已办结案件五十四起。案件类型涵盖清算、重整、和解、预重整。
声明:
1、本文为原创文章,若需转载或引用,请于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及出处。
2、“轻声细语聊破事”微信公众号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创建并维护。
3、“轻声细语聊破事”微信公众号所发布文章都为原创作品,文章不要求太过高深的理论,但需要结合丰富的破产实务经验,利用简单的文字描述那点破事,借助轻松的语言解读其中的疑难。
4、诚邀有兴趣谈谈自己那点破事儿的同仁加入,我们共同聊”破事”。期待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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