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性融资债权优先受偿机制现状分析与优化
文章来源: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
摘要 :
关键词:
共益性融资债权;重整程序;头等
优先权
对于企业来说,充足的流动资金是其生命之本。当企业自有资金不足时,往往需要通过吸引外部资金来激发活力。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企业往往具有两个明显特征:其一是没“钱”,其二是企业全部或大部分运营资产因前期融资借款而设置了担保。若企业尚有可挽救价值及可能性,就需要依靠自身优势资源(资产、资质、市场、人才、知识产权等)来吸引外部资金,此种情况下企业通常会面临新生融资债权人与既有担保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冲突问题。良好的破产程序应当保障担保债权的绝对优先性①,对担保债权来讲,除了法定优先于担保债权的债权,其他各类债权不应在担保债权未获优先清偿时获得偿付。若一味秉承非破产法状态下的担保债权“绝对保护”规则,深陷破产之门的债务人企业往往难以吸引新融资,尤其在债务人无力再为新融资债权人提供有效的担保财产时更为突出。此时,债务人企业的重整价值将会因为无持续的资金支持而一文不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虽然确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经营借款可享受共益债务的待遇,但该类借款也仅仅优先于普通债权,对既有的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顺位没有影响。在当前破产法明确规定担保债权清偿顺位优先于共益债务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共益性融资债权人与担保债权人之间的优先顺位及受偿问题,对于尚具有拯救价值及可能的破产企业来说亦显得尤为重要②。
一
共益性融资债权优先受偿现实困境
二
设置共益性融资债权优先受偿权规则的正当性
三
域外新融资债权优先受偿制度
四
我国共益性融资债权制度优化路径
融资目的应具备“共益性”
未能招募到重整投资人
既存担保债权人能得到充分保护
获得既存担保债权人承诺
确立撤回承诺无效规则
五
结语
编辑:李孟雪
注释:
①Hart Oliver,“Different Approaches to Bankruptcy,”Harvard Institute of Economic Research Working Papers,Vol.4, No.1,2000,p.1035-1056.
②陈景善:《重整融资之超级优先权模式:功能与构造》,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9期,第66页。
③《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④《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李曙光:《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多维解构及其改进》,载《法学评论》2022年第3期,第9-10页。
⑥许德风:《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第49页。
⑦“基于‘债务人财产受益’判断标准,为拯救债务人企业 , 提高融资成功率 , 有必要明确新融资共益债务性质,降低融资人的资金风险,起到融资激励作用,解决债务人融资难的问题。”参见李曙光:《论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法的理念、原则与修改重点》,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6期,第36页。
⑧丁燕:《共益性融资的实践进路与法律保障》,载《月旦财经法杂志》2020年6月第45期,第36-57页。
⑨王欣新:《营商环境破产评价指标的内容解读与立法完善》,载《法治研究》2021年第3期,第131页。
⑩ 王欣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物权担保物权间的清偿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2日,第7版。
⑪谢鸿飞:《动产担保物权的规则变革与法律适用》,载《国家检察官学报》2020年第4期,第11-13页。
⑫张钦昱:《中国企业破产法治环境的优化——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之“办理破产”指标体系》,载《破产法评论(第2卷):营商环境与破产重组》,李曙光、刘延岭主编,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72页。
⑬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纽约办事处2006年版,第108页。
⑭ [美]杰伊·劳伦斯.韦斯特布鲁克,[美]查尔斯·布斯,[德]克里斯托弗·保勒斯等:《商事破产全球视野下的比较分析》,王之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17页。
⑮ David A.Skeel Jr,The past,present and future of debtor-in-possession financing,25Cardozo L.Rev,2004.
⑯[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98-1199页。
⑰ “首先,如果按第11章的推定规则,经管债务人被授权继续运营债务人企业,那么其在常规营业范围内就可以获得无担保授信或负担无担保债务(第364条a款)。其次,即使债务人获得继续运营的授权者授信或贷款不属于常规营业范围,法院也能在经过通知和听审后批准该交易(第364条b款)。”参见[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72页。
⑱美国破产法协会:《美国破产重整制度改革调研报告》,何欢、韩长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5页。
⑲丁燕:《世行“办理破产”指标分析与我国破产法的改革》,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第85页。
⑳“给予放贷人头等优先权的条件为:第一,法院在经通知并听审后予以批准;第二,经管债务人无法借助于第364条a、b、c款获得融资;第三,被降次的优先权人的利益获得了充分保护。对于法院来说,为申请后放贷人提供头等优先权,只能是万不得已时的最后一招。为证明“无能为力”要件,通常需要提供的证据是:债务人经尝试借助第364条a、b、c款来获取必要的申请后贷款,但未能成功。为取得这种融资,债务人需要证明其已经尽合理善意的努力。” 参见[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77页。
㉑ 丁燕:《论破产重整融资中债权的优先性》,载《法学论坛》2019年5月第3期,第116-118页。
㉒“根据美国破产法第364条(e)款,只要放贷人的行为出于善意,即便上诉审将融资授权裁定推翻或修改,也不会对融资债务的优先性产生影响,除非融资授权裁定在上诉期间已被冻结。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对融资授权裁定持有异议,最好在上诉之时获得冻结该裁定的命令。因为,如果融资授权裁定被冻结,那么放贷人就不会再提供资金,以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果融资授权裁定未被冻结,那么放贷人可以放心地提供资金。”参见[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79页。
● 团队介绍 ●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是从事企业重整、庭外债务重组及破产清算等业务的专业团队,实务经验丰富,理论功底夯实。团队负责人郝建礼和刘涛律师,从事破产业务已达二十余年,在该业务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专职成员20人,其中14人拥有硕士学位,12人为中共党员,整体专业性、组织性、纪律性和凝聚力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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