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
本文收录于“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
基于诚实信用商事主体之间产生经济往来,但是一旦一方无力偿还另一方债务且资不抵债,其中一方则陷入了技术性破产;如果世界上的所有交易均为即时交易(即一手拿钱一手拿货),便不会出现欠债不偿还的现象,当然也不会陷入“破产”。因此,从“破产”发生的经济根源上来说,债务人企业陷入资不抵债而破产最直接的原因是信用破产。当企业信用破产,其避免不了陷入财务和经营危机的境地。破产重整作为挽救企业的再建型债务解决制度,被公认为是避免企业破产最有力的制度。而重整制度的实施状况不仅直接影响着破产法律制度的市场化、法治化程度,也影响着“商事破产”的评价指数。
重整制度在困境企业拯救上发挥的作用是其他制度无可比拟的,但是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现行重整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新形势的需要,通过完善重整价值识别机制、明确共益债融资“超级优先权”地位,以完善重整法律制度,促进破产法律制度的法治化、市场化实施。
一、实 证 考 察 
(一)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1.法院受理、审理情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于2019年12月6日裁定申请人对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悦合”)破产重整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2020年2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对申请人申请悦合公司破产重整不予受理的理由尚不充分,不能排除悦合公司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为由,裁定撤销上海三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
2020年3月3日,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对上海悦合的重整申请。
在该案件重整过程中,上海悦合管理人创新提出共益债融资方式进行续建的重整方案。经与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框架协议》且重整计划经表决通过后,上海三中院于2021年7月1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受理重整申请的争议焦点和创新举措
2.1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以根据上海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能否再进行重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支持相关方提出的重整申请为由,驳回重整申请。
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尚不充分,不能排除悦合公司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并且破产重整是拯救危困企业的重要途径,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等为由,撤销了上海三中院驳回重整申请的裁定。
综上,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的争议焦点为债务人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进而判断是否受理其进入重整程序。
2.2  创新举措:
因上海悦合主要资产为“悦合国际广场”,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停工、烂尾。项目所涉债务规模巨大达120亿元,且债权人人数千余户,利益群体众多、矛盾复杂,在案件推进过程中创新采取“共益债+委托管理”方式盘活资产,该案件也为上海首例共益债式破产重整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综上,对于上海悦合重整案件,首先,法院在是否受理申请人对上海悦合的重整申请上适用了不同的标准,即认定上海悦合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方面的适用上认定标准不统一,也就是说对债务人企业重整价值识别上适用标准不统一;其次,上海悦合重整案创新采取共益债融资的方式。以上均引发了在重整制度适用过程中对关于重整价值识别机制以及共益债融资“超级优先权”的思考。
(二)我国重整制度的司法实践
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重整制度在恢复企业生机,实现企业继续运营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全国范围内,2022年度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4.7万件,其中审结破产重整案件2801件。在地方上,如2022年度重庆法院审结的445件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中,破产清算案件291件、破产重整案件47件,审结重整案件占比为10.56%,并且破产重整案件增长明显,从2020年度审结23件增长到2022年度审结47件,同比上升104.35%。重整制度的适用有效化解了债务、盘活了资产,使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得以重生。
二、重整制度实施过程中主要问题
随着全国各地法院受理、审结重整案件数量的增多,重整制度在困境企业挽救,优化宜商环境的作用上尤为突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整价值识别机制供给不足、共益债融资的“超级优先权”地位不明确的突出问题。
(一)重整价值识别机制供给不足
所谓挽救价值也就是重整价值。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困境企业重整价值识别未予以具体规定,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当中,法发〔2009〕36号、法〔2018〕53号文中对企业重整价值识别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在实务操作层面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在考察债务人企业能否进入重整程序时,除需考察是否具备《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是否具备挽救价值与挽救可能性,也是对债务人企业的重要考量。
在现有重整价值识别体系下,以资产负债为基础模拟数据的方式判断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为主要识别方式,辅助以其他因素,以判断债务人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和挽救可能性。虽然此种方式在债务人企业重整价值识别中普遍使用,但是债务人企业重整价值识别程度低的现象依然存在,究其原因在于困境企业重整价值识别机制不完善、制度供给不足,现有重整价值识别规则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由此造成进入重整程序的企业存在无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性,致使最终转入破产清算,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使可能有重整价值的企业丧失了挽救的最佳时机。
(二)共益债融资“超级优先权”地位不明确
在债务人企业无法通过自身“造血”且陷入招募投资人困境时,共益债融资提供了新的企业融资模式。越来越多进入重整程序债务人企业尤其是进入重整程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面临资金受限、复工续建、招募投资人困难等多重压力下,传统的重整模式-股权式重整已无法满足现状需要,意向投资人开始选择以共益债投资向债务人企业注入资金的方式盘活企业。
但是,共益债融资是否具有“超级优先权”陷入了司法实践上的困境。虽然《企业破产法》和《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对程序启动后债务人融资的必要性以及担保债权与共益债融资清偿顺位作出了规定。但是鉴于重整程序中的共益性融资确有其特殊性,对于共益债融资是否享有“超级优先权”未予以明确,且未对其他共益债权人与共益债融资债权人之间的清偿顺位作出区分,因此,未完全消除共益债投资人或者资金出借人对其资金安全、全额退出的顾虑,尤其是在历经多轮的招募投资人而未顺利招募到投资人的情形下。对潜在的投资人或者出借人来说,为了保障其资金安全退出以及可能重整不成功情况下其权益不受损害,在债务人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情况下向其提供借款,若破产法律制度并未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一方面无法保障共益债融资债权人的交易信赖,另一方面也面临无法对债务人继续运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的可能,易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
三、我国重整制度相关问题的完善
重整价值识别机制供给不足、共益债融资“超级优先权”地位不明确影响着重整制度的整体实施,因此,完善重整价值识别机制、赋予共益债融资“超级优先权”以促进重整制度良性实施效果。
(一)完善重整价值识别机制
建立企业挽救价值的识别机制,从一个侧面来看就是提高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的门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让没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及时退出市场,使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及时进入重整程序。虽然重整价值识别属于商业判断问题,但是其是建立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的商业判断,是有一定的衡量标准的。公司重整的主要特征是强调公司经营者、债权人以及股东之间的协商,以及在整个公司范围内用投票的方式来批准或否决每个重整方案,而其前提是债务人企业具有重整价值。因此,通过从制度层面和实务操作层面完善重整价值识别机制,有效发挥重整制度挽救功能。
1.制度层面
在制度层面,通过完善重整价值识别体系以构建健全的规则体系,为法官、管理人精准判断债务人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提供规则指引,使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及时进入重整程序,使没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以有效出清。如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印发<危困企业精准识别及保护机制>的通知》规定了价值识别综合性的判断标准。
2.实务操作层面
在实务操作层面,明确价值识别的条件、标准等具体的指标,同时借助于数字化手段精准识别,为实务操作提供更具有参考性的标准。
(二)赋予共益债融资“超级优先权”
1.赋予共益债融资“超级优先权”
债务重组、重整作为不良资产领域化解债务困境的方式之一,尤其是对于财务投资人而言,在破产程序中提供共益债投资或借款,那么对投资人而言,除非程序中提供的增信或者保障措施更优于在债务人企业正常状态下。但是,允许在重整程序开始后向债务人提供融资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做法,实际上对债务人财产整体追加负担。通常,无担保债权人则面临更多的不利影响。第一重不利影响:无担保债权人将暂时丧失通过一般违约渠道获得清偿机会;第二重不利影响在于:进入重整程序的债务人不仅冻结了既有债权人的追偿,还需要新一轮资金才能达成重整目标。对无担保债权人来说,重整程序意味着传统追偿手段的冻结与必须劣后于新债权人(或至少是新债权)受偿的结果。同样地,对担保债权人来说,在担保财产价值不足以覆盖已经设立的担保若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势必会侵害担保债权人的权益。
但是,在融资是债务人企业重整成功的必要前提下,赋予共益债融资“超级级优先权”是符合破产法理的。首先,共益性融资是一种债务人为了获得资金而向贷款人作出的必要让步,更为关键的是,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也使得该债务获得的优先地位有了意思自治上的正当性。其次,由于在债务人企业引入共益债融资情形下,其所产生利益是大于所投入的成本的,是符合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的。最后,对于担保债权人而言,在遵循非破产法律规范的情形下,赋予共益债融资“超级优先权”,并非以损失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
因此,在遵循非破产法规范且不损害已存在抵押的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前提下,赋予共益债融资“超级优先权”,实现优先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第二顺位、第三顺位的税收、社保及职工债权之前优先获得受偿。
2.适用条件
由于赋予共益债融资“超级优先权”涉及共益债融资债权人与已存在共益债务债权人、担保债权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的平衡,因此,在赋予共益债融资“超级优先权”同时应对其适用条件予以严格限制。首先,从形式上看,该融资范围不能超出债务人企业的经营范围;其次,从目的上看,符合“共益性”,即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再次,若存在已有抵押的情形下,担保财产的价值足以覆盖已设立担保债权以及为融资新设立担保的部分。
四、结  语  
重整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同样也关涉案件所引起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完善重整价值识别机制,使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及时进入重整程序,发挥重整制度的挽救功能;赋予共益债融资“超级优先权”,激励战略投资人进入不良资产市场。因此,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为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提供稳定的预期,最大程度发挥重整制度优势,以提升“商事破产”指标指数。
编辑:李孟雪

注 释: 
①王欣新:《绝境再生: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实施之路》,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46页。
 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破申387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破申388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破申389号民事裁定书。
 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破终2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破终3号民事裁定书。
 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03破54号民事裁定书。
 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破54号之五民事裁定书。
 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3/id/7178912.shtml,访问日期:2023年9月20日。
 ⑦《重庆破产法庭发布2022年度破产审判白皮书》,载微信公众号“重庆破产法庭”,https://mp.weixin.qq.com/s/tNP7DjTjwyruai24-fNOmg,访问日期:2023年9月20日
 ⑧王欣新:《破产法(新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4版,第286页。
 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第3条: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
 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第14条: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⑪李曙光:《论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法的理念、原则与修改重点》,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6期。
 ⑫[美]小戴维.A斯基尔.著,赵炳昊.译:《债务的世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⑬[美]杰伊.劳伦斯.韦斯特布鲁,等/著,何之洲/译:《商事破产:全球视野下的比较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17页。
 ⑭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2006年中文版),第118页。
 ⑮韩长印主编:《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2021年卷》,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457页。
 ⑯李曙光:《论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法的理念、原则与修改重点》,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6期。
● 团队介绍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是从事企业重整、庭外债务重组及破产清算等业务的专业团队,实务经验丰富,理论功底夯实。团队负责人郝建礼和刘涛律师,从事破产业务已达二十余年,在该业务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专职成员20人,其中14人拥有硕士学位,12人为中共党员,整体专业性、组织性、纪律性和凝聚力突出。
截止目前,德恒郑州律所已承接破产类案件六十二起(包含三起合并破产案件,其中一起为圣光集团二十三家企业合并重整;十二起重大复杂房地产企业案件),目前已办结案件四十七起。案件类型涵盖清算、重整、和解、预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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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轻声细语聊破事”微信公众号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创建并维护。
3、“轻声细语聊破事”微信公众号所发布文章都为原创作品,文章不要求太过高深的理论,但需要结合丰富的破产实务经验,利用简单的文字描述那点破事,借助轻松的语言解读其中的疑难。
4、诚邀有兴趣谈谈自己那点破事儿的同仁加入,我们共同聊”破事”。期待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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