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清华西方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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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园鸣谢
麦基的“怪异性论证”以及对它的反驳
顾清源(GU Qingyuan*
摘要:约翰·麦基为支持他的关于道德的“错论”提出了一个著名论证——“怪异性论证”。但麦基对怪异性论证的表述较为含混,使得这一论证的具体内容并不清楚。此外,怪异性论证还面临一种较为流行的论证——诉诸于认识论理由的“难兄难弟论证”的挑战。本文将给出一种对怪异性论证的新的重构,并论证这一新重构相比于已有的重构所具有的优势。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说明诉诸于认识论理由的“难兄难弟论证”并不能驳倒怪异性论证。
关键词约翰·麦基;错论;怪异性论证;难兄难弟论证;认识论理由
Mackie’s Argument from Queerness 
and its Refutations
Abstract: John Mackie has proposed a famous argument – The Argument from Queerness – to support his moral error theory. But his expression of such argument is quite vague, which makes the content of this argument unclear. And the argument form queerness also faces a challenge form a kind of popular argument, i.e., Companion in Guilt Argument from Epistemic Reasons. In this paper, I propose a new reconstruction of the argument from queerness, and explain its advantages comparing to a reconstruction already presented. On the basis of these, I will argue that companion in guilt argument from epistemic reasons cannot successfully refute the argument from queerness.
Keywords: John L. Mackie; error theory; the argument from queerness; companion in guilt argument; epistemic reasons
1
// 引言
约翰·麦基(John L. Mackie)在其著作《道德:发明对与错》中提出了关于道德的错论”[1]The Moral Error Theory)(以下简称错论),并为支持这一理论提出了怪异性论证The Argument from Queerness)。然而麦基对怪异性论证的表述较为含混,使得这一论证的具体内容并不十分清楚。此外,近些年逐渐流行的一种难兄难弟论证Companion in Guilt Argument)、尤其是诉诸于认识论理由的难兄难弟论证,被认为可以驳倒怪异性论证,从而也对怪异性论证构成了较大的挑战。本文将给出一个对怪异性论证的新的重构,并说明本文的重构相对于已有的重构的优势,从而使得怪异性论证能够以一个更清楚、更合理的方式展示出来。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本文将论证诉诸于认识论理由的难兄难弟论证并不能驳倒怪异性论证。
以下本文将通过3个部分展开:在第2节中,本文将通过概述麦基的错论来介绍怪异性论证的理论背景;在第3节中,本文将首先介绍其他哲学家对怪异性论证中一个重要的模糊之处——道德事实究竟怪异在何处的理解,进而给出并解释本文对怪异性论证的新的重构,而后说明本文给出的重构相对于已有的重构的优势;在第4节中,本文将梳理和分析被认为可以驳倒怪异性论证的诉诸于认识论理由的难兄难弟论证,并论证它无法驳倒怪异性论证。
2
// 麦基的“错论”概述
道德错论的核心论题(thesis)是:道德思想和论述中包含了系统性的错误,以至于所有的道德判断(moral judgment),或至少一些重要的道德判断,都是假的。道德错论分为很多版本,不同版本采用不同的路线去论证这一核心论题,因而各个版本的错论的具体观点也是有所不同的。另外,有时不同版本的错论所主张的错论的核心论题的强弱也不同,例如奥尔森(Jonas Olson)版本的错论主张所有的道德判断都为假,而另一些哲学家只主张某一类道德判断都为假,如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只主张关于义务和责任(duty and obligation)的道德判断都为假[2]。比较著名的错论包括本文所讨论的麦基版错论,以及乔伊斯(Richard Joyce)和奥尔森版本的错论[3]
麦基的错论认为所有基本的道德判断都为假。这里所说的基本的道德判断是指那些描述或指称了道德事实(或道德属性的例示)的道德判断[4]。例如张三偷钱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这个道德判断(根据麦基的错论的看法)就描述或指称了一个道德事实,这个道德事实由张三偷钱的行为这个对象(object)和这个对象对于道德上错误这个属性的例示构成[5]。因此张三偷钱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属于基本的道德判断,麦基的错论会认为其真值为假。而例如没有什么东西在道德上是错的Nothing is morally wrong)这个道德判断就没有描述或指称任何道德事实,因此不属于基本的道德判断,麦基的错论也不会宣称其真值为假(事实上麦基的错论会认为这个道德判断是真的)。以上是对麦基版错论的论题的介绍。而麦基的错论的具体观点,可以被如下两个断言概括[6]
概念断言:所有基本的道德判断都在语义上承诺了具有客观的规范性的道德事实(objectively prescriptive moral facts)的存在。
本体论断言:具有客观的规范性的道德事实是不存在的。[7]
不难看出,上述概念断言和本体论断言的合取,便蕴含所有基本的道德判断都为假这一麦基错论的论题。这里需要对上述两个断言中具有客观的规范性的道德事实这一表述做一些解释。麦基认为人们的(基本的)道德判断包含了一种对客观性的承诺”[8],具体而言即是上述概念断言中所说的(基本的)道德判断在语义上承诺了具有客观的规范性的道德事实。麦基的表述中所使用的客观性概念和本文在用以概括其观点的两个断言中使用的客观性概念是同一个概念,其含义即是通常的哲学语境中客观性概念的含义,亦即:某个东西是客观的,当且仅当该东西的存在不依赖于任何主体的心灵状态(mental states)。所以具有客观的规范性的道德事实是指那些例示了一种被称为规范性的属性的道德事实,并且这些道德事实对这种属性的例示是客观的,亦即对这种属性的例示是不依赖于任何主体的心灵状态的[9],而这也意味着,被称为规范性的属性本身也是客观的,亦即其存在不依赖于任何主体的心灵状态[10]。但是这些道德事实所客观地例示的被称为规范性的客观属性,它究竟是什么呢?对此麦基的表述较为含混[11]。而这与麦基在给出辩护错论的怪异性论证时对(他所宣称的)道德事实的怪异之处的含混表述恰好对应。在下文3.1节中,本文会介绍哲学家们对这二者的澄清。
以上,本文对麦基的错论进行了概要性的介绍,接下来本文将在此基础上讨论麦基为辩护错论所提出的怪异性论”[12]
3
//  麦基的“怪异性论证”分析
3.1 对“怪异之处”的澄清
麦基的怪异性论证的大致的思路是,(基本的)道德判断所描述或指称的道德事实因为某种原因而显得在本体论上怪异,从而是不存在的。然而麦基对于道德事实究竟因为怎样的原因而在本体论上怪异、亦即道德事实究竟怪异在何处的表述,却是较为含混的[13]。上一节中本文也提到,麦基对(基本的道德判断所描述或指称的)道德事实所例示的客观的规范性属性的具体含义的表述也是含混的。考察麦基的论述不难发现,这两种含混的表述实际上描述的是同一个东西,因为道德事实的怪异之处恰恰在于其(客观地)例示了客观的规范性属性。因而对于道德事实的怪异之处的澄清就是对客观的规范性属性的具体含义的澄清。在本小节中,本文将简单介绍哲学家们对道德事实的怪异之处的理解的分歧,并说明本文所采用的理解。
对于麦基所宣称的道德事实的怪异之处,哲学家们有如下两种主流的理解:
要求版本的理解:对于认识到具有客观的规范性的道德事实的主体,无论该主体的欲望、目的、信念如何,该道德事实都会要求他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行动。
动机版本的理解:对于认识到具有客观的规范性的道德事实的主体,无论该主体的欲望、目的、信念如何,该道德事实都会给予他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行动的动机motivation)。[14]
主张动机版本的理解的哲学家较少,其代表是布林克(David Brink)。在布林克看来,麦基式的道德事实的怪异之处在于它们的无条件地、必然地给予认知到它们的主体以行动动机的特征[15]。然而布林克的看法遭到了支持要求版本的理解的代表人物加纳(Richard Garner)的有力批评。加纳指出,尽管无条件地给予主体以行动动机的这种特征的确是怪异的,但我们仍应该将道德事实的真正怪异之处做要求版本的理解,因为在这样一种理解下我们可以构造出怪异性论证的最强有力的版本,而布林克的反驳无法应对这种强力版本的怪异性论证[16]。目前大多数的哲学家对怪异性论证中道德事实的怪异之处采取的理解方式都类似于上述要求版本的理解”[17],本文也依照这种主流看法,对道德事实的怪异之处采用要求版本的理解,亦即将(基本的道德判断所描述或指称的)道德事实所例示的客观的规范性属性理解为一种能够不依赖于主体的心灵状态而给予主体以关于行动的要求的客观属性。
3.2 对“怪异性论证”的重构
在上一小节(3.1)中,本文对麦基所宣称的道德事实的怪异之处、亦即(基本的道德判断所描述或指称的)道德事实所例示的客观的规范性属性的具体含义进行了简单的澄清。这一节中本文将在这一澄清工作的基础上给出一种对怪异性论证的重构,并说明这种新重构的优势。
引言部分本文提到了麦基对怪异性论证的表述较为含混。这一含混不仅表现在麦基没能说清道德事实的怪异之处、亦即道德事实(被认为)所例示的 “规范性属性的具体含义上,也表现在怪异性论证的其他具体内容上。由于麦基表述的含混,其他哲学家在分析怪异性论证时往往会对其进行重构。本文认为已有的主要的重构都面临一些缺陷,因而本文试图给出一种对怪异性论证的新的重构。下面本文将首先展示新的重构,进而说明已有的重构所面临的缺陷以及这一新重构相比于已有的重构的优势。
麦基在其著作中提到,怪异性论证分为2个部分:形而上学部分和认识论部分[18]。更恰当地说,这两个部分分别对应着两种论证,而并非是一个论证的两个部分。在此本文把这两种论证分别称为形而上学式的怪异性论证认识论式的怪异性论证。本文所给出的新重构是对形而上学式的怪异性论证的重构。之所以选择形而上学式的怪异性论证、而不选择认识论式的进行重构,主要有2个方面的理由:(1)认识论式的怪异性论证的直接结论是人们无法认识(基本的)道德判断所描述或指称的道德事实,亦即人们没有道德知识,而从这一结论中很难得出(基本的)道德判断所描述或指称的道德事实不存在这一错论的本体论断言。因而认识论式的怪异性论证所辩护的是一种道德怀疑论,很难说它可以直接为错论提供辩护。(2)哲学家们在讨论怪异性论证时主要考察的是形而上学式的怪异性论证,它的重要性显著地高于认识论式的怪异性论证。
以下是本文所重构的怪异性论证:
P1: 基本的道德判断所描述或指称的道德事实客观地例示了一种客观的规范性
P2: 如果客观的规范性存在,那么它自成一类、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属性。
P
3:如果一种客观属性自成一类、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属性,那么这种属性在本体论上是怪异的。
C
1:基本的道德判断所描述或指称的道德事实客观地例示了一种本体论上怪异的属性。(根据
P
1
P
2
P
3
P
4:任何客观地例示了本体论上怪异的属性的事实,都是不存在的。
C2:基本的道德判断所描述或指称的道德事实是不存在的。(根据C1P4
在此有必要对本文所重构的怪异性论证的部分命题做一些解释:首先,前提P1即是麦基版错论的概念断言。前提P2指出了客观的规范性这一属性的关键特征,即(作为客观的属性)自成一类、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属性。之所以客观的规范性属性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属性,是因为它(如3.1节所说)是一种能够不依赖于主体的心灵状态而给予主体以关于行动的要求的客观属性,其他的属性没有这种内在的要求行动intrinsic action-requiring)的力量。结合P3可知,客观的规范性怪异的原因正在于其自成一类、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属性这一特征。而前提P3则给出了一个判断某属性是否在本体论上怪异的标准。之所以有必要给出这样的标准,是因为麦基所说的怪异并非日常语境中的怪异,而是一种本体论上的怪异性。给出这一标准能够将怪异性论证中怪异的含义限定为本体论上的怪异,在后文对已有的对怪异性论证的重构的讨论中我们将看到,这一对怪异的含义的限定将使得本文所重构的怪异性论证能够免疫于一种攻击。最后,上述怪异性论证的结论C2即是麦基版错论的本体论断言,如此便达到了怪异性论证辩护错论的本体论断言的论证目标。
下面本文将讨论对怪异性论证已有的重构。奥尔森对怪异性论证给出的重构或许是最为著名的[19]。由于麦基对怪异性论证表述的较为含混,奥尔森一共给出了4种不同的对怪异性论证的重构,它们分别是诉诸于随附性(supervenience)的、诉诸于知识的、诉诸于动机的以及诉诸于不可还原的规范性(irreducible normativity)的怪异性论证。奥尔森指出,这4个论证中的前三个都有严重的缺陷,而第四个论证、即诉诸于不可还原的规范性的论证,是最合理的怪异性论证[20]。这个论证的表述如下:
道德事实蕴含:存在一些事实支持(favour)某些类型的行为,并且这种支持关系是不可还原的规范性的(irreducibly normative)[21]。
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是怪异的。
因此,道德事实蕴含怪异的关系。(根据
如果道德事实蕴含怪异的关系,那么道德事实是怪异的。
因此,道德事实是怪异的。(根据
本文认为奥尔森的这一重构存在2个的缺陷,而本文给出的新重构能够避免这两个缺陷。
第一个缺陷是,要么这个论证没有得出麦基版错论的本体论断言,从而没有完成其论证目标;要么这一论证因为没有把怪异的含义限定为某种本体论上的怪异,从而容易遭到一种反驳的攻击。首先,很明显这一重构论证的结论并非是错论的本体论断言(基本的道德判断所描述或指称的道德事实是不存在的)。而要使得其推导出本体论断言,就需要添加一个类似于如下命题的前提:
⑥ 怪异的东西都是不存在的。
然而这一前提很容易遭到反例的攻击:反对怪异性论证的论者可以指出,有很多被公认为怪异的东西都是存在的,例如暗物质、中微子、水熊虫(tardigrades)等[22]。而之所以这一重构会遭到这种反驳的攻击,就在于它没有提出一个怪异性的标准,从而没有把论证中怪异的含义限定为某种本体论上的怪异——毕竟暗物质、中微子、水熊虫这些东西只是符合日常语境中的怪异的标准,而很难说在本体论上是怪异的(它们都可以在标准的自然主义本体论框架下得到解释)。本文给出的重构论证提出了一种怪异性的标准(前提P3:如果一种客观属性自成一类、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属性,那么这种属性在本体论上是怪异的),并通过这一标准把怪异的含义限定为本体论上的怪异,从而能够免受这种反驳的攻击:暗物质、中微子、水熊虫这些对象所例示的客观属性中,并没有任何属性是自成一类、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属性的,因此暗物质等对象并没有例示任何怪异的属性,所以它们不能作为反例攻击本文重构的怪异性论证的前提。因此,本文给出的重构论证并没有奥尔森的重构论证所具有的上述缺陷。
奥尔森的重构所具有的第二个、或许是更为严重的缺陷是,它把本不怪异的东西视为怪异的。具体而言是,这一重构论证中的前提②不正确:并非所有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都是怪异的,客观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的确是怪异的,但至少主体间性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并不怪异。为了说明这一点,需要对奥尔森所使用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irreducibly normative favoring relation)这一概念做些必要的介绍。
所谓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是相对于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reducibly normative favoring relation)而言的。根据奥尔森的相关论述[23],可以对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做出如下界定:一个事实和一种行为分别作为关系项处于一个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中,亦即这个事实构成这个行为的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reducibly normative reason)[24],当且仅当,这个事实对这种行为的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a)要么可以还原为这种行为的某个能够作为一种工具满足某种欲望的属性,(b)要么可以还原为这种行为的某个能够符合某种制度性或习俗性的规则的属性。例如,楼下的便利店出售苏打水这个事实就对去楼下的便利店这种行为有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亦即构成这种行为的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因为这一支持关系可以还原为去楼下的便利店这种行为的能够满足买苏打水这种欲望的属性。又例如,足球比赛中前锋禁止用手拿球这个事实对不去用手拿球这种行为也有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亦即构成这种行为的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因为这一支持关系可以还原为不去用手拿球这种行为的符合足球比赛的规则这一属性。而相应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可以被解释为:一个事实和一种行为分别作为关系项处于一个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中、亦即这个事实构成这个行为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irreducibly normative reason),当且仅当,这个事实对这个行为有规范性支持关系,并且这一规范性支持关系并非是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例如,假设强奸造成了不必要的痛苦这个事实对不去强奸这种行为有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亦即构成了不去强奸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那么这一支持关系就既不能还原为不去强奸这种行为的能满足某种欲望的属性(即使不去强奸不能满足任何欲望,这一事实仍然支持不去强奸),也不能还原为不去强奸这种行为的符合某种制度性或习俗性的规则的属性(即使没有任何法律、习俗等规则规定了不允许强奸,这一事实仍然支持不去强奸这种行为)。
在了解了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这一概念后,让我们考虑是否所有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都是怪异的。如果一个事实对一种行为的规范性支持关系不能被还原为对欲望的满足或者对规则的符合,并且这种规范性支持关系还是客观的,那么这就好像应该进行这种行为的命令或要求以某种方式天然地内含于这一事实之中,这的确是非常怪异的。然而如果一个事实对一种行为的规范性支持关系尽管不能被还原为对欲望的满足或者对规则的符合,但这种规范性支持关系是主体间性的、亦即是依赖于一群主体的心灵状态的,那么这种规范性支持关系就并不显得怪异——例如,假设上述显得怪异的客观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并不存在(或至少不在现实中得到实现(obtaining)),在此背景下,一群道德素食主义者(moral vegetarians)主张(并且假设只有他们做此主张),食用哺乳动物的肉对动物造成的痛苦远大于给人带来的快乐这一事实规范性地支持不要食用哺乳动物的肉这种行为,亦即这一事实构成这种行为的规范性理由,那么,这一事实对这种行为的规范性支持关系就是主体间性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这是因为,这一事实对这种行为的规范性支持关系,既不能还原为不要食用哺乳动物的肉这种行为的能满足某种欲望的属性(即使它不能满足任何欲望,那些道德素食主义者还是会主张这一事实规范性地支持这种行为),也不能还原为不要食用哺乳动物的肉这种行为的符合某种制度性或习俗性的规则的属性(即使各国法律、各种习俗等规则都不要求不要食用哺乳动物的肉,那些道德素食主义者还是会主张这一事实支持这种行为),并且,这一事实对这种行为的规范性支持关系的存在依赖于主张它的那些道德素食主义者的心灵状态——如果这些道德素食主义者全部改变了立场,那么这一事实对不要食用哺乳动物的肉这种行为的规范性支持关系就不复存在。可见,在这个例子中,主体间性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是存在的,然而这个例子没有任何怪异的地方,它完全可以被一套公认为不怪异的本体论框架(例如自然主义的本土论框架)所解释。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主体间性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并不怪异。然而奥尔森所重构的上述怪异性论证却宣称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是怪异的(前提②),亦即主体间性的和客观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都是怪异的,这使得奥尔森的重构论证成为不可靠的(unsound),从而具有严重的缺陷。
本文所给出的对怪异性论证的新重构并没有这一缺陷,因为本文给出的重构论证并未把主体间性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视为怪异的。如上述,本文给出的重构论证通过前提P3提出了判定一个属性是否(在本体论上)怪异的标准,即,一个属性要被判定为是本体论上怪异的,必须满足2个条件:(i)该属性是客观属性;(ii)该属性自成一类、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属性。而主体间性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显然不满足(i),因而不会被判定为是怪异的。
综合上述,本文说明了奥尔森给出的对怪异性论证的重构论证中最合理的论证(即诉诸于不可还原的规范性的论证)所具有的2个缺陷,并说明了本文给出的重构论证并不具有这2个缺陷,从而论证了本文给出的重构论证所具有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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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怪异性论证”的反驳:“难兄难弟论证”
以上本文说明了应对怪异性论证中道德事实的怪异之处采用上述要求版本的理解,进而给出了一种对怪异性论证的新重构,并说明了这一新重构相比于已有的重构的优势,从而完成了将怪异性论证以一种更清晰、更合理的方式展示出来的目标。在这一节中,本文将介绍对怪异性论证的一种重要的反驳,并论证其不能驳倒怪异性论证。
对于怪异性论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反驳。比如可以反驳作为怪异性论证的一个前提(前提P1)的错论的概念断言[25]。本文在此打算讨论的是另一种对怪异性论证的较为流行的反驳:难兄难弟论证Companion in Guilt Argument)[26]。顾名思义,难兄难弟论证的基本策略是试图找到一些我们认同其存在的非道德事实,但针对这些非道德事实我们可以仿照针对道德事实的怪异性论证来构建平行论证,这些平行论证会得出这些非道德事实不存在这样的结论,从而使得这些非道德事实和道德事实一样受到攻击,成为难兄难弟”[27]。下面我们将集中考察难兄难弟论证中最为流行的一种论证,即通过说明认识论理由(epistemic reason)或者说支持信念的理由(reason for belief)是难兄难弟从而使得怪异性论证产生困难的反驳论证(以下称这种论证为认识论理由式难兄难弟论证)[28]。这种论证的论证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2部分:(1)说明我们可以仿照针对道德事实的怪异性论证来构建一个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2)说明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是不可靠的(unsound)或是我们没有理由相信的,从而进一步说明针对道德事实的怪异性论证也是不正确的或也是我们没有理由相信的。
4.1“认识论理由式难兄难弟论证”的第一部分
在这一节中,本文介绍如何仿照针对道德事实的怪异性论证来构建一个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认识论理由的含义。所谓认识论理由,指的是一类对某些种类的认知行为有规范性的支持关系的事实[29],或者说是给予某种认知行为以辩护(justification/担保(warrant)的一类事实。例如,当我看到眼前有一棵树,那么我关于这棵树的视觉经验便是我相信面前有一颗树的认识论理由,亦即我关于这棵树的视觉经验给予我相信面前有一颗树这种认知行为以辩护或担保。在认识论理由式难兄难弟论证的支持者看来,道德理由和认识论理由具有结构上的同构性[30]。这里所说的道德理由即是指对某些种类的行为有规范性的支持关系的事实,也就是奥尔森所说的规范性理由”[31]。麦基式的道德事实即是一种道德理由[32]。如果道德理由和认识论理的确如认识论理由式难兄难弟论证的支持者所声称的那样,具有结构上的同构性,那么由于(麦基式的)道德事实作为一种道德理由客观地例示了客观的规范性属性,那么认识论理由也会客观地例示客观的规范性属性。所以我们可以仿照本文所重构的怪异性论证构建一个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
P1':认识论判断所承诺的认识论理由客观地例示了一种客观的规范性。
P2:如果客观的规范性存在,那么它自成一类、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属性。
P3:如果一种客观属性自成一类、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属性,那么这种属性在本体论上是怪异的。
C1':认识论理由客观地例示了一种本体论上怪异的属性。(根据P1'P2P3
P4:任何客观地例示了本体论上怪异的属性的事实,都是不存在的。
C2':认识论判断所承诺的认识论理由是不存在的。(根据C1'P4
对比这一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和上述针对道德事实的怪异性论证(3.2节)不难发现,除了第一个前提(P1'P1)不同之外,其他前提(P2—P4)都是相同的。而显然,这里的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的是有效的(valid),因此如果能说明该论证是不可靠的(unsound)或是我们没有理由相信的,那么该论证中至少有一个前提是假的或是我们没有理由相信的。前提P1'的正确性或可信性是由道德理由和认识论理由的结构同构性所保证的。因此如果认识论理由式难兄难弟论证的支持者在证明这二者的结构同构性的基础上,能进一步证明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是错误的或我们没理由相信,那么他们就证明了前提P2—P4中至少有一个为假或我们没理由相信,从而便证明了针对道德事实的怪异性论证是不可靠的或是我们没理由相信的。因此,认识论理由式难兄难弟论证的支持者在说明了可以构造出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之后,便会进一步论证这种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是错误的或是我们没理由相信的。
4.2“认识论理由式难兄难弟论证”的第二部分
那么认识论理由式难兄难弟论证的支持者能否成功的说明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是有问题的呢?库尼奥(Terence Cuneo)的论证比较有代表性,在此本文对他的论证进行考察。
库尼奥认为,由于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会得出认识论理由是不存在的(C2'),所以假如这一论证是正确的,那么我们的任何信念便都不可能基于理由了,因此我们的任何信念便都不可能显示出诸如得到辩护得到担保是理性的等认识论优势,同样也不可能显示出认识论缺陷[33]。而对信念的认识论优势和认识论缺陷的讨论是整个认识论的主要的和核心的话题,因此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宣称任何信念都不可能显示认识论优势/缺陷就不仅意味着宣称目前的认识论领域的大多数理论都是错误的,而且意味着宣称整个认识论领域的大部分研究都是在探讨不存在的对象,因而这些研究都应该被取消。在库尼奥看来,这一理论后果是令人难以接受的,甚至大多数怪异性论证的支持者也不愿意接受,因此我们没有理由相信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
奥尔森对库尼奥的这一诘难给出了回应[34]。他指出,怪异性论证所承诺的只是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不存在,而这只意味着承诺不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不存在,怪异性论证并不否认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和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因此在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是可靠的论证的条件下,我们的信念仍可以基于理由,只是这种理由是可还原为对欲望的满足或对规则的符合的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相应的,我们的信念仍可以展示出认识论缺陷和优势,只是表征这种认识论缺陷和优势的概念必须完全是描述性(descriptive)的。所以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的正确性并不意味着我们的信念不能显示出认识论缺陷和优势。
对于奥尔森的这一回应,认识论理由式难兄难弟论证的支持者乃至于很多认识论领域的研究者恐怕不会满意。因为根据奥尔森的上述回应,在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正确的条件下,还能保留下来的那种认识论缺陷和优势离人们通常所理解的认识论缺陷和优势差距较大。例如,根据人们通常的理解,如果某人宣称:张三的信念A没有得到辩护,那么他/她所说的意思并不仅仅是张三的信念A不符合某一套规则,比如张三基于不合逻辑的推理而相信A,他/她还表达了张三不应该持有(或继续持有)信念A”这样的意思。而在本文看来,之所以奥尔森的回应只能保留下来这种离通常的理解差距较大的认识论缺陷和优势,正是由于奥尔森的回应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前提上,即怪异性论证承诺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不存在。如本文在3.2节所论证的,并非所有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都是怪异的,至少主体间性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并不怪异,所以(得到合理重构的)怪异性论证并不承诺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不存在,而只承诺客观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不存在,从而(得到合理重构的)怪异性论证并不否认主体间性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而只否认客观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
因而本文认为应该这样回应库尼奥的上述论证:在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正确的条件下,我们的信念仍然可以基于理由,并且仍然可以基于不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只要这些不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是主体间性的。相应的,我们的信念仍然可以显示认识论优势/缺陷,并且这种认识论优势/缺陷很接近于我们通常的理解——表征它们的概念是规约性(prescriptive)的,只是用这些概念所做出的陈述的真值条件,包含一些主体间性的事实。所以库尼奥的上述论证是难以成立的,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的正确性并不会带来难以接受的理论后果。
综合以上讨论我们可以发现,即使认识论理由式难兄难弟论证的第一部分是成功的,亦即其可以仿照针对道德事实的怪异性论证成功地构建一个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但它的第二部分可以被有效地回应,亦即其无法成功地说明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是错误的或是我们没有理由相信的,因此认识论理由式难兄难弟论证并不能真正威胁到怪异性论证。
5
//  结论
以上,本文通过概述麦基版的错论介绍了怪异性论证的理论背景。进而本文介绍了其他哲学家对麦基版道德事实究竟怪异在何处这一问题的理解,从而消除了怪异性论证的第一重模糊性。在此基础上,本文给出了一个对怪异性论证的新的重构,并论证了它相对于奥尔森提供的重构的优势,亦即本文的新重构避免了奥尔森的重构所具有的2个缺陷,从而明确了怪异性论证的具体内容,消除了怪异性论证的第二重模糊性。至此,怪异性论证得以一种更清晰、更合理的方式展示出来。最后,本文选取了一种针对怪异性论证的较为流行的反驳、即认识论理由式难兄难弟论证进行讨论。本文提出,即使这种论证能够成功地说明可以仿照针对道德事实的怪异性论证来构建一个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但由于它无法成功地说明针对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是不正确的或是不令人信服的,从而并不能对怪异性论证起到令人满意的反驳效果[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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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清源,武汉大学哲学学院研究生(GU Qingyuan, Graduate student, College of Philosophy, Wuhan University, Wuhan, China, Email: [email protected])。
[1] 错论是一个大的理论家族,它并不局限于道德领域,除了针对道德的错论之外,还有针对数字、颜色、自由意志等对象的错论。参见:Olson201858)。
[2] 奥尔森版本的错论参见:Olson2014, 2018);威廉姆斯的观点参见:Williams1985)。
[3] 主流版本的错论的具体观点,如麦基版、奥尔森版以及乔伊斯版的错论的具体观点,都可以被概括为一个概念断言和一个本体论断言(“概念断言-本体论断言”这一框架常常被用来概括错论,例如Joyce 2016)。奥尔森版的错论主张所有的道德判断都为假,它的具体内容可以被概括为:所有的道德判断都在语义上承诺了不可还原的规范性关系(irreducibly normative favouring relation)的存在(概念断言);而不可还原的规范性关系是不存在的(本体论断言)。乔伊斯版本的错论主张所有暗指或预设了道德属性的例示(instantiations of moral properties)的道德判断都为假,它的具体内容可以被概括为:所有的道德判断都在语义上承诺了定言理由(categorical reasons)的存在(概念断言);而定言理由是不存在的(本体论断言)。乔伊斯版本的错论参见:Joyce 2001, 2006, 2016)。麦基版本的错论的具体内容参见正文下述。
[4] 这里的观点是本文对麦基的错论所做的诠释,麦基在其著作中并没有提出本文这里所使用的“基本的道德判断”这样的概念,他只是用诸如“日常的道德判断(ordinary moral judgments)包含错误的预设”、“大多数人所做的道德判断(因为指称了事实上不存在的客观的、规范性的东西)都是错误的”等表述来表达其错论的核心论题(Mackie, 1977: 35),然而其错论的核心论题的具体内容是由其为辩护错论所提出的论证决定的(错论的论题即是辩护错论的论证的结论),通过考察其论证(论证的原文参见:Mackie1977: 36-42);也请参见后续正文中对麦基给出的论证中最重要的“怪异性论证”的讨论)不难发现,麦基给出的这些表述并不能足够清楚、精确地表达出其论证所决定的论题,因此本文在正文中不采用麦基著作中的表述、而是构造了一个表述以求更清楚、精确地表达出其错论的核心论题。
[5] 可以认为,所有道德事实都由一些对象和这些对象对于道德属性的例示构成。因此描述或指称了道德事实的道德判断也自然是描述或指称了道德属性的例示的道德判断。
[6] 一些哲学家也对麦基错论的具体观点进行了类似的概括,参见:Joyce2001: 16; Miller2013: 103)。麦基原文的表述参见:Mackie1977: 30-35)。
[7] 主流的错论只否认(道德判断所描述的)道德事实的存在,亦即否认道德属性被任何对象所例示,但在道德属性本身是否存在的问题上看法不一。(参见Olson, 2018: 59)根据麦基的著作中的表述,他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较为模糊。本文认为,否认道德属性被任何对象所例示是否意味着否认道德属性本身的存在,取决于是否认同在现实中不被例示的属性的存在。但毕竟在现实中不被例示的属性其本身是否存在是一个有争议的形而上学问题,而错论作为一种元伦理学理论,没有必要在这个形而上学争议问题上持有立场。本文基于宽容的解读原则和为麦基版错论减轻论证责任的考虑,将麦基版的错论解读为在道德属性是否存在的问题上保持中立。
[8] 参见:Mackie1977: 35)。
[9] 这里很容易漏掉道德事实对“规范性”这一属性的例示的客观性,而把“具有客观的规范性的道德事实”(objectively prescriptive moral facts)误解为:那些例示了一种被称为“规范性”的属性的道德事实,并且这个被称为“规范性”的属性本身是客观的(表述B)。麦基所宣称的(基本的)道德判断所描述的“something objectively prescriptive”(Mackie, 1977: 35,亦即“objectively prescriptive moral facts”,其最基本的含义可以被表述为:一些拥有被称为“规范性”的功能或“力量”的东西(道德事实),它们所拥有的这种功能或“力量”是客观的,亦即它们所拥有的这种功能或“力量”的存在是不依赖于任何主体的心灵状态的。用形而上学术语去表述这一含义,本文认为正确的表述是正文中的“那些例示了一种被称为“规范性”的属性的道德事实,并且这些道德事实对这种属性的例示是客观的,这也意味着被称为“规范性”的属性本身也是客观的”(表述A)。之所以一定要加上“对这种属性的例示是客观的”而不能只说“属性本身是客观的”,是因为,对象对客观的属性的例示未必一定是客观的,而可以是主观的(subjective)或主体间性的(intersubjective)。例如:假设“购买力”、亦即“能交换商品”这一属性本身是客观的(假设这一属性是不在现实中被例示也能作为抽象物独自存在的共相),那么一张人民币纸币对“购买力”这一属性的例示就是主体间性的,因为这张人民币纸币对“购买力”属性的例示依赖于群体的心灵状态——如果所有人地球人都坚信人民币一文不值,那么这张人民币纸币就不再例示“购买力”这一属性。所以如果用表述B来表述“objectively prescriptive moral facts”,那么道德事实对“规范性”属性的例示就可以是主观的或主体间性的,亦即对“规范性”的例示就可以依赖于一个或一群主体的心灵状态,换个说法就是,道德事实所拥有称为“规范性”的功能或“力量”的存在依赖于一个或一群主体的心灵状态。这显然不符合“objectively prescriptive moral facts”的基本含义。而只有用表述A,才能符合“objectively prescriptive moral facts”的基本含义。
[10] 之所以道德事实对“规范性”这一属性的例示是客观的,会意味着(即逻辑蕴含)“规范性”这一属性本身也是客观的,是因为任何事实对任何属性的例示都以该属性自身的存在为前提——如果一个属性本身不存在了,那么任何事实都无法例示它。因而,如果“规范性”属性自身并非是客观的、而是主观的或主体间性的,亦即“规范性”属性自身的存在依赖于一个主体或一群主体的心灵状态,那么道德事实对“规范性”这一属性的例示也会依赖于那个主体或那群主体的心灵状态,从而道德事实对“规范性”这一属性的例示也是主观的或主体间性的、而并非是客观的。所以道德事实对“规范性”属性的例示是客观的,蕴含“规范性”属性自身是客观的。
[11] 参见:Mackie197730-3538-42)。
[12] 麦基为辩护错论一共提出了2类论证,一类即是“怪异性论证”,另一类称为“相对性论证”(The Argument from Relativity),其影响力相对于怪异性论证要小许多,在此本文不予详述。
[13] 参见:Mackie197730-3538-42)。
[14] 麦基在解释道德事实因何而怪异时举了两个例子来说明,一个例子是柏拉图的“善”的共相,另一个是克拉克(Clarke)所说的情景(situation)和行为之间的恰当性的必然关系(necessary relations of fitness)。参见:Mackie (1977: 40)。这两个例子所试图说明的道德事实的怪异之处是不同的,可以说以这两个例子为原点,产生出了正文中所列举的对道德事实的怪异之处的两种主流的理解。
[15] 参见:Brink1984)。
[16] 参见:Garner1990)。
[17] 比如乔伊斯(Joyce),芬利(Stephen Finlay),罗伯森(Simon Robertson)以及奥尔森(Olson)。详见:Joyce2001),Finlay2008),Robertson2008),Olson2010, 2014)。
[18] 参见:Mackie1977:38)。
[19] 奥尔森对怪异性论证的分析和重构参见:Olson2014: 79-125)。
[20] 诉诸于随附性的怪异性论证存在“过于一般化”(over-generalized)、亦即攻击范围过大的问题;诉诸于知识的怪异性论证对应的是上文中所说的“认识论式的怪异性论证”,如上述,它所辩护的是一种道德怀疑论,难以为错论提供辩护。诉诸于动机的怪异性论证是对道德事实的怪异之处采用(正文3.1节中)“要求版本的理解”而得到的怪异性论证,它不仅预设了有争议的道德内在主义,而且它的一个前提也不正确。参见:Olson2014: 88-115)。
[21] “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概念的具体含义参见下文。需要注意的是,奥尔森所使用的规范性概念是一般意义上的规范性概念,它和本文在总结麦基版错论的两个断言和上述对怪异性论证的新重构中所使用的“规范性”概念并不相同,在这两处本文所使用的“规范性”概念特指符合“要求版本的理解”的“客观的规范性”属性,亦即是“能够不依赖于主体的心灵状态而给予主体以关于行动的要求”的客观属性。为了方便区别,本文用加双引号的“规范性”表示这一特指性的规范性概念,而不加双引号的规范性即是一般意义的规范性概念
[22] 这种反驳参见:Olson2018: 62)。
[23] 奥尔森对“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以及“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的相关论述,参见:Olson2014:117-123136)。
[24] 奥尔森分别使用“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和“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来定义“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和“不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一个事实构成一种行为的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或简单表达为“一个事实是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当且仅当,这个事实和这种行为分别作为关系项处于一个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中。类似的,一个事实构成一种行为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或简单表达为“一个事实是不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当且仅当,这个事实和这种行为分别作为关系项处于一个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支持关系中。参见:Olson2014: 121-122, 136)。
[25] 例如芬利(Stephen Finlay)和卡尔夫(Wouter Kalf)都提供了对标准版的错论的概念断言(本文所总结的错论的概念断言即属于标准版的)的反驳,参见:Finlay2008),Kalf2018)。
[26] 感谢程炼老师对“Companion in Guilt Argument”译名的贡献。
[27] 许多非道德事实都被声称会遭到怪异性论证的平行论证的攻击,而难兄难弟论证可以根据其所选择的作为“难兄难弟”的非道德事实而分为不同的类型。除了本文所讨论的诉诸于认识论理由的难兄难弟论证之外,常见的还有:诉诸于审慎规范性(prudential normativity)的难兄难弟论证(Fletcher 2018, 2019);诉诸于数学对象的难兄难弟论证(Das, 2020),诉诸于审美判断的难兄难弟论证(Evers2020)。
[28] 认识论理由式难兄难弟论证有不少支持者,比如贝德科(Matthew Bedke),库尼奥(Terence Cuneo参见:Bedke (2010);Cuneo (2007)
[29] 参见:Olson2014: 155)。
[30] 参见:Bedke2010)。
[31] 参见:Olson2014: 121-122; 155)。
[32] 如前述,麦基式的道德事实例示了客观的规范性这一属性,亦即例示了“能够不依赖于主体的心灵状态而给予主体以关于行动的要求”这种属性,因此麦基式的道德事实对某些种类的行为有规范性的支持关系,所以道德事实是一种(奥尔森所说的)规范性理由,亦即是一种道德理由。
[33] 参见:Cuneo2007: 119)。库尼奥在原文中将这一针对关于认识论理由的怪异性论证的诘难表述为一个两难困境,这里所转述的是两难困境的第二个方面,对于两难困境的第一个方面,奥尔森给出了有力的论证说明了它并非是一个真正的困难。详见:Olson2014: 157)。
[34] 奥尔森的论述参见:Olson2014: 158-159; 164-165)。
[35] 感谢冯书怡老师、程炼老师以及三位匿名评审人对这篇论文提出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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