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清华西方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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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园鸣谢
身体性自我知识再探*
唐浩(TANG Hao)**
摘要:本文是拙文《身体性自我知识初探》的后续,进一步探讨身体性自我知识,比如关于自己肢体姿势的知识。安斯康姆和麦克道尔都认为这种知识是“非观察”或“非感知”的,不同之处是麦克道尔走得更:他为这个观点提供了更进一步的论证。本文主旨是反驳麦克道尔的这些论证,同时为以下观点扫清道路,即身体性自我知识是一种很特殊的感知性知识,特殊在于它同时也是一种自我知识。对此观点的正面论证将在后续文章中给出。
关键词:身体性自我知识;麦克道尔;自体空间;自体感觉;接受性自我知识;触觉
Bodily Self-Knowledge (II)
Abstract: This is a sequel to my earlier discussion of bodily self-knowledge, such as knowledge of the positions of one’s limbs. Both G. E. M. Anscombe and John McDowell think that this knowledge is “non-observational” or “non-perceptual”, but McDowell provides additional arguments for this view. The aim of this paper is to undermine these arguments, so as to clear the way for the following view: bodily self-knowledge is a very special form of perceptual knowledge, special in that it is at the same time a form of self-knowledge. Arguments for this view will be given in a future paper.
Keywords: bodily self-knowledge; McDowell; body-space; proprioceptive sensation; receptive self-knowledge; touch
1
// 引言
本文在拙文《身体性自我知识初探》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身体性自我知识,即我们在正常情况下享有的关于自己肢体的在场与否、姿势、和运动状态的知识。《初探》中讨论了这种知识的若干特征,其中包括:它是“非观察”或“非感知”的,并且在一种特定意义上“没有内容”,即不包含对第二性质(secondary qualities)的感知。这里所涉及的哲学家主要是安斯康姆(G. E. M. Anscombe)和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他们都持这两个观点,但麦克道尔走得更远:他为这两个观点提供了更进一步的论证。本文的主旨是反驳他的这些论证,同时为以下观点扫清道路,即身体性自我知识是种很特殊的感知性知识,特殊在它同时也是一种自我知识。对此观点的正面论证将在后续文章中给出。
首先澄清一个术语翻译问题。笔者关心的身体性自我知识,英文是bodily self-knowledge,也被称为proprioceptive knowledge,笔者在《初探》中将后者译为“本体感觉知识”。但这个译法欠佳,因为“本体”容易让人想到本体论(ontology),但这并非笔者本意。所以从现在起改译为“自体感觉知识(proprioceptive knowledge)”,“自体感觉(proprioceptive sensation)”等。[1]
2
// 身体性自我知识的内容:自体空间
《初探》中已经说明,身体性自我知识和自体感觉在特定意义上“没有内容”,即不包含对第二性质的感知。但这并不等于说这种知识没有任何内容。那么问题便是:有什么样的内容呢?比如,“我的右胳膊是弯的”有什么样的内容呢?
回答是:这首要地是一种空间性内容。因为“右”和“弯”都很明显是空间概念,“胳膊”也有空间性,因为胳膊就其本性而言是占据空间的物理实体。
更重要的是,这里的空间性内容涉及一种非常独特的空间。(笔者在此谈“一种空间”时,是指对空间的一种理解,不是指一种不同的空间。空间当然只有一个。)这种空间的独特之处,可以通过以下对照来说明。我们谈论空间的时候很多,比如在天文学中、在土木工程中、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很多地方(比如“走路去银行”)。这里涉及的空间虽然各不相同,但都是外在于身体性自我(bodily self)的空间,可以称为外空间。但是我的胳膊却内在于我的身体性自我,而且是在一种很强的意义上“内在于”,即:我的胳膊以及我的整个身体都是有空间广延的物体而且我从里面知道它们是有空间广延的物体。这种空间可以称为内空间或者“自体空间”(body-space),它的独特之处是同时具有内在性和空间性,而空间性在传统上往往是和外在性绑在一起的(比如在康德那里)。
欧乡那西(Brian O’Shaughnessy)对内空间和外空间有深入细致的讨论,这里只取他的一个基本论点并有所简化:自体感觉(proprioceptive sensations)和其他的身体性感觉(如疼痛)一样,都必然置于自体空间之中,必然以此空间为背景。换言之,当我们享有身体性自我知识时,我们所接受到的或被给予的不是一堆“赤裸的”、孤立的感觉,而是一个内容丰富而且不可割裂的整体,比如:在我右手肘内侧的感觉。[2]
3
// 自体感觉是否存在:安斯康姆
但当我们享有身体性自我知识时,我们真的被给予了自体感觉吗?换言之,真的存在自体感觉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让我们聚焦于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语境,即自体感觉力在日常生活中的正常运作。(这是为了排除一些暂不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况。)
安斯康姆有时对自体感觉的存在表示怀疑。下面讨论她的一个段落,其背景是以下考虑。有时候一个人的腿虽然是伸直的,却自己误判腿是弯着的(这非常罕见,但确有发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他很可能会说“我当时觉得自己的腿弯着”或者“我当时有自己的腿弯着的感觉”。安斯康姆说,这个现象
容易让人觉得存在一个感觉(对应于一个蓝色色块的视觉感觉【…】),而这个感觉是我们判断自己身体姿势时的所予或者依据。有时候有这种感觉但却没有相应的姿势【…】所以我们便认为诸如膝跳反射感觉之类的感觉都必须原则上能通过其他词汇来描述【…】。[3]
这个引言不好懂,因为有不少省略,特别是省去了安斯康姆对上述考虑的批评,只保留了她批评的靶子。之所以这样省略,是因为安斯康姆的批评虽然很有效(所以这里不再讨论),但她在树靶时却有一个盲点。
安斯康姆的靶子是如下想法。误判自己姿势的那些案例凸显了自体感觉的存在,而且自体感觉和五官感觉(比如视觉感觉)相似,相似之处在于:自体感觉也有其独有的内在性质并且这些内在性质原则上能通用其他词汇来描述,或者更具体地说能通过类似于五官感觉中的第二性质(比如视觉中的蓝色)来描述。
安斯康姆的盲点在于她没有考虑以下可能性:自体感觉根本不涉及第二性质,而是需要通过第一性质(primary qualities)词汇来描述。她的批评虽然有效,但完全不触及这种可能性。
4
// 自体感觉是否存在和起什么作用:麦克道尔
麦克道尔的观点和安斯康姆很接近,但他给出了进一步的理由和论证。
麦克道尔认为,我们虽然有时候说“能感到”(have sensation in)自己的肢体,而且这种说法很自然,但这应该理解为说我们在肢体中“容易有”(susceptible to)某些感觉,而不是说我们当下实际有这些感觉(McDowell, 2011: 145)。换言之,他否认了自体感觉的现行性(actuality),退而只承认其潜在性(potentiality)。而这意味着身体性自我知识是一种“无感的”(anesthetic)知识。
在这点上麦克道尔和欧乡那西相左,因为后者认为在日常情况下我们肢体中确实有(当下就有)自体感觉,只不过这些感觉极度隐性(extremely recessive)。[4]
需要强调的是,麦克道尔和欧乡那西之间这个分歧远远不止是一个现象学描述上的分歧,即自体感觉到底是确实存在但极度隐性还是根本就不存在。因为这个分歧背后有更深的原因,涉及麦克道尔到底为什么认为自体感觉知识不是一种感知性知识。他的理由有二个,一个具有高度一般性,另一个要具体一些。
先考察他的一般性理由:因为自体感觉知识是一种自我知识,所以它不可能是感知性知识。这是为什么呢?他的论证如下。首先,感知性知识是一种接受性知识(receptive knowledge)。但是要获得接受性知识,知识的主体必须被知识的对象所影响(affected by the object),而这一般来说要求对象和主体是不同一的。如果对象和主体是同一的(比如低头看见自己的腿时),那么接受性知识要求主体作为他者as other)被认知。
麦克道尔的最后这个要求从概念上排除了接受性自我知识的可能性,因为自我知识就其本性而言必须是从里面得到的知识,也即主体必须作为自己as oneself)被认知,而不是作为他者as other)被认知。笔者认为麦克道尔需要为这个要求提供理由,但他没有提供任何理由,似乎认为这是接受性知识的一个内在要求,不必再为之提供额外的理由。
但接受性自我知识真的从概念上就不可能吗?
为了帮助厘清这个问题,先暂时偏离主题去考察麦克道尔的另一个观点,即:我们关于自己感觉(比如疼痛)的知识既非实践性的也非接受性的。他之所以提出这一观点是为了破除以下想法:知识要么是实践性的要么是接受性的,没有第三种可能。他认为自体感觉知识正属于这第三类知识,但这第三种可能性并不奇怪,因为它已经在我们关于自己感觉的知识(knowledge of one’s own sensations)中实现了。
在这里有一个疑点:我们关于自己感觉的知识虽然显然不是实践性的,但似乎是接受性的,因为我们感受到一个感觉时是不由自主、被动的,比如我们只能忍受疼痛。对此麦克道尔的回应是:感受或忍受感觉,这的确是接受性的,但是知道自己有感觉,这不是接受性知识。为什么呢?因为:
感受到一个感觉和知道自己感受到这个感觉,并非两个不同的事实,并且前者通过影响主体而被主体认知。当我们感受到一个感觉时,我们的感官的确被影响了,但当我们知道自己有感觉时,并没有额外的影响(extra affection)。(McDowell, 2011: 143
这个观点麦克道尔在别处也有不同方式的论述:我们的感觉是我们关于它的知识(awareness)的“内在直接宾语”或“内在直接受格对象”(internal accusative),它没有独立于此知识的存在。[5]
这是一个微妙而又重要的观点,凸显了感觉和其他很多也可以被感到的东西(比如兜里可以摸到的硬币)之间的区别。区别是:硬币是否存在,独立于是否被感到,但感觉是否存在,不独立于是否被感到,比如不感到疼就不疼。(注意:不疼和没有受伤是两回事。)我们可以引入一对术语来区分这两类情况:其存在不独立于其被感知的对象可以称为“内在对象”,其存在独立于其被感知的对象可以称为“外在对象”。
麦克道尔以上观点确实说明了知识不限于实践性知识和接受性知识两种,至少还有上述的第三种知识。但这并不足以说明(麦克道尔本人也没有认为这足以说明)自体感觉知识属于这第三种。后面这个观点的基础还是他关于自我知识和接受性知识的构想:这些构想合起来就排除了接受性自我知识的可能性。他并未为这种排除提供进一步的理由。
但我们可以挑战这种排除。这里的关键(用刚引入的术语说就)是:自体感觉知识的对象和感觉不同,不是内在对象。这是因为自己的胳膊是否在场,其姿势如何,其运动状态如何等等:所有这些都独立于自己关于它们的知识。换言之,肢体和感觉不同,因为它们和心灵之间有距离。(这种距离当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空间距离。下面将谈到“离心灵远”或者“离心灵近”,也不是字面意义上的远近。)
但如果肢体因此而是自体感觉知识的外在对象的话,我们必须马上强调指出:肢体并不像外感官对象(比如苹果)那样离心灵那么远,那么外在于心灵。因为如果那样的话,肢体或身体会成为一种完全陌生的、异己(alien)的对象,从而摧毁了自体感觉知识的一个核心特征:它是一种自我知识。
所以这里应该得出的结论是:肢体或身体处在一种不远不近的中间距离,既不太远,以至于成为一种异己的存在(比如苹果),也不太近,以至于成为心灵的一部分(比如疼痛)。这种不远不近的中间距离非常特殊。认识到它对于理解身心之间的特殊关系至关重要。
特别的是,认识到这种中间距离就可以为接受性自我知识这个概念创造空间。一方面,因为肢体是物理实体,而这意味着它们离心灵足够远或者说足够独立于心灵,所以它们能够影响(affect)心灵的一种特殊的接受性(其神经生理基础包括所谓“自体感觉受体”);但另一方面,肢体离心灵没有远到或者独立到如此地步,以至于超出了自我知识的范围。这种特殊的、从中间距离而来的自我影响(self-affection),当它发生在一个合适的认知背景之中时,就给予我们从里面得来的关于自己肢体的知识。这便是接受性自我知识。
这个想法尚需进一步拓展和充实,但它至少不是不可能的。要坚持这个想法,需要在上面谈到的麦克道尔和欧乡那西之间的分歧上站在欧乡那西这边,即需要持以下观点:日常生活中我们的肢体中确实有(当下就有)各种自体感觉。而且我们的确能够持此观点,因为麦克道尔的一般性考量并不能迫使我们否认这些感觉(当下)的存在。
我们还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即抽搐这个现象,来强化对上述想法的信心。一种常见的抽搐就是俗话说的“眼皮跳”:眼睑不由自主的、间歇性的轻度跳动。伴随跳动的感觉一般很强烈、完全不隐性(recessive),但依然算是自体感觉,因为这些感觉使我们能从里面知道相关肢体(眼睑)的运动状态(跳动),而且它们 (在安斯康姆的意义上)“无法分离描述”。
这种抽搐是否存在独立于主体关于它的知识,因为有可能(比如由于神经电流的扰动)抽搐未能(恰当地)影响到主体,以致于不能(恰当地)被主体的接受性记录下来。但是,当抽搐恰当地影响主体并且主体因此而知道其存在时(这是正常状态),主体的这种知识同时既是接受性的也是从里面得来的。这就为接受性自我知识这个概念提供了一个具体的立足点。[6]
在这个节点上可能有人会提出以下诘难:自体感觉对于自体感觉知识来说,最多只在因果意义上起作用,但不在认识论意义上起作用。实际上麦克道尔本人就这么认为(McDowell, 2011: 131-138)。
的确,如果自体感觉不在认识论意义上起作用,我们就没有权利说自体感觉知识是感知性的。
但是自体感觉确实在认识论意义上起作用,起提供理由(justificatory)的作用。这点其实已经在《初探》中对自体感觉力出错的讨论中出现过了,只不过现在才挑明。假设有人起先误以为自己的腿是弯着的,然后意识到错误。这时如果问他“你之前为什么认为自己的腿是弯着的?”,他可以回答“因为我当时就感觉腿是弯着的”。这个回答为他之前的判断提供了理由(justification)。
因为这个回答是在为错误判断提供理由,所以算是种开脱(此处是正当的开脱)。但在判断正确的情况下,这类回答就会起提供正面理由的作用。比如,假设有人知道自己的腿是弯着的。如果问他“你为什么(刚才)认为自己的腿是弯着的?”,他可以回答“因为我(刚才)就感觉如此”。这类问答虽然很罕见,但依然是在问求和提供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我(刚才)就感觉如此”这类回答述诸于一种感觉,而这种感觉和相关的判断在内容上是完全一样的(比如都是“我的腿是弯着的”)。这可能会使人生疑:一个内容相同的东西真的能为另一个内容相同的东西提供理由吗?回答是:的确能。这里我们可以通过扩展麦克道尔本人的一个观点来回应这个疑虑。他在其他著作中令人信服地论证了以下观点:我们的感觉经验的确能为内容相同的判断提供理由,比如:看起来“前面有棵绿树”这个视觉经验能为“前面有棵绿树”这个判断提供理由。(McDowell, 1996
麦克道尔这个观点的原初语境是外感官经验(如视觉),涉及第二性质(如颜色)。但是因为他并未成功论证自体感觉知识是“无感的”(anesthetic),同时因为在上述自体感觉语境中“感觉”或“刚才感觉”看起来确实指称感性sensuous)经验,所以我们就有权利把他的原初观点扩展到自体感觉语境,即:自体感觉经验和与之相应的判断在内容上相同并不妨碍前者能为后者提供理由。总结起来说就是:在自体感觉语境中,感觉如此也可以是认为如此的理由。
5
// 艾耶尔斯—麦克道尔论断
麦克道尔的上述一般性考量还被他用来强化一个更具体的论断。我们可以称这个论断为“艾耶尔斯—麦克道尔论断”,因为它是麦克道尔从艾耶尔斯(Michael Ayers)那里取来的(但用法不同)。这个论断说(McDowell, 2011: 140):
没有对第二性质的感知,就没有对空间属性的感知。
有了这个论断,我们就可以为麦克道尔关于自体感觉知识的观点总结出一个简洁的论证:
前提一:对空间属性的感知需要对第二性质的感知。(艾耶尔斯—麦克道尔论断)
前提二:但在自体感觉知识中没有对第二性质的感知。(特殊意义的“没有内容”)
前提三:然而通过自体感觉我们确实知道自己身体的种种空间属性。(基本事实)
结论:  自体感觉知识是非感知性知识。
这个论证是有效的,但它的第一个前提,即艾耶尔斯—麦克道尔论断,有驳斥的余地。
这个论断背后的想法是:对空间属性的感知必须在质感上以对第二性质的感知为中介。这点确实适用于视觉。因为如果感知不到专属视觉的第二性质,即颜色,就感知不到空间属性。比如:看不到任何颜色的话,就看不到一个盘。这个想法也适用于听觉。比如:听不到任何声音的话,就听不到从右边传来的雷声。(笔者将不讨论嗅觉和味觉,因为我们只能在很单薄的意义上能通过它们感知到空间属性,所以它们的理论价值很小。触觉下面会讨论。)
但问题是:为什么对空间属性的感知必须以对第二性质的感知为中介呢?特别的是,为什么不能以对第一性质的感知为中介呢?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论证,要正确理解自体感觉知识的本性,正需要后面这种可能性。
麦克道尔完全没有考虑这种可能性。这不奇怪,因为这种可能性被艾耶尔斯—麦克道尔论断排除在外了。麦克道尔还认为这一论断被他关于自我知识和接受性知识的一般性考虑支撑着。但上面已经说明,这些一般性考虑并不完全令人信服。
剥去这层一般性保护之后,我们就可以直接地审查艾耶尔斯—麦克道尔论断。我们将看到,这个论断只适用于某些形式的感知(视觉、听觉),但并不适用于所有形式的感知。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论证,自体感觉知识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感知性知识,艾耶尔斯—麦克道尔论断对它不适用。不过这是后话,这里需要论证的是:艾耶尔斯—麦克道尔论断对触觉不适用。这一点对该论断是致命的,因为无人能否认触觉是一种感知。
下面这个简单例子将说明,在触觉中我们能够不借助对第二性质的感知就感知到空间属性。设想我蒙着眼睛用手摸索,发现面前有个障碍物(可能是堵墙),而且它的表面是平的。我感知到的空间属性有二:一是“在我面前(大概半个胳膊的距离)有个障碍物”,二是“它的表面是平的”。那么我具体是如何感知到这两个空间属性的呢?
首先需要指出:不必通过对第二性质的感知。在摸索过程中,手上一般会有各种感觉,通过这些感觉能感知到障碍物表面的冷热,干湿等等。这些性质是专属触觉的第二性质。但对空间属性的感知并不需要依赖对这些属性的感知,因为不难想象:即使我的手与这些第二性质隔离开来(比如我戴了用特殊阻绝材料制成的手套),我依然能够感知到上述空间属性。
如果这是对的,那么我又是如何感知到这些空间属性的呢?具体地说,如果不依赖于对第二性质的感觉,那又依赖于什么感觉呢?(注意:感知需要依赖于至少某种感觉。)
回答是:我是通过对压力张力等等的感觉而感知到这些空间属性的。展开来说:我之所以发现我面前有个障碍物,是因为我对它施加压力并发现它在抵挡我的压力,而这个发现显然依赖于各种对压力、张力的感觉。同样,我之所以发现障碍物表面是平的,也显然依赖于这一类感觉,只不过此处的感觉多半不如发现前一个空间属性所依赖的感觉那么强烈,在自体空间中的分布也要窄一些。
这里的关键点是:我通过对压力、张力的感觉而发现的感知对象的性质是种第一性质,即坚实性solidity),而且我对上述两个空间属性的感知正是以对这个性质的感知为中介的。具体说,我正是通过感知到坚实性在自己周边有种特定的空间分布而感知到自己面前有个障碍物的:我在自己正前方(大概半个胳膊的距离)碰到坚实的东西,在摸索障碍物表面时也在略偏正前方的方向上碰到坚实的东西,但在那个表面和我自己之间没有碰到任何坚实的东西。类似地,我也是通过感知到一个不同的(但相关联的)坚实性空间分布而感知到那个表面是平的。
坚实性有程度差异,而且和其他若干第一性质联系紧密,比如延展性和易碎性。要理解关于这些第一性质的概念,必须得有“压力”、“张力”、“撞击”、“扭矩”等概念,而这些全部都是的概念。这也正是我们应当期待的,因为力是宇宙中一个非常基本的第一性质。
由上可见,艾耶尔斯—麦克道尔论断在触觉上翻了船,不适用于所有感知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空间属性的感知不需要任何质感中介(qualitative mediation)。笔者认为,的确需要质感中介,否则我们没有权利把自体感觉知识视为一种感知。但是没有理由像麦克道尔那样认为质感中介只能通过对第二性质的感知来完成。
这里正确的论断是:要感知空间属性的话,必须把空间感知为被某些性质“填满”(qualitatively “filled”)。具体说,在视觉中空间必须被感知为被颜色“填满”,在听觉中空间必须被感知为被声音“填满”,在触觉中空间必须被感知为被不同程度的坚实性“填满”。(这种“填充”往往需要主体进行历时性综合。这是个重要话题,但此处无需进入。)
这个修正后的论断不仅适用于常说的五官,也适用于自体感觉知识。不过要论证这点,需要回答一个关键问题:在自体感觉知识中,空间,即自体空间,到底被感知为被哪种性质“填满”?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留待将来。
参考文献
Anscombe, G. E. M., 1981, “On Sensations of Position”, in Collected Philosophical Papers, G. E. M. Anscombe, Oxford: Basil Blackwell, 71-74.
McDowell, J., 1996, Mind and World,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2011, “Anscombe on Bodily Self-Knowledge”, in Essays on Anscombe’s Intention, eds. Ford, Hornsby, and Stoutland,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28-146.
O’Shaughnessy, B., 2008, The Will, A Dual Aspect Theory, vol.1, second edi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唐浩,2017,《身体性自我知识初探》,《哲学动态》2017年第4期,第73—79页。

*本研究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心灵与行动的哲学研究”资助,项目号:16BZX078。
**唐浩,教授,清华大学哲学系(TANG Hao,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China, Email: [email protected])。
[1] 感谢李国山教授指出“本体感觉”这个译法欠佳。此文中所有译文都由笔者本人译出。
[2] O’Shaughnessy (2008: 201).
[3] Anscombe (1981: 73). 这里的“所予或者依据”翻译的是安斯康姆的 ‘datum’.
[4] O’Shaughnessy (2008: 178, 184, 186). 欧乡那西关于自体感觉的观点从第一版到第二版有所变化,但在其现行性上没有变。
[5] McDowell (1996: 21-22).
[6] 这段中用了好几次“恰当地”,是因为一个对象要能成为接受性知识的对象的话,不仅仅需要影响知识主体,而且还需要恰当地影响,否则会出现基于反常因果链(deviant causal chains)的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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