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清华西方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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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园鸣谢
对遵行规则的意向论和倾向论解释
马健MA Jian*
摘要如何妥善地理解肇始于维特根斯坦(1958)的遵行规则考量(rule-following considerations),仍然是一个莫衷一是的论域。尽管遭受了克里普克(1982)的无情攻击,意向论者和倾向论者还是做出了许多挽救各自立场的努力。本文选取了或许是意向论和倾向论阵营中构思最为精巧的两个版本——赖特(2001)的意向论和金斯伯格(2011)的倾向论,分别作为他们各自立场的代表,考察他们的方案能否应对克里普克(1982)的怀疑论挑战,并对遵行规则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不幸的是,二者的理论依然存在致命的缺陷。然而,他们的失败无疑是富有教益的,因为他们失败的根源都是因为预设了遵行规则主体的概念能力。在诊断这一失败的同时,我们也能更加充分地理解维特根斯坦自己对于解决遵行规则的怀疑论悖论留下的提示(reminder)。
关键词遵行规则;意图;倾向;概念能力
Intentionalism and Dispositionalism in the Rule-Following Considerations
Abstract: How to properly appreciate the rule-following considerations that originated with Wittgenstein (1958) remains a field of dissent. Despite the implacable attacks from Kripke (1982), intentionalists and dispositionalists have taken pains to salvage their positions. I pick perhaps the two most ingenious versions of the intentionalist and dispositionalist accounts of rule-following, Wright's theory of intention and Ginsberg's theory of primitive normativity, as representatives of their respective positions, and examine whether their plans can meet Kripke's skeptical challenge meanwhile provide a satisfactory explanation for our practices of rule-following. Unfortunately, both theories remain fatally flawed. However, their failure is rather instructive, since their failure is due to a presupposition of conceptual capacity of the rule-follower. In diagnosing this failure, we shall apprehend Wittgenstein’s reminder of resolving the skeptical paradox of rule-following more adequately as well.
Keywords: rule-following, intention, disposition, conceptual capacity
1
//  引言
当我们依照规则行事时,规则就决定了我们应当做什么。规则对我们实际要做出的行动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或者说,施加了一个规范性的限制:如果一个人没能做出规则所要求的行动,那么他也就没能成功地遵行这一规则——以这个规则作为判断标准,我们就可以说,他做错了。
规则何以具有这样的规范性效力?又是什么使得一个行动是在对某个规则的遵行之下做出的?意向论和倾向论是回答这些问题的两个主要思路。意向论式的解释就是用带有意向性内容的心灵状态来解释一个行动何以是在对某个规则的遵行之下做出的。而倾向论式的解释则是用倾向来解释一个行动何以是在对某个规则的遵行之下做出的,常被用来解释遵行规则的倾向并不带有意向内容。意向论和倾向论分别代表了两条不同的进路,但也仅仅各自捕捉到了遵行规则的一个侧面。如果规则本身即可成为意向性心灵状态的内容,那么我们就能借助这些心灵状态来解释依照某个规则行动的应然性向度。但单单以规则作为内容,还不足以解释这样的心灵状态如何促使行动者实际去做出规则所要求的行动。相反,实然性则是倾向的题中应有之义:说一个主体具有一个倾向,就意味着一旦满足了适当的条件,该主体就会做出相应的行动,但常被用来解释遵行规则的倾向本身却不带有任何规范性的意蕴,因而无法解释为何主体倾向去做的,恰好就是规则所要求的行动——毕竟,不难想见,在某些场合之下,我们倾向于做的,未必是规则要求我们做的。
意向论的困难是解释遵行规则的实然性,而倾向论的困难则是解释遵行规则的应然性。一个对遵行规则的完整解释要同时解释其实然性和应然性。本文选取赖特的意向论和金斯伯格的倾向论分别作为意向论和倾向论的代表,分别考察他们是如何应对各自思路所面临的困难的。意向论和倾向论无不被克里普克批评过,而赖特对意向论的辩护和金斯伯格对倾向论的辩护也都基于对克里普克批评的回击,因此,我们在第二节首先简要回顾一下克里普克对意向论和倾向论的批评。第三、四两节分别考察赖特对意向论的辩护和金斯伯格对倾向论的辩护。我们将看到,赖特对意向论的辩护和金斯伯格对倾向论的辩护都不成功,这是因为,他们是在试图回答一个被克里普克错置的问题。意向论和倾向论都没能把握到关于单个心灵状态的事实是以整体性的概念能力为基础的,而这种概念能力是一种作为倾向的智性能力,这种倾向则完全脱离了克里普克的视野。第五节将简述这种智性能力何以解释遵行规则。
2
//  克里普克对意向论和倾向论的批评
克里普根斯坦(克里普克阐释下的维特根斯坦)主张,没有关于我的事实能够确保在依照规则行事时,我的行动是在对该规则的遵行之下做出的。克里普克邀请我们设想,当一个怀疑论者质疑某个行动是在对某个规则的遵行之下做出的时,我们能够援引何种事实来为该行动辩护。当然,一个完整的回答还要包括,这些事实怎么一来就辩护了受到挑战的行动。怀疑论者将自证的负担转嫁给对方的方式是指出,你事实上未必是在遵行你自以为在遵行的那个规则。或许你曾经多次依照该规则的指示行动过,但过去的有限实例并不能保证你当下正在遵行的仍然是同一条规则。因为,有无数多其他规则都与过去的有限实例相容,但却都对当下首次出现的个例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规则决定了何种行为是对它的正确遵循,也因而为失败预留了余地。怀疑论的论证是归谬式的:既然我们无从区分对原规则的失败遵循和对其赝品的正确遵循,那么遵循规则这回事也就无从谈起:如果一切皆可被认作与规则相符,那么它也可被认作与之相悖。从而这里就会既没有符合也没有抵牾。Wittgenstein1958§201)接下来,克里普克分别考察了意向论和倾向论能否回应怀疑论者的挑战。克里普克的结论是,意向论和倾向论都不能回应怀疑论者的挑战。
意向论者会援引关于克里普克所设想的那类专为遵行某个规则特设的(sui generis)心灵状态的事实来为某个行动是在对某个规则的遵行之下做出的辩护。对此,克里普克的反驳是,如果认为有这样一种原初心灵状态为遵行规则奠基,那么它的本性全然是神秘的。一方面,由于它并非是那种带有现象性特征、因而可被内省到的心灵状态[1],我们无法解释它为何一俟出现就可被“带着相当程度的确定性”觉识到(Kripke198251)。克里普克强调这种觉识的重要性,因为在他看来,任何有望承担辩护角色的事实都要满足一个一般性的要求:它必须得告诉我在每个新情况中我应当做什么。Kripke198224)也就是说,如果承载规则的事实处于我的觉识范围外,就难以解释它是如何引导、指示我做出规则要求的行动的,因而也就起不到为该行动辩护的作用。然而,克里普克的这一论证并非是决定性的,意向论者仍可从至少两个方向予以回击:例如,意向论者首先可以坚持,虽然不带有现象性特征,但并不意味着这种心灵状态就不可被内省到。退一步讲,内省也并非主体通达其心灵状态的唯一方式,因而即便这种特设的心灵状态果真不可内省,它未尝不可通过其他的途径达到。然而,即便意向论者能够应对上述挑战,依然要面临如下困难。
这种假想的心灵状态的神秘性还体现在另外一个方面,如克里普克所言:这样的一个状态定会是包含在我们有限心灵当中的有限对象Kripke198252)。既然这种心灵状态是有限的,那么它必定不可能直接囊括无限多的实例。然而,既然它能够在不同的情境中引导我们响应规则的要求,这无限多的实例实则又必定已经以一种古怪的方式在那儿了Wittgenstein1958§95)。这是如何可能的?设定这样一种心灵状态的存在,似乎只是独断地肯定了它一定能够如此,然而这恰恰回避了这一问题的关键。况且,即便允许这种心灵状态囊括无限多的实例,也无法回避怀疑论者的挑战——怀疑论者仍然能够针对无限多的实例构造出对规则的非常规阐释。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已经穷尽了所有可能的实例,非常规的阐释不再能够在某个尚未取值处分段,而要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处分段(Kripke 1982, 19–21)。
克里普克对倾向论的诘难与对意向论的大致相同,也就是说,意向论面临的上述两个困难,同样对倾向论构成挑战。倾向并不是一种实际发生(occurrent)的心灵状态,因此,具有一种倾向并不在于主体内心中发生了什么,而是说该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会有一定的反应。用倾向来解释遵行规则的行动,就是说当该规则具备施行条件时,主体就会按照该规则的要求去行动;并且,即便在规则的施行条件尚未满足时,若被问及假如施行条件满足会如何行动,主体也会回答会按照规则的要求行动。
对此,克里普克的回应是:倾向从根本上来说不构成对怀疑论的回答,也就是说,倾向天然地无法为遵行规则的行动辩护。首先,倾向能提供的充其量是一种因果性的解释,因为倾向能够因果地决定一个主体会去做的事情;但怀疑论者要求的则是一种辩护,也就是说,提供这种辩护的事实要能说明主体如何出于对规则的理解和把握而行动,但由于倾向并不能在这种意义上告诉主体应当做什么,因而也就无法提供辩护:
所以,倾向式的说明似乎想错了怀疑论者的问题——去找到一个过去的事实来辩护我现在的回应。作为一个决定了我意指什么的事实的候选项,它没能满足那个对于这样一个候选项的基本条件,在前面第11页也强调过,那就是它必须得告诉我在每个新情况中我应当做什么。最终,几乎所有对倾向式的说明的反驳都会归结到这一点(Kripke198224)。
此外,就像意向性的心灵状态只能承载有限的实例作为内容,一个主体所能具有的倾向也是有限的。然而,一个规则原则上可以施用于无限多的情境,那么,面对那些超出主体具有对应倾向的情境,便不再有倾向能引导主体做出规则要求的行动。也像意向性的心灵状态一样,即便授予一个主体无限的倾向,仍旧无济于事。对此,克里普克有两点论证。首先,如果人类果真具有无限的倾向,那么这个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是不可思议的,那样一个场景下的遵行规则将与现实世界中大相径庭,如何思考相应的辩护问题也不得而知。此外,如果针对每个超出有限倾向的个例,我们都假想某个主体恰好具有应对该情境的倾向,因而判断他会以与应对本就具有的、有限倾向中对应情境相同的方式来应对该情境。但对于这样一个额外倾向的设想,要以确有事实能首先保证有限的倾向引导主体遵行的是特定的规则为前提,而这恰恰是怀疑论者试图挑战的,因而附加倾向的策略陷入了循环。
如果以上的怀疑论悖论是无解的,就会有一系列灾难性的后果:丧失了规范性效力的规则将不再成其为规则,继而遵行规则将是不可能的;而一旦意义的规范性整个化为泡影,任何语言也都将是不可能的:
不可能有用任何语词意指任何东西这样的事。我们做出的每次新应用都是一次黑暗中的跳跃;当下的任何意图都可被阐释,以与我们可以选择去做的任何事情相符。于是这里既不可能有符合,也不可能有抵牾。(Kripke 1982, 55
3
//  赖特的意向论解释
赖特指出,并非所有带有意向内容的心灵状态都无法解释遵行规则行动的实然性。在赖特看来,日常意义上的意图即可解释遵行规则行动的实然性,并为之辩护。意图之所以能用来解释遵行规则行动的实然性,是因为一般而言,说某人有意图做某事,就意味着如果该主体没有忘记其意图、知道采取行动的时机已到、没有受到阻碍且没有改变主意,那么他就会去做这件事。相反,如果在上述条件满足的前提下,该主体没有去做他据称有意图去做的那件事,我们就会反过来质疑他是否真的有去做那件事的意图。
关于意图的事实要辩护遵行规则的行动,就要首先应对克里普克的上述两个反驳。我们首先来看着眼于内容之有限性的那个。赖特认为,在与行动相关的那个意义上,意图可以具有潜在无限的内容:
意图可以是普遍的,并因而可以在直觉上相关的那个意义上具有潜在无限的内容。……一个意图如何承载潜在无限的情况?嗯,就因为它可能是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回应某类特定情况中的任何一个的意图,并且存在潜在的无限多个那类情况。Wright, 2001: 126
意图是普遍的,因为意图瞄向的是行动者想要达成的某个目的,而要达成一个目的,则可以通过不计其数的手段。对于实现某个特定的目的而言,不同的情境中有不同的可供性(affordance)作为潜在的手段,行动者因而得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实现其相应的意图。当然,要实现任何意图,行动者都必须最终落实到某个具体的行动上,以作为达成该目的的手段。当意图是遵循某项规则时,例如尽可能快地回复邮件,尽管这个意图就其本身并未指明任何具体的个例,但也正因如此规定了无论收到了什么邮件,该行动者都要尽可能快地回复(当然,这一规则仅对那些有必要回复的邮件生效)。具体的回复方式当然最终取决于每个收到邮件的单独情况,但所有这些个别情况中的回复行为,尽管各不相同,却都统摄在遵循尽可能快地回复邮件这一规则的意图之下,都是在对这一规则的遵行之下做出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意图的内容是潜在无限的。
        如前所述,对遵行规则行动的辩护要求与提供辩护的事实相关的心灵状态呈现在主体的觉识范围内,那么,意图如何满足这一要求呢?首先,赖特指出,我们关于自己意图的知识是非推论性的(non-inferential),也就是说,我们对自己意图的知晓并非基于证据,这里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象性特征、对意图内容的思考、记忆。一个意图的存在并非独立于我们对它的把握,相反,我们对它的把握恰恰构成了它的存在。赖特主张,这种权威性植根于我们作为理性主体的主体性:
我们对意指、意图,以及决定的自我归属所具有的那种权威性,并非基于任何种类的认知优势、专长或成就。相反,它就像是一种许可,非正式地授予任何一个被我们严肃地当成是理性主体的人。可以说,它是这样的一个主体的权利,去宣称他所意图之事、他曾意图之事,以及是什么满足了他的意图,而他对这种权利的据有,在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赋予这种声明一个构成性而非描述性的作用。Wright2001137–8
赖特发展了一种对以下双向条件句的构成性读法来阐明对意图的声明的这种构成性作用:
X意图做P,当且仅当X倾向于公开宣称做P的意图,且在这样做时是真诚的,且充分把握了这一意图的内容,且未受实质性自欺的影响,等等等等。Wright2001139
对于上述双向条件句,从左到右的读法是侦测性的,在这种读法之下,位于当且仅当左侧的条件具有优先性,也就是说,X意图做P这一事态的成立独立于X对这一事态的认知,右侧条件的满足仅仅保证了X对这一事态的把捉,而这种把捉是一种认知上的成功。与之相对,从右到左的读法即是构成性的,在这种读法之下,X意图做P这一事态的成立取决于当右侧的条件满足时,X对于自己有去做P的意图的判断。由此,我们关于自身意图的判断本身即构成了行动中带有规范性的事实,从而无需援引任何进一步的事实来为之辩护。[2]
然而,赖特的理论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要保证意图的内容是有意义的,拥有意图本身就已经预设了遵行规则的能力,因此,用意图来解释遵行规则也就陷入了循环。博格西安对这一困难做出了明晰的表述:
为了遵行规则,我们要先有意图。要有意图,我们思想语言的表达就要有意义。为了那些表达有意义,我们就要依照规则使用它们。为了我们依照规则使用它们,我们就要先有意图。而这样一来,内容和遵行规则哪个都无法开始起作用。Boghossian201236
尽管形成一个意图或遵行一个规则本身并不必然要求该主体用语言明确表述,或有意识地思考该意图的内容抑或该规则的要求,但如果该主体原则上无法用语言表达相关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该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概念能力,那么他也就无法真正形成一个意图或遵行一个规则。
用意图来解释遵行规则的行动,大致要遵循如下推理模型,继续以前面尽快回邮件的规则为例:
大前提 尽可能快地回复邮件(普遍规则)
小前提 收到一封需要回复的邮件(特殊情境)
结论   回复它(行动)
由此可见,要遵行一条规则,行动者不仅要能把握这条规则的要求,还要能识认出眼下的情境正是要去施用这条规则的一个情境,而这种把一个特例归入一个一般性情况的能力,就是这里所说的概念能力。在其最新近的一篇探讨遵行规则的论文中,赖特自己也意识到了他的理论所面临的这一困难:至于一大类概念,对它们的把握并不先于用合规的语言表达它们的能力,而是恰恰寓于那个能力之中。Wright2008138因此,我们之所以能用关于单个意图的事实来解释对单个规则的遵行,依赖于主体整体上带着意图行动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又依赖于主体的概念能力。最终,我们看到,意向性的解释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
//  金斯伯格的倾向论解释
虽然一般而言,在依照规则行事时,是被遵行的规则决定了行动者应当做什么,但金斯伯格指出,在行动者尚未掌握该规则时,即便不参照规则的要求,我们仍可在一个特殊的意义上说行动者在某个特定的情境下应当做出某个行动。设想在尚未掌握“+2”这个规则时,一个小孩首先通过死记硬背记住了该数列从2开始的前500项,那么当他数到1000时,即便他还没有掌握“+2”这个规则,我们还是会说,下一个数字他应当数1002;并且,假如他当真数了1002,我们却拿其他数字来纠正他,那么可以合情合理地想见,他会对此感到困惑——而由于他尚未掌握“+2”的规则,他也就还无法援引这条规则来这样解释自己的困惑:其他数字之所以感觉不对头,是因为它们不符合“+2”的规则。
我们之所以有权断言这个小孩在这一情境下应当数1002,并不是因为按照“+2”这个规则,数1002在此处是正确的,而是因为根据此前已经数出的数字营造出的语境本身,数1002在此处是恰当的。金斯伯格将这种源自情境的规范性称作原初规范性,并主张,对原初规范性的响应是借由主体具有的一种倾向实现的。金斯伯格之所以将对这种规范性的响应定位在原初层面上,一个显而易见的缘由是,就像原初规范性的名字展示出的那样,这种响应是原始的,不涉及理智活动的参与,因而无论是规则本身还是主体从已有实例中可能读出(read off)的规律,均不进入主体的心灵内容,因而仅就这一步而言,金斯伯格的理论并不受赖特面临的上述循环论证的威胁。然而,我们将看到,金斯伯格的理论以一种隐蔽的方式预设了主体的概念能力,因而终究还是陷入了循环。
克里普克的要求是,为遵行规则的行动辩护的事实要能告诉行动者,在特定的情境中,按照规则的要求,他该怎么做。然而,由于金斯伯格关注的并不是在已经掌握规则的前提下,行动者在相关事实的引导下遵照规则的要求行事的情况,而是在尚未掌握规则的情况下,行动者在一定数量实例的惯性之下,对自己继续做出的行动恰当与否做出评判,因此,面对这些更原始的案例,克里普克对辩护的要求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为行动者顺着之前的一系列实例继续做出的行动辩护的事实要能告诉行动者,在相应的情境下,如此行动是恰当的。金斯伯格的理论能够满足这一要求,因为她明确主张,响应原初规范性的倾向引导行动者在特定的情境下做下去(go on)的方式,正是借助它在主体身上产生的一种恰当感实现的,而这种恰当感,无疑是主体能感受到的东西。在这种倾向的引导下,如果行动者对自己顺着之前的一系列实例继续做出的行动产生了这种恰当感,这一行动在这一情境中就得到了辩护。
至于着眼于倾向之有限性的反驳,在金斯伯格看来则压根不构成问题。对于金斯伯格的倾向论而言,有限的倾向意味着行动者只能在有限的情境中对其中顺着此前一定数量的实例继续做出的行动产生恰当感,因此,对于一个超出行动者有倾向对之产生恰当感的行动,即便该行动实际上是正确的,它也无从得到辩护;而如果该行动实际上是错误的,行动者也仍将会对其无动于衷。然而,金斯伯格会欣然接受这一后果,因为在她看来,一个行动对于特定的情境而言恰当与否,与它根据规则判断正确与否并不对等。金斯伯格并不要求主体有能产生不恰当感的倾向,因此,无论是否超出倾向的限度,一旦恰当感付之阙如,那么无论这一行动根据规则判断正确与否,它都得不到辩护(Ginsborg2011243n21, 246–7),而对于这些超出主体能对之产生恰当感的行动,金斯伯格会认为,可以允许它们在主体尚未掌握相关规则的阶段得不到辩护——对于这些无法借助恰当感判断的实例,最终需要借助规则来评判。
尽管金斯伯格的理论能够应对克里普克的两个反驳,它仍然有致命的缺陷。金斯伯格的错误之处在于,她一方面把由响应原初规范性的倾向所激发的恰当感视作一种原始的感觉,另一方面又主张这种倾向的实现基于主体对自身行动的反思和评判,由此造成了难以疏解的张力:
……但要附加这一条件:在实现那种倾向时,一个人认为自己是在做出原初意义上应有的回应。……这一规范性的附加条件在你的倾向中建立了这一特点:你倾向于给出的每个回应都涉及一个对其自身在你做出回应的语境中的恰当性的要求。Ginsborg 2011, 244
这一规范性的附加条件要求主体能够当作自己(的行动)是在原初应当的意义上做出回应,这要求主体已经具备自我意识,能够反思、评判自己的行动,在下一节中我们将看到,这些都建立在高度成熟的智性能力之上。
至此的辨析表明,意向论和倾向论的真正困难并不在于解释关于或意图、或倾向的事实如何引导主体做出正确的行动,也不在于这些事实所关涉的心灵状态是否有限,而在于这些心灵状态的归属往往预设了主体的概念能力,而概念能力的习得与遵行规则又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因此,关于这些心灵状态的事实难以从根本上解释遵行规则,意向论和倾向论根本找错了方向。意向论和倾向论之所以错失问题的要害,是因为它们试图正面回应克里普克的怀疑论挑战——找出能为遵行规则的行动辩护的、关于主体心灵状态的事实,而这一任务在克里普克看来是不可能的。克里普克视其如理所当然地承诺了这样一个主论题无论一个人心里有什么,只有得益于其以多种可能方式之一被阐释,才得以划出超出心灵的事项加诸那些与之相符或不符之物上。McDowell1998270)然而,一旦看到我们其实并无良好的理据接受这一论题,克里普克的怀疑论挑战也就不攻自破。
首先,主论题会遭遇如下两难:如果任何心灵内容都要首先被阐释才谈得上与规则相符与否,那么即便是被视为对心灵内容的正确阐释本身亦须被阐释,依此类推,则心灵内容与规则之间的规范性关系永远无从建立;如果独断地假定阐释会停在某个一锤定音的最终阐释上,那么为何该处是阐释的终点将是神秘的。此外,维特根斯坦从这一两难中推出的是一个归谬式的结论:有一种把握一项规则的方式,它不是一种阐释。Wittgenstein1958§201)这一点克里普克则完全没能把握到。对此,哈泽做出了中肯的诊断:
【主论题的】错误是,认为对一个概念的理解是对某种普遍实体的把握,并要进一步与手头的个例相联系。在基础的层次上,没有任何一个主体的心灵行为或状态可被刻画为对未被运用的规则、尚未被施用的概念的纯粹表征。理解一个概念的根本方式是在施用概念的行为中展现出来的:在肯定和否定中、在提出问题中,在形成意图中、在下达或执行命令中。(Haase 2009, 280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一旦综观这些与概念使用的实践相关的周边环境,心灵内容无需阐释就有意义。概念性的内容进入心灵的方式是使我们通过训练以始入一种习俗McDowell1998276),亦即进入这些概念使用的实践,而这种训练,对于个体而言,则是习得一种特殊的智性能力。
5
//  作为倾向的智性能力
一个行动是在对某个规则的遵行之下做出的,因为行动者掌握了这项规则,因而能够出于对这项规则的理解而行动,而这一行动正是其运用这一能力的结果。对规则的理解、把握,以及应用规则的能力,是一类高等习惯:运用规则的能力是实践的产物。这因此诱使人们主张,能力和技能不过是习惯而已。它们无疑是一些第二天性或获得的倾向,但由此并不能得出它们仅仅是习惯。Ryle200930)赖尔称其为智性能力,并通过与纯粹的习惯相比照,阐明了智性能力的三个特征:
1.纯粹的习惯是“单轨”的,也就是说,纯粹的习惯钝于环境的变化,一个纯粹的习惯在不同的情境中总有一成不变的表现;与之相反,智性能力则是“多轨”的,主体需要灵活地应对环境的变化,据此在行动上做出相应的调整。由此可见,遵行规则的能力是一种智性能力:如前所述,规则是普遍的,遵行一项规则不仅要求主体识认出施用该规则的场合,还要因地制宜地找到践行该规则的方式。
2.纯粹的习惯通过机械重复即可建立,而出于智性能力多样的实现方式,外界的反馈对于智性能力的培养不可或缺。行动者需要根据外界的反馈评判、改进自己的行为,从而塑造起相应的智性能力。金斯伯格正确地指出,从盲目的死记硬背过渡到带有理解的行动,有赖于行动者自我评判的反馈机制,然而金斯伯格设想的恰当感无疑无法从一开始就提供引导,而只可能在训练中逐步培养出来。
3.当出于纯粹的习惯行事时,行动者往往并不留心他正在做的事。与之相反,在发挥一项智性能力时,主体往往要想着他正在做的事,并且若非如此他就做不好。原因在于,智性能力是环境敏感的,主体要留心当下情境的特征,并对可能影响其表现的因素保持警觉。这使得智性能力的施展往往是一个个的意向行动,也因而带有意向内容。
纯粹的动物也能养成一些习惯,但却无法习得智性能力。智性能力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一种思想和行动的习惯McDowell199684),这使得纯粹习惯的表现与智性能力的表现有了本质区别。遵行规则所要求的概念能力是一种与语言相关的智性能力:这种智性的相关项是一种为意义所特有的可理解性。McDowell199672)由此,理解纯粹习惯的表现并不需要一种有别于理解出自本能行动的可理解性,但概念能力的表现则需要被置于理由的逻辑空间才能得到理解(例如,在§3中,我们用实践三段论的模式来理解意向行动)。
智性能力的施展带来的是一系列展现出品质和智性特点的事件Ryle2009118),而一旦我们将这些事件视作智性能力的施展,则势必要将这些行动视作对意图的实现、对理由的回应、对规则的遵行等等,因而这些行动本身就承载了概念性的内容、具有一个不可还原的心灵面相。在这种意义上,当我们说遵行规则在于关于一种独特心灵状态的事实时,我们并非是在诉诸一些内在之域的神秘之物,而就是在说这些世界之中的发生之事。一旦将这一洞见带回视野,我们就能看到,具有智能、拥有一个心灵,不外乎具有一系列复杂的倾向。而对规则的遵行,则是有心智的主体具备的众多能力中的一种。
*马健,清华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MA Jian, PhD Candidate,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China, Email: [email protected])。
参考文献
Boghossian, Paul A., 2012, “Blind Rule-Following”, in Coliva, A. (ed.), Mind, Meaning, and Knowledge: Themes from the Philosophy of Crispin Wrigh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7–48.
Ginsborg, Hannah, 2011, “Primitive Normativity and Skepticism About Rules”, Journal of Philosophy, 108(5): 227–54.
Haase, Matthias, 2009, “The Laws of Thought and the Power of Thinking”,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Supplementary Volume, 35: 249–97.
Kripke, Saul A., 1982, Wittgenstein on Rules and Private Language: An Elementary Exposition,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McDowell, John, 1996, Mind and World: With a New Introduction by the Author,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1998, “Meaning and Intentionality in Wittgenstein’s Later Philosophy”, in Mind, Value, and Reality,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63–278.
Ryle, Gilbert, 2009, The Concept of Mind, Abingdon, Oxon: Routledge.
Wittgenstein, Ludwig, 1958,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Translated by G. E. M. Anscombe, Second Edition, Oxford: Blackwell.
Wright, Crispin, 2001, “On Making Up One’s Mind: Wittgenstein on Intention”, in Rails to Infinity: Essays on Themes from Wittgenstein’s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16–142.
———, 2008, “Rule-Following without Reasons: Wittgenstein’s Quietism and the Constitutive Question”, in Preston, John (ed.), Wittgenstein and Reason, Oxford: Blackwell, 123–144.
[1] 除了意向性的和倾向性的心灵状态,至少还有一类现象性的心灵状态,即带有独特现象性特征的心灵状态。克里普克将其等同于可被内省到的(introspectible)心灵状态,因为克里普克认为,一个可被内省到的心灵状态必定具有某种独特的现象性特征,并正因其现象性特征才可被内省到。克里普克反对关于这类心灵状态的事实能够辩护一个行动是在对某个规则的遵行之下做出的,因为它既不能捕捉到遵行规则的实然性面相,也不能捕捉到遵行规则的应然性面相,相反,它更多地是一种伴随性的心灵状态。本文认为克里普克的这一论证是决定性的,因而不再展开论述。
[2] 赖特强调,这种依赖性不仅体现在我当前的判断对于我当前意图的构成上,还存在于我当前对于我过去意图的判断上(Wright2001141–2)。然而,这会面临如下困难。对于同一个意图,在它最初形成之时,它由我当时关于它的判断构成,例如,我曾真诚地宣称我有意图做P;然而,假如我最终没有诉诸行动,那么当我后来回顾这一意图时,我可能会宣称我当时并非真的有去做P的意图。按照赖特的主张,我们似乎总要以后来的说法为准,也就是说,事后的判断总是更权威,以此为依据,则能够判定我当初形成意图时的宣称必定违反了某项构成性条件。然而,我当然也有可能是面对困难临阵退缩了,只不过出于难以接受这一事实的羞耻感,我成功地欺骗自己说自己当时并不真的想做P。无条件地接受后来的说法反而会使人受到当下自欺的蒙蔽,从而误判过去情况的真诚性。然而,按照赖特的方案,我们却不再有进一步的证据去衡量后来的说法,因而似乎永远没有把握去确证后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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