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湘05行终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司法局,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资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司法厅,住所地长沙市韶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范运田,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李戈,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诉被上诉人邵阳市司法局、湖南省司法厅不予受理执业资格许可申请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0)湘0511行初1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马**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参加了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马**报名时在《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表》上“毕业证书编号是否可在学信网上查询”一栏中填写的是“无法查询”。针对此情形,报名系统相应提示须在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期限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学信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报名者只有点击“我知道了”才能报名成功。马**参加了2019年法考,考试成绩为:客观题166分,主观题105分。2019年12月23日,马**向邵阳市司法局提交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相关材料,邵阳市司法局对马**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并登录学信网查询其学历,结果为无法查询到学历信息。
邵阳市司法局要求马**对其毕业证书在学信网进行认证并打印结果,马**称不懂操作,该局工作人员协助其在学信网进行了查询和认证结果为马**提交的学历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以下简称中央党校函授本科)毕业证书不属于国民教育学历。邵阳市司法局于2019年12月27日对马**作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并告知了复议和诉讼的救济途径。马**于2020年2月17日向湖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湖南省司法厅经组织双方听证,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湘司复决字[2020]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邵阳市司法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马**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邵阳市司法局对其作出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和湖南省司法厅作出的湘司复决字[2020]3号行政复议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邵阳市司法局作出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和湖南省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根据上述规定,司法部具有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授予及颁发证书的法定职权,申报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应当按照司法部、湖南省司法厅公告的具体要求参加考试。根据司法部关于2019年法考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司法部5号公告),报考人员本人的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学信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且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仍需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是否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根据《证书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邵阳市司法局对马**作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并无不当。湖南省司法厅受理马**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通知、听证、审查、送达等法定职责,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马**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马**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马**上诉称,2018年施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法考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诉人为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该规定。通过学信网对学历的查询,只是对学历审查的一种手段,不能作为学历条件。学信网对学历的核验开始于2001年,上诉人于2000年即取得了中央党校函授本科毕业证,在上诉人取得学历前,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出台任何关于对中央党校函授本科学历不予认可或限制的文件,应当对该学历予以认可。邵阳市司法局没有行政许可权,依照《证书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需提供本年度成绩单和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形式上已满足该规定的要求,邵阳市司法局应当受理,报湖南省司法厅作出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该局直接决定不予受理不当。一审判决驳回马**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撤销邵阳市司法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和湖南省司法厅作出的复议决定,责令邵阳市司法局受理上诉人请求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程序上报。
被上诉人邵阳市司法局辩称,《法考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虽然未明确报考学历必须是国民教育学历,但司法部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要求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学信指导中心网查询或认证。马**持有的中央党校函授本科毕业证无法在学信网上查询或认证,不符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的学历条件,该局对其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马**的诉讼请求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湖南省司法厅辩称,根据司法部5号公告,报名参加法考的人员,本人的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学信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湖南省司法厅2019年考试公告》进一步明确,凡在本年度资格申领阶段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学历查询报告或学历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已经报名参加考试的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马**具有“查询结果通知”,不等于“本人毕业证书能够在学信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因马**的学历不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邵阳市司法局对其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湖南省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马**的诉讼请求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证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据此,邵阳市司法局对马**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实为依据上述规定对马**的申请作出的初审结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央党校函授本科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学历,不符合报名参加法考的学历条件。马**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虽然提供了学历查询结果通知,并不能改变其据以报名参加法考的学历为中央党校函授本科学历的客观事实。邵阳市司法局以马**的学历不符合条件为由对其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系执行国家法考政策时对同类情况的同等对待,符合公平原则。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马**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肖竹梅
审判员  段嫦娥
审判员  黄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黄先智
书记员周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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