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知法律社
主讲人:张俊浩   整理者:孙筱
2005年4月20日星期三14:00—16:30 
——笔记内容正文——
在讨论讲座题目之前,首先要知道——
什 么 是 民 法 ?
民法是尊奉意思自治,调整私交往部分的,对受害人的直接的、可执行的财产上的救济制度。
人的智慧首要是分类的思维 
1.调整私交往部分
2. 对受害人的直接的,可执行的财产上的救济➜可强制执行的 ?
为何不是人身救济?➜《民通》134条中规定的如赔礼道歉等无法强制执行,就算法院强制在报纸等上以义务人方的名义进行赔礼道歉,究竟还是否是真正的“赔礼道歉”?
民法是调整以适应,即调适于“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的秩序➜其中也蕴涵有➜和谐社会中国私交往自古就有,但是否自古即存在民法?
有认为:自古就有私交往➜也有调整体系➜有民法
共  识:我国现在需从西方,尤其是德国输入,需要输入,正如向人借钱,没有才要借,故➜中国古代没有民法
若承认前两者命题为真的情况下,就可以推出,我国民法必然在某个时期被“丢掉”,然而,何时丢掉?并未有此史料记载。
➜中国古代有民法是一个证明不了的问题
➜中国古代没有民法
➜那么是什么在调整私交往呢?
➜中国古代的“三纲五常”,但是,“五·四”忽略了其中好的东西,比如,“纲”的积极意 义——表率,担保(保障)
中国古代以刑法调整私交往,为什么不以原权为救济手段而是救济权?
民法不是去规定如何去行为的,而是裁判规则➜对应救济权
我国起草《民法典》者,常想要写入如一般人格权等《德国民法典》不存在之权利,并以此为豪,这样其实是把《民法典》当成是写明记录权利的手段。
3.尊奉意思自治原则:
不要轻信一种说法,要驳倒,要驳论据,方法,也要讲良心。若暂不能不能驳倒,暂时相信。
法律原则是这样的法律规范:逻辑位阶最高,价值不可抵触,不具体适用的抽象规范。
➜何为意思自治原则?
尊奉当事人运用自己的知识,管理自己的事物,追求自己的幸福,社会方能公正。社会给予一个环境而已➜市场制度找市场,而不是找市长,厂长何为“意思”➜人理性形成的研究一个概念外延要划分清楚
何谓“理性”➜人通过进化而获得的心理能力:
A、能由已知➜未知(学习,推理)
B、知何为公正
C、逻辑上
  价值上(正义/非正义)
“意思自治”使人们很辛苦,但它公正。市场制度并非是像很多民法学者描述的一样,是个好的制度,但现在没有一个更不坏制度来代替它➜“意思自治”并非是一个美妙的制度,是赤裸的竞争。
许多人把《民通》第2条作为是民法的定义,对此质疑:
《民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质疑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限制是否合适?
先,作为法条来说,出于主权的考虑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定义的话,就要考虑其应否存在。我们在学习数学等的时候,为什么不说,根据中国数学的公式得出?难道德国的民法就不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质疑2:“平等主体”?是本身就平等,还是调整后才平等?
若是本身就平等,即在民法调整前就是平等的,那么是谁使其平等?宪法?为避免其使用,用“私交往”来代替“平等主体”。
质疑3:调整财产、人身关系➜自古以来就有私关系,且有秩序调整,那么古代就存在民法?
学习法律与使用法律不用作为司法人员,尤其是律师,要学习在说一句话的时候时刻使自己处于无懈可击的状态。才有可能成功。成功并不是当一个什么“部长、院长”,若能把最高院判决的案子再提起再审,才是最了不起的。这样的“长”总会有个人来当,但能对法学起到重大作用的人少之又少,这样才是真正的成功。
民 法 的 精 神 ?
只有人以及人制造的东西才有精神,民法是人么?不是! ➜民法没有精神
那么,就会有这样的问题——法是否是人制造的呢?
有人认为:“法是统治阶级制定和认可的”
制定➜说明之前没有➜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矛盾(现有法律后有立法)
认可➜说明之前就有
因此,此定义矛盾
动物世界都有规范:
1、首先体现为产权➜侵犯一块属于其他狼群领地的狼,本身就会表现出“心虚”
2、没有如父女之间的繁殖行为
3、“救死扶伤”
它们的规定谁制定的呢?统治阶级?➜规范不是人制定的➜法律没有精神
法律是规范的一种,是衍化出来的,不是谁给强加的,是一个群体内部的互动、碰撞,形成了符合其内部运动的规则。民法是这样的规范,是互动、调适中产生的➜不该有精神,而应该是规则。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不讲精神而讲基本原则,原因如上。
《民通》3条、4条提出的原则有: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自愿、诚实信用从各种版本的教材看:
魏振瀛:增加了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王利明:公序良俗,守法
江平:禁止滥用权利
......
张俊浩教授认为:称某规范为原则,应首先探讨——标准是什么?
1、对权利的态度:真实的,不可侵犯的。
难道其他法律部门不是么?➜其他法律不保护私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
民法的权利很多➜是权利法➜各种权利必然不是平起平坐的何为更重要?
➜财产权更重要,其中物权更重要,物权中的所有权最重要。否则,就是无产者,是奴隶。
张俊浩教授送给同学一句话:“价值的东西是无法由逻辑证明的。是文化,进化出来的,是认同,是选择。不要总试图去证明它”
民法原则有:
一、所有权神圣
以往“所有权绝对”的表述不准确。
二、意思自治(契约自由)
人类社会共同约束➜社会分工➜结果:
1、私的所有权。
2、知识分立
人们得来的知识分别存在于得来知识人的头脑中。知识不同于钱,钱可以集中,知识不可以
➜“意思自治”产生具有重大影响。没有加和的知识供我们利用,但又需要大量知识
➜人永远处在不可救药的无知当中 但要有需要
➜一个好的制度,不是要消灭知识分立,而是使人能利用他人知识,合作,达成双赢
➜市场,供应,需求
➜预测将来
“意思自治”提供了利用别人知识,满足需求的机会。
有认为,“契约的死亡”,因定型化契约的出现,但“契约自由”存在的条件(私的所有权,知识分立)没有改变,则结果不会改变。
三、过失责任原则
是关于权利救济的原则,是二次义务,是归责原则。
过失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有个共同的上位原则——理性原则。
契约自由是理性原则的正体,过失原则是理性原则的反体。
张俊浩教授认为,现存的“过失原则,无过失原则,公平原则”三个规则原则是矛盾的。
因同时并存的原则应有兼容性。
有“公平原则”是不是说“过失原则,无过失原则”都不公平?
“无过失”不应该是原则,而是例外。
逻辑要遵守规则,不能把原则和例外相混淆。
四、诚实信用原则
有人要把“宪政原则”加入民法原则中讲民法原则要不要也讲整个法律的原则?
宪法是组建政府,指导政府,苛以政府义务的➜有限政府
资产阶级宪法“社会契约”,是雇佣契约,一个雇佣契约要不要写明主人的权利?
➜设身处地地想
➜是不需要与仆人商量主人的权利的
但仆人的权利要写明,如,8小时工作日,食宿问题,能不能看电视等等。
宪法是人民雇政府
➜并非未写的权利就是不存在的
➜只要公民有权利,就要保障起实现
民法是不是要体现宪法的精神?就好比是男人是否要体现女人的精神?
民 法 的 体 系
多要素,相互关联所形成的结构体系➜系统
概念是感官感觉不到的,是用理性思考来把握的,“民法”与“文本的民法”是不同的,现在我们讨论的体系是“民法本身”的体系。每个人对其的反映是有差别的,但正常的人是依能力的强若而不同程度地逼近一个概念。
“民法”体系势必关系到权利。是对权利的划分:
首先,用权利的对象来划分:
1.人身权
2.财产权

具体分为对权利的内容、效率、边界、取得、行使、救济的规定  必然想到规范,然而 这只是变相地说抽象的东西。
支配:直接作用于它来适应我们的意志。支配者在支配物的身上体现了其存在、意志。
支配的两层理解:
1.保存,改造;
2.消费。
但,不能支配人身➜支配对象是独立于人身的对象(除劳动与人相关),是脱离人身的物质,能,劳动。人们能支配的只能是财产。
要讨论一个问题,先要定义它,否则就是瞎扯。
而物权的救济权是否有期间性,立法例不同。首先要对物权进行划分:
准物权的对象不是物,究竟是什么也不知道。
但还有别的划分标准,如继承权,股权等不是以对象能作出的划分。
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是个混蛋逻辑。


德国民法上的物权、债权、继承权、亲属编不是在一个标准上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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