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烧烤摊性骚扰、殴打女性的事件,引发了对见义勇为的广泛讨论。见义勇为的逻辑基础是正当防卫,而一般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存在模糊性。
一、“还手都算互殴”
法律规定了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治安层面,在实际基层执法中,两个人打架时,必须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来引起正当防卫的预备,另一方继续追打,再还手,才会认定为是正当防卫。如果直接还手,绝大多数都会被判断为互殴,同等对待。互殴,一般指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相互攻击。
你在地铁上与人发生纠纷,那人出手打了你一耳光。这个时候,你肯定没有与对方约定打架,但你立即还手,基于这种“规矩”,仍然会被判定为互殴。报警后,警察会进行调解,双方同意则和解,否则,双方就会以互殴被拘留。
在短视频上,我们能看到很多这样的“普法”。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定义: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但是,《指导意见》并没有规定:面对不法侵害,“还手都算互殴”,不分轻、重责。也强调了要“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所以,“还手都算互殴”只是基层执法的一种更简化的“规矩”。
二、“还手都算互殴”的要求太高
“还手都算互殴”这种规矩,对公民要求太高,甚至对守法公民施加了一种屈辱。
首先,在很多场合,比如地铁、公交车上,空间本来是封闭的,被打者很难逃跑。而且,被打了立刻逃跑也是一种屈辱,还击,作为防卫意图,保卫的是人格尊严这种合法的权利。那么,这也就意味着,这种“规矩”要求公民放弃保卫人格权。
其次,先动手的人,往往不会只打一下,这就意味着“打不还手”要求公民忍受多次非法侵害、以及屈辱。
短视频民警普法,实际上是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释法”,并没有权威性。并不存在的法条约束民众,某种程度上,就成了“不教而诛”。
第四,这种规矩还可能刺激出恶意。对先动手的人来说,发现对方不还手,并且他懂这个“规矩”,就明白逃不脱拘留了,那么,打一下是拘留,打两下还是拘留。而且,只要成功激怒对方,对方不逃而还手,就变为互殴,先动手者反而脱责。
第五,在无法逃跑的场景下,在遭遇打击后,即便不试图反击,仅单纯防卫。普通人由于没有经过训练,无法做到拳击手那样精准,往往会挥舞手臂,或者推搡,抓扯,这都很可能碰到对方身体、衣服,形成痕迹。这就可能被判定互殴。这就意味着,面对打击,不能逃跑,甚至都不能防御。
第六,很多时候,先动手的往往身体更强壮,或者是男人打女人。被打者还手,往往也仍然吃亏。这时候却算作同等的互殴。
面对摆在自己面前的“互殴”,以及伴随而来的拘留与罚款,被打并还手的人,只能选择和解。即便事后行政复议,也难免当时被拘留,更何况行政复议也需要花费极大的成本。这个和解之下,弱者不但在身体上受到更多打击,正义没有彰显,而且,最后也被戴个违法的帽子。对弱者而言,是在本来受到伤害的基础上,再次承受屈辱。
第七,一般人都很笃定自己遵纪守法,没有被拘留的可能。但你高高兴兴下班,在地铁上和人吵架,这时你也很笃定,不会动手,但当别人打你一拳,你哪怕你仅仅是抓住对方的手,你就可能变为互殴,失去自由。这就使得失去自由,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随机性。守法公民,每天早上起来,不应该有这种惶恐,也不该在被打之后,承担某种必然的屈辱。
唐山烧烤店事件中,据传最初报警后,是按照一般打架处理并和解。不管这是否真实,现实中,基于这种操作“规矩”,很多类似性质事件,的确都是这样操作,最后算作了互殴并和解。
综上所述,这个“规矩”对合法公民的要求实在太高,成了不问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这让守法公民必须忍受不法侵害,承受屈辱,甚至陷入担忧之中。鲁迅曾写过,前清有成例,知县老爷出巡,路遇两人相打,不问青红皂白,谁是谁非,各打屁股五百完事。
三、“还手轻责”
在2020年9月3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的通报也指出: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不各打五十大板,自然就是要进一步分清楚责任,“先动手者惩罚,后动手者,只要不超越一定限度,则轻责、无责”。
从执法成本来说,还手都算互殴,是最低成本的。只要双方有轻微伤痕,衣服拉扯的痕迹,都可以判断互殴。然后警察调解,双方和解,结案,效率很高。反过来,“先动手者惩罚,后动手者轻责、无责”,会让基层执法成本更高,涉及调看录像、验伤等程序。
然而,彰显正义,保护合法公民,这是法治的最基本功能。这点成本,应该付出。
现在公共场所的摄像头多如牛毛,现场手机也多,既然可能“看到”,就可以分清先后,先动手者责任更大,还手者责任更小。然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等三种情况,予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这样做,才是既精准的符合法条,符合指导意见的精神,也符合人民群众对正义、公平的认知——显然,当一个人出手打了他人一耳光,这个人还击,保卫自己的尊严,不应该与先打人者同罪。
曾有人说过,美国是世界上最难入侵的国家,因为全民都会驾驶,武器拥有量高,这都是入侵者的噩梦。显然,能保卫自己的人民,自然能够更好地保卫国家。禁止公民任何程度上的保卫自己的权利,并不能导向更好的公平、正义,也不能导向更好的安全。
有限度还手轻责、无责,是很多自卫行为的基础。比如,在无人的地方骚扰、攻击女性,女性用防狼喷雾防卫自己,显然,这也是一种还手。女性必须先逃的要求太高,这使得还击缺乏突然性,往往会陷女性于更危险的地步。
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也是见义勇为的逻辑基础。当打自己都不能还手的时候,看到别人被打,可以合法干预就没有逻辑基础。能够保卫自己的人民,才能更好地尽到公民义务,维护社会正义。
“先动手者被惩罚,防卫者轻责、无责“,并不会激发出更多的暴力。对先动手者的制约仍然存在,而且,避免了先动手者通过激怒对方还手,变为互殴的意图,这只会减少暴力。
四、“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是中国法治的建设方向
“还手都算互殴”不是立法问题,仅仅是一个基层日常执法的操作问题,或者说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的基层执法的质量问题。这个问题,却关乎群众的切身权利与安全感。
实际上,“有限度还手轻责、无责”,正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
《指导意见》也指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哪怕一耳光、一拳头、一次性骚扰的触摸,都是不法侵害。
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所作的工作报告就强调:诠释正当防卫理念和规则,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已经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连续三年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
顶层设计的法治理念,并没有要求守法公民必须忍受暴力,忍受屈辱。这个理念,也应该变成社会广泛接受、司法机关高度遵循的理念。
近年来,基层执法的力度提高很快,但执法质量,更需要跟上。我理解顶层法治理念到基层具体执法,需要一个过程,但这个过程,应该快一些。
“还手都算互殴”的规矩,该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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