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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3 篇 原创
文 | 智识君  朱幸律师


作者:朱 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智识君)
前言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3号,简称“43号案件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经六个多月的酝酿,于6月12日正式发文,将于2023年8月1日施行生效。
43号令,是对2005年《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简称“2005年案管11号文”)全面修订和重构。其修订重构背景亦是去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简称“42号合规管理办法”),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可理解为:43号令中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是42号令合规管理体系的配套文件。
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在国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新规对体系建设的补充
本文主要内容如下:
01 案管新规的范围及全景
02 案管新规的修订及要点
03 案管新规的合规补充

04 综述及总结


案管新规的范围及全景

1.1 适用范围
适用主体
(1)直接适用: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及所属单位)
(2)参照适用:地方国企(
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指导)
适用范围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包括:责任主体、管理制度、工作机制、以案促管机制等
适用场景
境内外诉讼、仲裁等案件管理

其中法律纠纷案件包括:
诉讼:在我国诉讼体系中,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还包括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等,其管辖机构为人民法院;
仲裁:此处主要指商事仲裁,其管辖机构为各地仲裁委员会;
其他:除前述诉讼、仲裁外,法律纠纷还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人民调解、行政复议,以及目前推行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

1.2 内容全景
章节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制订依据、适用主体、主要定义、总体要求
第二章 
组织职责
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及职能部门、法务人员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管理制度、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应对措施、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案件预警机制、历史遗留案件、案件总结、纳入法治建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案件报告等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管理制度、国资备案报备、结案报告、督办机制、内部协商协调机制
第五章 中介机构管理
管理制度、主导作用、机构评价机制、风险代理
第六章 奖惩
案件管理激励机制、违规追责、国资监管
第七章 附则
参照适用、原暂行办法废止
第二章至第五章是国有企业案管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其中:
组织职责、中介机构管理
:确定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和业务职能部门的案件管理职责,同时确定管理要求,解决的责任主体、职责界面及中介机构的建设问题(WHO)。

管理机制、重大案件管理:确定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及防控机制、案管措施、涉外案管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及内部调解、案件预警机制、历史遗留案件、重大案件管理等机制,解决的是如何管理案件的建设问题(HOW)。

案管新规的修订及要点

43号案件管理办法,对2005年《2005年案管11号文作了全面修订和重构,其主要修订及要点包括:
章节重要修订及要点
第一章 
总则
进一步明确国企案管原则(第4条),包括:
(1)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
(2)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3)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4)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
进一步要求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第5条)
第二章 
组织职责
(1)进一步明确第一责任人案管职责(第6条)
(2)新增明确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和职能部门的案管职责(第7条、第8条、第9九条)
第三章 
管理机制
(1)新增法律纠纷风险排查,以及重大风险预警及防控机制(第12条)

(2)新增法律纠纷论证及应对机制(第13条)

(3)新增涉外案管机制(第14条)

(4)新增法律纠纷案件预警机制(第16条)

(5)新增“以案促管”机制(第18条)

(6)新增案件报告、纳入考核、信息化建设要求(第19-21条)

(7)新增完善多元化解决机制,并完善内部调解等机制(第15条)

(8)进一步完善“积案管理”机制(第17条)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1)进一步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及应对机制要求(第22条)

(2)进一步完善重大案件备案条件及内容(第23-26条)

(3)新增重大案件督办机制(第27条)
第五章 
中介机构管理
(1)进一步明确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要求(第29条)
(2)进一步明确风险代理责任要求(第32条)

(3)
增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第31条)
第六章 
奖惩
(1)新增案管激励机制(第33条)
(2)进一步完善追责问责机制(第34条、第35条)

案管新规的合规补充


根据《
42号合规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中央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之规定,可以进一步明确:
(1)法律纠纷,属于合规风险
的组成内容;

(2)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需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以上系针对法律纠纷处理,在合规管理层面的原则性规定,而《43号
案件管理办法》则进一步细化了法律纠纷案管的合规要求,其合规补充重点包括:
1、案管组织职责
2005年案管11号文》对国企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组织职责,提出原则性规定,即:“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在此基础上,《43号案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案管组织职责,并与《42号合规管理办法》衔接对应,具体如下:
主体合规职责(42号)案管职责(43号)
主要负责人

(1)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

(2)推动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1)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

(2)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3)定期听取报告

(4)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

总法/首席

(1)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1)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2)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

(3)指导所属单位加强案件管理
管理
部门
(1)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
(2)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
(3)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1)拟订案件管理制度
(2)组织开展案件应对

(3)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4)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

(5)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业务和职能部门

(1)……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2)……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1)及时与法务管理部门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
(2)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

(3)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可以看出,最新的案管职能,与合规管理要求相互契合。比如:合规管理和案管都纳入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责任范围、总法/首席均有领导管理部门及指导所属单位的职能、管理部门均有制度建设、应对及信息化等职能、而作为第一道防线的业务和职能部门也兼具风险管理的相关职能。
当然,案管职能也有其特殊性,是对合规管理的补充,包括:

(1)主要负责人有“定期听取报告”的新要求;

(2)考虑到案管机制中并不存在类似“合规委员会”的组织,此处系由总法承担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职能;

(3)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是管理部门的独有职能;

(4)案管新规中未明确总法对于重大法律纠纷的牵头职能,但亦考虑到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亦属于“重大合规风险事件”,仍
需由首席(总法)牵头,合规(法务)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且需履行向国资监管部门(或上级集团)报告的职能;

(5)及时沟通案情、配合开展案件工作,以案促管等,是业务和职能部门独有职能。

2、以案促管机制
以案促管,是
《43号案件管理办法》对合规管理体系的另一重点补充。
早在重要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国资发法规规〔2021〕80号】文件中,就明确提出“加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力度……推动‘以案促管、以管创效’”的基本要求。
《43号案件管理办法》对国企进一步提出如下合规要求:
项目合规建设要求
机制建立健全


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
第四条
一道防线职能


业务和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与法务管理部门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第九条
以案促管
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第十八条
对于国企而言,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需注意以下关键要点:
(1)以案促管机制是重要的事后机制。不少国企从业人员存在普遍误区,法律纠纷管理仅仅就是个案,案件办结后缺乏有效的后评估机制。《43号案件管理办法》在答记者问时,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提出:在管理机制上,从风险防范、案件应对,到类案预警、管理提升,强调做好案件管理“后半篇”文章,形成“事前风险防控、事中纠纷化解、事后以案促管”的完整链条。可以看出,以案促管是重要的事后机制,国企除了要重视事中纠纷化解,也要积极做好“后半篇”工作,通过案件处理,进一步完善国企内部管理问题。

(2)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本质上也属于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机制。这一点,我们在第3节“法律纠纷风险排查预警论证应对机制”再展开。

(3)完善制度及改进工作机制是以案促管在合规上的落脚点。《42号合规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填完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以案促管的本质就是让国企法律纠纷不局限孤立事件,从中实现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路径包括制度、流程的优化,形式包括法律意见书、建设函等形式(如下图)。
3、法律纠纷风险排查预警应对机制
《43号案件管理办法》第三章“管理机制”,对国企提出的“法律纠纷风险排查预警论证应对”机制,是对《42号合规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的补充要求。其框架要求包括:
项目合规职责(42号)案管职责(43号)
排查

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

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
预警
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
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
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
应对
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
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

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
对于国企而言,建立健全法律纠纷风险排查预警应对机制,需注意以下关键要点:
(1)法律纠纷风险,可纳入合规风险数据库,且定期开展排查及更新。

(2)法律纠纷风险,是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及预警的重要组成部分。虽《43号案件管理办法》未直接提及“识别”、“评估”等合规运行机制要求,但“深入分析”案件本身就是风险识别、评估的应有之义。
(3)法律纠纷风险的预警内容,遵循合规逻辑,即原因及后果等,注意类案预警提示,便于采取防控措施。
(4)法律纠纷风险的应对,遵循合规逻辑,并进一步明确提出: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等。

从智识君的执业办案经验来看,针对重大法律纠纷,团队一般会制订预案报告(如下截图),对纠纷事实、请求权基础、争议焦点、起诉/答辩/辩论要点进行提前准备。一方面是便于委托客户关注纠纷重点,避免关注分散;另一方面也是律师办案重要的思维和应诉框架。实践看来,预案报告以及后期纠纷处理的其他报告,亦可梳理出企业合规治理提升的要点,可作为“以案促管”的重要依据。

综述及总结

1、案管新规的范围及全景:法律纠纷案件包括诉讼、仲裁及其他。其中《43号案件管理办法》第二章至第五章是国企案管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对应着组织职责及中介机构管理(WHO,解决的是谁来做的问题),以及管理机制和重大案件管理(HOW,解决的是怎么做的问题)。
2、案管新规的修订及要点:包括进一步明确国企案管原则,明确及新增组织职责,以及案管机制等。
3、案管新规的合规补充:《43号案件管理办法》是对合规要求的进一步拓展,其中:
(1)案管组织职责,进一步明确案管组织职责,包括主要负责人、总法、管理部门及业务及职能部门等,与合规管理要求相互契合;
(2)以案促管机制,是对合规管理体系的另一重点补充及合规落脚点;
(3)法律纠纷风险排查预警应对机制,是合规运行机制的补充要求。
当然,《43号案件管理办法》对于国企而言,前述组织职责-以案促管-法律纠纷风险排查预警应对机制是案管机制中最重要的三大内容,其他建设监管信息,包括:重大案件管理、中介机构管理等,本文不再赘述。
纪德说:在我的理想和我的栖息地之间,隔着我整整一生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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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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