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图片来源于国家发改委)
作者:朱 幸 律师(智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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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2022年4月1日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依托智识君十年国企法律服务经验,以及国企合规治理的持续关注,完成本文并提交,希望能对国家和地方之国企合规治理升级转型,提供一定法律助益。
本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整体完善建议
1、“依法合规”的概念规范
2、合规意识与合规要求并重
3、监事会的合规职责不能忽略
4、强化业务部门的合规实施职责
5、合规委员会及合规牵头部门的独立性建议明确立法保障
二、关于办法第一章、第二章的具体修订意见
(详见表格)注:第三章至第五章涉及合规路径建设,无实质修订意见
一、关于办法的整体完善建议
(一)“依法合规”的概念规范
考虑到“合规”中的“规”本身就包括了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标准,以及企业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其概念外延是大于“依法”中的“法”(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本办法多次提出“依法合规”的概念,存在一定程度的概念限缩,有必要进一步理清并规范适用。
我们建议:明确为“合规”,而非“依法合规”。
(二)合规意识与合规要求并重
本办法在第六章合规文化建设中提及领导人员合规意识(第三十四条)、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第三十四条)、干部职工合规意识(第三十六条)。实践中,国企合规管理推动提升难点并不是要求的多寡,而是合规意识提升及有效贯彻落地,但本办法中对于企业全员的合规意识提升仅将其作为合规文化建设,但将其作为合规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我们建议:将全员的主动合规意识,和外部的合规要求在本办法立法中同等提倡规范。
(三)监事会的合规职责不能忽略
本办法在第二章组织和职责中规定了党委(党组)作用(第六条),董事会职责(第七条)、经理层职责(第八条),虽在规定了监督部门职责(第十四条),但仅指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等部门,未明确规定监事会在合规管理中的职责。
原《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六条本对监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有明确界定,从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角度实现了合规管理与公司治理的匹配性,而本办法在提出的“三道防线”原则的同时,“第三条防线”的监督职责在一定程序上取代了监事会合规管理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要……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本办法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监事会的合规职能。
我们建议:维持原《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六条对监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且其与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等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第三道防线”的职责并不当然冲突。
(四)强化业务部门的合规实施职责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业务部门及合规牵头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确定了第一、二道防线的职责界面,无疑是本办法最大亮点。实践中,国企的合规管理,要么存在“合规替代”的误区(即认为合规仅由合规部门实施,业务部门并无合规职责),或“合规对立”的误区(即认为合规部门与业务部门天然对立),需对于业务和合规牵头的合规协同作用进一步强化。
我们建议:在本办法修订中进一步强化业务部门的合规实施职责,如第十二条第(一)项须进一步明确为:“按照合规要求完善本领域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制定并实施本领域合规管理指引及有关清单”,第(三)项进一步明确为:“对本领域内制度、文件、合同及经营管理及从业行为等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自行或与牵头合规部门协同实施合规风险应对措施”等。
(五)合规委员会及合规牵头部门的独立性建议明确立法保障
本办法在第五条基本原则第(二)客观公正中提及“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等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坚持统一标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即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独立性规定在“客观公正”的原则中,易被其履职义务所弱化,且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组织领导部门,即合规委员会亦无前述独立性体现。
我们建议:结合相关国际合规惯例及实践,考虑增设条款明确合规委员会及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独立性,如:“合规委员会及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应独立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企业应当通过制度等规定保障合规委员会及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职,不受干扰”。
二、关于办法第一章、第二章的具体修订意见
注:第三章至第五章涉及合规路径建设,无实质修订意见
无名的人啊 我敬你一杯酒 敬你的沉默 和每一声怒吼 敬你弯着腰 上山往高处走 头顶 苍穹 努力地生活(毛不易《无名的人)
智识君祝您我虽平凡普遍,却有自我的努力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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