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的两张面孔
在当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正义无疑已经成为一个核心概念。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正义必须有着明确的适用范围,即人们关注的是“谁之正义”。戴维·海德(David Heyd)在探讨一般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时曾言,“康德认为道德原则适用于所有理性的人。边沁认为它们适用于所有的众生。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把政治道德的范围限制在城邦的自由公民身上。基督教神学关注以上帝的形象所创造的人类的灵魂。每种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都是根据其基本规范原则来确定其主体的适用范围:康德关注的是理性,边沁关注的是快乐的最大化,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关注的是美德的培养,基督教关注的是灵魂的救赎。”那么,如何确定正义的适用范围呢?休谟曾经强调正义是用于调控个人之间的合作关系的,认为虽然自然赋予了人类无穷的欲望和需要,但是自然并没有给予人类满足这些欲望和需要的丰富手段,为了生存下去,“人只有依赖社会,才能弥补他的缺陷,才可以和其他动物势均力敌,甚至对其他动物取得优势。社会使个人的这些弱点都得到了补偿:在社会状态中,他的欲望虽然时刻在增多,可是他的才能却也更加增长,使他在各个方面都比他在野蛮和孤立状态中所能达到的境地更加满意、更加幸福。”在休谟那里,人类并不是生活在诗人们所谓的“黄金世代”中,人类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社会状态以后,为了能够生存下去,正义也就出现了。由于在19世纪以前,人类的科技发展水平是极为有限的,人类当时的种种行为对未来世代所产生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再加上休谟等人之观点的影响力,当时的正义理论基本上只是关注同一世代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没有涉及到未来世代的处境问题。
一、正义的内涵及其范围
什么是正义?这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虽然正义的概念变化多端,但是其基本含义都是一样的,即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应得是正义的最基本的内涵。譬如,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分的报答”。在柏拉图那里,正义存在于灵魂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或社会有机体的各个部分之间的和谐秩序之中,每个公民应当做与其本性相适应的事情,否则,正义并没有得以凸显。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曾给正义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所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正义是政治共同体的最高道德,而且是统摄其他道德的最高道德。他曾将正义分为“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并且也是这两个概念的首创者。亚里士多德强调正义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分配正义在于成比例,“人们都同意,分配的正义要基于某种配得,尽管他们所要(摆在第一位)的并不是同一种东西。民主制依据的是自由身份,寡头制依据的是财富,有时也依据高贵的出身,贵族制则依据德性。”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在于给予人们所应得的东西,在于按照某种标准将东西分配给人们,相等的东西给予相等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等的人。
我们在探讨正义理论时除了关注正义的内涵以外,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是我们关注的是“谁之正义”,易言之,谁应当以及能够被纳入正义的范围?这也是我们在判定正义有哪两张面孔时的核心根据之一。针对这一问题,通常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应该关注同一世代的人们之间的正义问题,另一种主张则认为除了关注某一世代的人们之间的正义问题以外,还应该关注不同世代的人们之间的正义。世代所涵盖的范围是较为广泛的,除了我们刚才提及的“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以外,还有“过去世代”。就这三种世代的内涵而言,当今世代通常是指目前活着的、在场的人,未来世代指的是那些尚未出生的、尚未出场的人,过去世代通常是指已经死去的、退场的人。倘若某种正义理论只关注某一世代之内的人们之间的关系,该正义理论就属于代内正义理论的范畴。倘若某种正义理论关注的是过去世代、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之间的关系,该正义理论就是代际正义理论。
二、共时性正义
如上所述,正义既包括共时性维度,又包括历时性维度,与这两个维度密切相关的是,正义可以被分为两部分,即“共时性正义(synchronic justice)和历时性正义(diachronic justice)。共时性正义是当代人之间的正义,或者是那些完全参与社会的政治关系的当代人之间的正义。历时性正义需要处理当代人与未来公民之间的关系。”我们在此部分所探讨的那些关注正义的共时性维度的代内正义理论,即“共时性正义”,而下一部分将探讨那些关注正义的历时性维度的代际正义理论,即“历时性正义”。
代内正义理论主要关注某一个世代之内的人们之间的正义关系问题,这一正义理论大体上也可以被分为两部分,一是关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正义问题,二是关注群体与群体之间的正义问题。人们在关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正义问题时,往往将侧重点置于某一民族国家的成员之间的正义关系。很多思想家在探讨正义理论时,通常不自觉地接受了该理念,大体上只有斯多亚派的哲学家等少数学者曾经质疑过该立场。然而,现如今有些学者已经开始进一步延续斯多亚派的立场,主张扩展正义的适用范围,譬如查尔斯·贝兹(Charles Beitz)和涛慕思·博格(Thomas Pogge)等世界主义者已经强调,在全球化时代,如果正义理论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诸如民族国家这样的共同体之内,那么其吸引力将会大打折扣。一方面,很多学者主要关注民族国家范围内的个体与个体的分配正义问题。当代的许多平等主义者仍然将国家视为正义共同体的边界,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就大体上认同该立场。虽然罗尔斯在《正义论》的第58节中曾依照其秉承的契约主义方法偶尔提及了国际正义,但是当他在探讨正义理论时主要还是将讨论的范围限于民族国家之内。他曾强调正义原则主要与社会的基本结构有关,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在此直觉的概念是:这种基本结构包含着不同的社会地位,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前景部分是由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这样,社会制度就使人们的某些出发点比另一些出发点更为有利。这类不平等是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在罗尔斯那里,社会被设定为一个拥有封闭结构的共同体,其正义原则就适用于调节该共同体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与其他共同体的成员之间的关系并不在其调节范围之列。
三、历时性正义
代际正义主要涉及到正义的历时性维度。虽然代际正义从表面上来看是一个明白易懂的概念,关注的是世代与世代之间的正义问题,但是由于“正义”和“世代”这两个概念本身内涵的丰富性以及代际正义必须要着重处理的代际关系的独特性,代际正义的含义也变得较为模糊。我们首先看一下,代际正义在英文中有几种表述方式。实际上,在英文中,代际正义有多种表达方式,较为常见的表达方式有“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justice across generations”“generational justice”和“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等方式。当罗尔斯在探讨代际正义理论时,他所使用的是“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布莱恩·巴里(Brian Barry)在提及代际正义理论时,曾经既使用了“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又使用了“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并以后者为主。与其他用法相较而言,“justice across generations”的使用频率较低,特雷梅尔在其主编的《代际正义手册》的“导论”中曾言,“‘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和‘generational justice’这两个词是同义词。正如‘性别正义’这个词不可避免地意味着性别之间(而不是在一个性别群体内部)的正义一样,代际正义也不可避免地意味着世代之间(而不是某一世代内部)的正义。因此,前缀‘inter’是可有可无的。”目前,当人们在研究代际正义理论的过程中,越来越倾向于使用“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这种表述方式,这种表述方式也愈发具有影响力,我们也采取这种表述方式。
代际正义由“世代”和“正义”两个词构成。世代的内涵较为丰富,尤金妮亚·斯卡比尼(Eugenia Scabini)和埃琳娜·玛尔塔(Elena Marta)认为“世代也许被定义为群组(cohort)、与消费方式相关的生活阶段、家谱的传承(genealogical lineage)或者经历过类似历史事件的一群人。”斯卡比尼等人随后一一介绍了世代的四种含义。根据第一种定义,世代被理解为群组,这是关于世代的人口定义,指的是基于出生年份或者年龄的分析单位。时间周期可以是1年、10年或者一个人出生到随后生下自己孩子之间的平均间隔,这个间隔通常是25年或者30年:第二个定义是关于世代的经济定义,涉及到消费方式或者消费者的类别,一些人因年龄相同而在消费方面有着相似的偏好,或者与生产系统有着相同的关系。根据这种定义,我们至少可以确定三代人同时存在,即青年人、成年人或老年人:第三个定义是关于世代的家谱定义,它将世代定义为一种特定类型的家庭关系,而不是从属于某一年龄组或者经历过同一历史时期的事实来看:第四个定义是关于世代的历史主义定义。该定义是建立在共同的社会历史经验的基础之上的,强调了特殊的历史事件的重要性,从文化和社会的角度来界定世代。根据这种观点,一个人一生中只属于一个世代,比如“1960年代的一代”指的是那些生活在1960年代的青少年。
不仅如此,如上所言,世代所包含的范围也较为广泛,大体上包括过去世代、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虽然未来世代从表面上而言指的是那些尚未出生的、尚未出场的人,但是人们对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之间是否存在“重叠”这一问题,通常有两种看法,一是“非世代重叠”,二是存在“世代重叠”。克莱顿·胡宾(Clayton Hubin)和威尔弗雷德·贝克曼(Wilfred Beckerman)等人采取的是前一种用法,胡宾是较早地关注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的学者之一,他曾言,“当我在谈到未来世代时,我是指这些世代与我们所处的世代没有重叠。……我在此感兴趣的是,当今世代被要求在非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对未来的、非重叠的世代在道德上被要求做什么。”贝克曼在通过质疑未来世代是否拥有权利从而试图批判代际正义理论时,也曾言“我将讨论尚未出生的未来世代,并不存在世代重叠的情况。于是,我并不关注因情感的关系我们倾向于关心我们的孩子或他们的后代,也不关心因同样的原因我们对他们负有责任。”特雷梅尔在其研究代际正义理论的重要著作《代际正义论》中认为“非世代重叠只是一种建构。那种普遍适用的代际正义理论应该包括所有可能的世代之间的比较,也就是说,它必须包括不重叠的世代,但是不限于这些世代。排除世代重叠的代际正义理论并不是完备性的。”可见,特雷梅尔采取的“世代重叠”的概念。
狭义的代际正义理论并不涉及当今世代对过去世代的行为负有什么样的道德义务,而主要涉及到当今世代与未来世代之间的关系,此时也会关涉到我们刚刚提及的是否存在着世代重叠的问题。那种采取世代重叠概念的狭义代际正义理论同样也要处理老年人、中年人和青年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例如,它涉及到家庭中的代际关系。虽然特雷梅尔偏爱世代重叠并强调非世代重叠只是一种建构,但是当人们在探讨当今世代与未来世代之间的关系时,非世代重叠的假定往往是一种主流的设定,人们通常关注的是当今世代对那种与当今世代并不存在重叠的未来世代(以下简称“非重叠的未来世代”)负有哪些道德义务。对于探讨代际正义理论而言,人为“构建”的非世代重叠情况同样是有用的。在那种采取非世代重叠的狭义的代际正义理论中,未来世代是指在目前地球人的所有人去世以后将会存在的人,换言之,这些人目前尚未出场,未来世代也可以被分为“较近的未来世代”和“遥远的未来世代”。倘若我们采取这种关于未来世代的界定方式,刚才我们提及的老年人、中年人和青年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属于我们上面提到的“代内正义理论”需要解决的问题。总之,大部分关于代际正义理论的研究,倾向于假定在不存在世代重叠的情况下探讨狭义的代际正义理论,即如何处理当今世代与非重叠的未来世代之间的关系。
四、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之间的关联性
代际正义与代内正义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为什么我们需要单独讨论代际正义理论,而不是将其与代内正义理论一起探讨呢?这在很大程度上与代内正义理论和代际正义理论的问题域的差异有着很大的关联性。代内正义理论和代际正义理论所关注的问题显然是不同的。如前所述,代内正义理论关注的是同一个世代之内人们之间的正义问题,譬如,一个国家内部富人和穷人之间的正义问题,罗尔斯在《正义论》所构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就主要关注此类问题,还有国际正义理论、全球正义理论以及性别正义理论等等都属于代内正义理论的范畴。然而,代际正义理论主要关注是不同世代的人们之间的正义问题,并不关注国家之内的正义问题、国际正义和性别正义等内容,当今世代和非重叠的未来世代之间的正义问题,就属于代际正义理论的范畴。从理论层面来说,代际正义理论主要关注如何理解代际关系?怎样证成代际正义理论?未来世代拥有权利吗?倘若有的话,这些权利的根基是什么?利益和负担怎样在各代之间进行较为公平的分配?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道德义务以及负有何种道德义务?如果我们将道德义务分为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那么我们对未来世代负有禁止对其施加痛苦的消极义务,还是负有主动促进去福祉的积极义务呢?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显而易见地区分开来,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很难被区分开来。另外,倘若当今世代对“亲近的未来世代”的义务与“遥远的未来世代”的义务之间出现了冲突,那么哪个义务更加具有优先性呢?从实践层面而言,代际正义关注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如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等,就是代际正义理论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实际上,环境问题、经济问题和人口问题都与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关联性,它们分别关注经济方面的可持续性、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和人口方面的可持续性。在构建代际正义理论的过程中,人们通常假定当今世代与未来世代是不会碰面的,正是因为当今世代在做出能够影响到未来世代的环境政策、经济政策和人口政策等决策的过程中,未来世代是不在场的,这才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怎样才能公平地对待未来世代,怎样才能获得一种自洽的代际正义理论。
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之间的关联性,大体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代内正义的实现是解决代际正义问题的前提。对于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之间的关系而言,廖小平曾言,“不论是在不同国家之间、不同地区之间,还是在不同群体之间、不同个人之间,代内的严重不公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甚至还在不断地加重。如果代内公平作为一个问题还不能解决,代际公平又如何能够实现?大谈代际公平不显得有点尴尬吗?因此,虽然代际公平在价值上具有优先性,但要解决代际公平问题,必须首先立足于代内公平的实现。”倘若一个世代内的分配正义、性别正义、国际正义和全球正义等诸代内正义的内容得不到实现,那么那种致力于实现代际正义的努力往往变成一种空谈和奢望。也就是说,从事实考量的角度出发,人们需要优先解决代内正义问题,尤其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形中更应该如此,然而,此时人们仍然需要考量当今世代所采取的政策可能对未来世代的影响。人们之所以要如此,在很大程度上与代际之间权力的不平等性和非对称性有关。当今世代既可以为未来世代做贡献和进行储存,也可以伤害未来世代,不为未来世代进行任何储存而大量消耗很多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例如,当今世代对核废料的处理措施是否妥当,可以对未来世代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倘若当今世代采取一种不负责任的环境政策,未来世代就很难拥有干净的水源、清洁的空气和不受污染的土壤,而未来世代不得不接受这一切。这与代际关系所具有的非平等性和非对称性密切相关,简言之,当今世代可以伤害未来世代,而未来世代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同时,未来世代的偏好乃至其是否能够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都要受到当今世代的影响。如果当今世代不采取审慎的行动(如采取那种会产生大量污染的环境政策、大肆向外借债),那么当代内正义实现之后,代际正义并不是自然而然就可以实现的。
来源:《学术界》,2019年第3期,第1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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