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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初版序言中,开宗明义地说明了其写作《正义论》的目的:“试图概括由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并将其提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层次。”在书中,罗尔斯对传统契约论进行了全新的修改,构想出同传统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相对应却又高度区分化的原初状态这一概念,通过一系列限制性条件使得原初状态得以模拟为一种公平的选择性程序,并由此程序确立起“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正义理论,使之优于并替换西方政治文化思想中占支配地位的功利主义传统。如果我们接受罗尔斯的这一论述,将其正义理论视为一种高度抽象的契约论,那么理解原初状态的真实含义就显得极为关键。
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作为自由和平等的理性人的选择程序,有关键性的两个条件性设定,即无知之幕和相互冷淡,并提出“在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和无知之幕的结合达到了和仁爱同样的结果”。《正义论》发表后,人们对无知之幕内涵的理解没有太大分歧,但原初状态各方之间“相互冷淡”的动机设定,引发了对罗尔斯理论的诸多批评和探讨,尤其容易得出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利己主义式解读。本文试图从相互冷淡概念的分析入手,说明罗尔斯坚持使用这一概念的目的和证成方式,澄清罗尔斯理论同利己主义的区别,并简要指出罗尔斯契约论证中所存在的问题。
《正义论》中罗尔斯采用一种对原初状态的解释来构建一个处于更高抽象水平的契约理论,以替代传统契约论。罗尔斯所言的原初状态可以理解为对应于古典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这一在契约论传统中极为重要的概念。卢梭就曾说,“所有曾经检视社会基础的哲学家都觉得必须追溯到自然状态,但是却没有哪一个人真正成功地做到这点”。但是,包括卢梭在内的诸多理论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将自然状态视为同社会状态相对的具有历史现实意味的虚构事实。罗尔斯彻底改变了这一研究路径,他设想的原初状态不能再被视为历史中真实出现的实际状态,更不能被视为描述文明起源时的原始状况。
原初状态完全是一种假设的选择程序,是用来公共澄清或者自我澄清的代表手段,是一种思想实验。原初契约的目标不是要进入一种特殊的社会或是建立一种特殊的政体,为某种政体提供正当性论证,而是要通过这一假想性程序选择出良序社会中人们会普遍接受的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这些原则早已潜在于人们的常识中,原初状态只是澄清这些观念的手段。罗尔斯认为可以通过对原初状态进行一系列的条件性设置,构建一个公正和平等的选择性程序,任何人在任意时间都可以设想进入这一假设的选择程序中,通过完全平等的协商,运用自己的理性做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正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罗尔斯将其正义理论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旨在强调调节社会基本制度结构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大家一致同意的。因而理解罗尔斯理论中原初状态限制性条件的真实意蕴对理解“作为公平的正义”是有决定性意义的。
罗尔斯认为,“每种传统的道德正义观都存在着对原初状态的建构方法,按其建构的方法该理论的原则是最为可取的”。换言之,在原初状态中,正义原则的选择结果早已蕴含在所设置的能被普遍接受的对原初状态的限制性条件中。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原初状态的条件性设置旨在体现出公正和平等,主要表现为三个条件。
首先是无知之幕,无知之幕意味着进入原初状态的各方立约人将被遮蔽其在社会中的阶级地位和出身,以及自然禀赋、特定的善观念和特殊的心理倾向。在无知之幕下原初状态的各方将不会受到现实不平等地位和倾向的影响,从而确保参与的各方在正义原则的选择过程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
其次是原初状态中立约的各方是有理性的。最后是各方在原初状态中是相互冷淡的。原初状态下的立约人作为理性人,他们知道自我有某个力图去实现的合理的生活计划。但由于无知之幕的存在,他们并不知晓这一计划具体是什么,因而罗尔斯假定,他们将更喜欢较多的而非较少的社会基本善。社会基本善主要包括权利、自由、收入和财富等,这类善越多,就越能确保一个人在接近自我的目的时获得更大的成功。相互冷淡概念就是指各方对于相互之间利益的态度,意指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对他人的利益不感兴趣,即各方不愿意为了他人牺牲自己的利益,也不想损害他人的利益,他们不寻求相互亲密,也不相互妒忌。就是说各方会尽可能推进自我的基本善,但并不关心他人获得的基本善的多少,既不会因为他人获得比自己较多的基本善而妒忌,也不会因他人没有获得基本善而感到关心。
在罗尔斯看来,这三个条件性的设置能够使得原初状态具备公正和平等的特征,如果各方能够在此状态中一致选择出社会基本结构的道德(正义)原则,那就意味着社会合作原则是一个公平的结果,原初状态下的选择是公平的契约。前文可知,罗尔斯旨在构建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其原初状态下设置的无知之幕和相互冷淡都是出于这一理论目的,无知之幕屏蔽现实偶然性造成的不平等,相互冷淡则使原初状态下的各方之间拥有平等的相互动机,它们共同构建了一个公平的选择程序。《正义论》发表后,针对无知之幕和相互冷淡的概念,研究者们提出了很多批评。围绕着无知之幕的批评相对温和,主要是关于无知之幕屏蔽的范围,例如是否应该包括自然禀赋,是否要遮蔽特殊的社会知识等相关的细节性探讨;而对相互冷淡的批评则激烈很多,但归结起来大多还是集中在概念本身的含义所可能引发的利己主义倾向。如伍利就认为“相互冷淡不过是罗尔斯相对应于经济学术语‘自利’的个人偏好性表述,这两个概念的意义是完全相同的”。国内亦有研究者提出严厉的批评,“原初状态中的立约人很难与利己主义者划清界限,甚至就是利己主义者”。
罗尔斯认为相互冷淡的理性立约人的具体形象是:“这些人对他人的利益丝毫不予关注,而只着力于考虑哪种正义原则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也即能提供最高份额的基本善物。这样的人与利己主义者真的有明确的区别吗?”然而在《正义论》文本中我们可以发现,罗尔斯曾多次明确表示相互冷淡同利己主义的区别,例如:“相互冷淡并不意味着各方是利己主义者,即那种只关心自己的各种特定利益,如财富、威望和宰制的个人, 而是被设想为对互相的利益不感兴趣的个人。”“由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被假定为对相互的利益是不感兴趣的,人们可能会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本身是一种利己主义理论…… 这是一个误解。”即便是同情罗尔斯立场的研究者也认为,“这一容易引发误解的假设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引入理性选择理论及其相应的自利动机去为正义原则作出辩护,则为罗尔斯的理论带来内部不一致,且模糊和削弱了他的原则背后真正的道德力量。”这些批评的理由或许源于这一表述本身所做出的强设定,从而极易诱使人们从这一表述做如下推论:正是原初状态下的各方出于对自我利益的过度关注,才导致对别人的利益的冷淡(毫无兴趣),进而将原初状态下的理性选择程序理解为自利经济人的理性算计,且因此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解为一种利己主义的理论。即便我们接受罗尔斯对原初状态和现实情境的区分,不因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假定性设定就认为现实的人们也是自私自利的,从而简单地将作为公平的正义视为利己主义。
但是,此强设定所可能引发的自利动机推论以及原初状态内外的动机不一致,也会给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道德意蕴的理解带来一定的模糊性。相互冷淡概念的基本定义引发如此多的批评和非议,为何罗尔斯宁可不厌其烦地在文本中做出澄清,也要坚持使用相互冷淡这一容易引发误解的强概念?这一概念究竟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起到哪些关键性的作用?相互冷淡是否意味着罗尔斯未能摆脱霍布斯式的极端的人性自利的设定,从而使得其理论滑向利己主义?
梳理罗尔斯的文本,我们或许可以概括罗尔斯使用相互冷淡概念所能够带来的两个方面的理论意义,其一是对古典功利主义基于相互同情的利他主义理论的批判和否定,并体现了正义的主观性条件。其二是相互冷淡代表着一种广泛的弱条件设置,是罗尔斯采用的反思平衡的论证思路的体现。
(一)相互冷淡区别于古典功利主义的利他主义
我们知道,《正义论》写作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以替换并且力图优于在西方社会思想中长期占据支配地位的古典功利主义。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靶子就是古典功利主义。“各方的相互冷淡”这一条件性设定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替代“公正的同情的观察者”这一古典功利主义预设的道德视角。我们具体结合罗尔斯的文本来重述这一比较过程。
罗尔斯认为古典功利主义的视角的根本就是把许多人合成一个人,将人类社会的选择原则视为个人选择原则的一种扩大。按照西季威克的描述,古典功利主义原则可以概括为“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所有社会成员满足总量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按此概述,一个人应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欲求体系,在总体上对自我的得失进行衡量。社会则相应地尽可能推进其社会成员总的欲求体系。既然一个人可以根据现在和未来的损失来衡量现在和未来的所得,以实现总欲求体系的最大化,那么社会亦可以按照同样的模式在不同的个人之间衡量满足,就如同一个人在总体衡量自我的得失一样。因此古典功利主义者认为,如果将社会的选择原则视为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将社会看作“大写的人”,便可以很好地推进功利主义原则。古典功利主义者设想“公正的同情的观察者”这一概念来构建这一视角。他们认为如果一个观察者能够公正地认同和体验社会中每一个个人的欲求, 并通过同情和想象力把所有人的欲求进行组织,使其变成一个融贯的欲求体系,那么这一观察者的决定便代表社会整体的决定,其赞成的社会体系,便是具有正当性的体系。
在罗尔斯看来,这种视角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同。公正的同情的观察者是以同样的方式响应着每个人的利益要求,依赖于人的同情的自然能力,将所有不同的个人利益都视为自我的利益进行分配,但这样一种建构方式完全消解了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别,未能正确对待个体的多样性和区别。采取此视角的前提就是将不同个人的利益和欲望视为同质的,从而将所有人的欲望体系融为一个欲望体系,而如此产生的社会原则是非人格性的,这显然是不成立的。
罗尔斯进一步推论,要想避免这种非人格性,唯有将所有人视为完全的利他主义者才有可能,个人将他人的利益的最大化视为自己欲望,社会其余所有成员满足的净余额越大,作为完全利他的个人就愈多地实现着自己的欲望。唯有此时个人选择的原则才可以扩大为社会整体的选择原则。但罗尔斯认为将个人视为完全的利他主义者会出现一个困境,只有当他人具有独立的一阶欲望时,一个完全的利他主义者才有可能满足自己的欲望。当所有人都欲求最大化他人的欲望时,其结果却恰恰是谁也无法满足自己的欲望。因而设想人们是完全的利他主义者时,社会便无法产生任何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社会正义产生的基础,至少需要有两个人想做某件不同于其他人都想做的事情,因此将各方假定为完全的利他主义者是不可能的,各方拥有可能冲突的各自分离的利,是正义之可能性条件,适度的利己或者说不完全的利他主义恰恰是正义出现的主观性条件,相互冷淡概念的一层含义便是一种描述人们在正义问题出现时的动机性的假设。
如果我们不采纳“这一观察者将所有人的欲望视为一体”的观点,休谟的观念提供了另一种同情的观察者的概念,即对所有的人持有同等的同情和仁爱。像爱自己一样的爱他人。但当人们的善观念发生冲突时,观察者什么都决定不了,而此时就需要作为公平的正义所选出的两个正义原则来作为判断的标准。假设人们不会出现冲突,我们已在上文论述过,便失去正义的可能性条件。因此在罗尔斯看来,休谟的方案也是不可取的。
通过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评,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理论的错误的根源是试图将许多人合为一个人,过度依赖于人的同情心或是仁爱心,忽视了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因而并未认真地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社会原则的选择必须要从当事人的立场出发,不应诉诸一个同情的观察者。而将当事的各方视为完全的利他主义者则会消解正义的可能性条件,将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视为相互冷淡,体现了各方之间的差异性,同时也代表正义的主观性条件。罗尔斯认为,使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具有仁爱心的特征将一无所获,因而采用了相互冷淡概念,使得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克服了古典功利主义理论中所出现的利他主义困境,并体现了正义出现的主观性条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不可通约性与人的多样性。即便我们认同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理论的反驳,维护人的人格性,且不将人们视为完全利他主义者,但为何要对原初状态的各方关系限为相互冷淡或者互不关切如此强的条件性设定,而不是描述为有限的利他或者有条件的利他?这必须要结合正义论中所采取的反思平衡的论证方法才能更好地理解。
(二)相互冷淡体现了广泛共享的弱条件设置
以上分析了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理论的批评,但至多只能从否定性意义上排除原初状态各方相互之间的完全利他主义动机。为什么各方不能是有限地推进相互利益呢?要进一步理解相互冷淡概念提出的理由,必须明晰正义论的方法论原则。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既反对笛卡尔式的证明,不认为道德哲学的任务是寻找自明的第一原则,继而从中推演出符合个人深思熟虑的判断的标准和准则;也不同意自然主义的方法,用假定为非道德的概念来提出道德概念的定义。罗尔斯采取的是“反思平衡”的方法。
反思平衡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广泛使用的方法,简要来说就是一种通过对前提和结果的双向反思和修正,最终达到一种平衡的方法。应用到原初状态的描述中,它意味着应该尽可能从那些体现普遍享有和弱的可取的条件出发,通过一系列选择的程序,经由反思平衡这一方法的修正和调整,最终尽可能得到强的有意义的道德原则(正义原则)。出于这一过程,原初状态最终条件设置的实质应既表达了合理的条件,又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并及时修正和调整了的判断。“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理论之所以具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和说服力,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一论证思路的使用。无论是无知之幕的使用,还是相互冷淡的提出,都旨在从一个广泛普遍的弱条件进行正义理论的演绎。无知之幕遮蔽了个人之间的社会地位、能力以及个人所持有的特殊善观念的差异,而相互冷淡的条件性设置则进一步保证立约的各方不会受到自然情感的影响。正如罗尔斯所述:相互冷淡假定是为确保正义原则不依赖太强的假设。一种正义观不应该预先假定广泛的自然情感的纽带,在理论的基础部分,应做出尽可能少的假设。
通过对古典功利主义公正的同情的观察者的批评,可知原初状态的各方不应被假定为完全利他主义者,各方有相互冲突的一阶欲望的假设是正义产生的可能性条件。将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视为相互仁爱将会一无所获;而反思平衡的论证方法,给予了罗尔斯理论更进一步的动力。是否我们可以完全不依靠各方任何程度的仁爱或对相互利益的某种关心,从一种更普遍的弱条件出发,从而使证成过程更符合纯粹的程序性正义?无知之幕和相互冷淡的结合,完全遮蔽个人的社会位置,特殊的人际关系,以及与此相对的特定利益趋向。原初状态下的每一个人都将采取一种普遍的公正的视角去考虑所有人的利益,不会因为自己特殊的禀赋或社会关系而提出无意义或专断的原则,因而罗尔斯认为相互冷淡和无知之幕的结合达到了跟仁爱一样的效果。在罗尔斯看来,相互冷淡和无知之幕的结合有简洁和清楚的优点,同时还获得了初看起来在道德上更具吸引力的假设所产生的同样结果。
通过以上对相互冷淡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罗尔斯使用这一概念是在否定性的意义上,批判了中立的观察者以及普遍同情的立场,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一定要从当事人的立场出发,且不应建立在同情或仁爱即完全利他的道德心理之上。同时出于理论的证成结构考虑,也是在肯定性意义上,认为原初状态中各方需要一个广泛而普遍的弱条件作为起点,这使得罗尔斯进一步将原初状态下的各方设想为相互冷淡的。以上梳理和解释可以阐明相互冷淡这一概念使用的理由和意义,但此前的论述似乎非但没能清晰阐释相互冷淡同利己主义的区别,反而可能加深了误解。罗尔斯的论述或许会误导出如下的推理过程:原初各方的动机关系应体现正义产生的可能性条件,保证个人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因而不能是完全利他的。
出于反思平衡的方法,在理论部分不需要太多的道德情感假设,从而排除任何利他的道德情感预设。因而我们很自然会认为,罗尔斯采纳的是传统契约论中极端的霍布斯式的人性观,即将自利的人性设想为思维和行动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每个主体是否会考虑他人、进行社会合作,是否愿意订立契约并遵从契约制订的社会规范,都源于对其结果是否有利于自己的评估。因此,即便罗尔斯做出原初状态内外的区分,如果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出于利己主义的动机选择相应的正义原则,那么人们遵守契约的动机便很难同利己主义撇清关系,这使得作为公平的正义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会被理解为一种利己主义理论。若想把相互冷淡这一概念的实质变得清晰,必须进一步澄清相互冷淡同利己主义的关系,而这需要从罗尔斯在正义论之后的文本中所做的一个勘误说起。
在1985年发表的题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的》的论文里,罗尔斯在一个脚注中写道:“在《正义论》第16和583 页中,将其正义理论描述为理性选择理论的一个部分是错误的(而且是一个极具误导性的错误)。我应该要强调的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只是在合理性条件的限制下,使用一种理性选择的解释来描述作为自由平等人的代表的各方的慎思…… 绝不能认为我试图从一个仅使用理性选择理念作为规范性理念的框架中得出正义的内容。”罗尔斯勘误的原文是指正义论中的这样一段叙述:“正义原则可以理解为有理性的人们选择的原则,正义观可以用这种方式得到解释和证明。正义论是理性选择理论的一部分,或许是它最有意义的一部分。”结合该篇论文的全文,可知罗尔斯并不是否认理性选择理论在正义论中的作用,而是认为不能忽视合理性对理性的 优先作用以及做出的限制性条件,而仅仅认为正义原则是从理性选择理念中导出的。这段勘误从根本上解释了将“作为公平的正义”视为利己主义的原因,即忽视了理性选择背后所具有的合 理性限制条件,混淆了原初状态中各方基于公平社会合作的合理性选择和各方仅仅基于自我目的满足的理性选择之间的差别。
造成这一误解的原因,既有对罗尔斯理论理解的不彻底,也部分源自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表述不清晰。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并未明确区分合理性和理性这两个概念,只是相对零散地提到正义原则的论证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而不仅仅是理性的约束条件。但正如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言,如果读者细心阅读便能明白他的意思。如《正义论》第30 节中,他区分了原初状态各方所具有的一阶欲望和高阶欲望。且一阶欲望是从属于高阶欲望的。一阶欲望就是指对我们生活最相关的物质性利益需求的欲望。高阶欲望则是指按照社会合作条款相应的道德原则行动的欲望。如果各方只有一阶欲望,并致力于一阶欲望的实现,此时才可将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同利己主义者联系起来;但是各方拥有更高层的高阶欲望,寻求社会合作,寻求最大化的社会基本善,且一阶欲望是从属于高阶欲望的。这样显然不能再将相互冷淡的各方视为自利的利己主义者。
为了澄清一些误读,在1980年发表的《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一文中,罗尔斯开始明确地区分合理性和理性。结合此文我们可以更加明晰原初状态的条件性设置的背景设定。原初状态的各方作为拥有合理性和理性的通情达理的人,其特征是拥有两种道德能力,第一种是有效正义感的能力,即理解并实践正义原则的能力(尊重社会公平合作条款的能力);第二种是形成、修正和理性地追求自我善观念的能力。并且相应于这两种道德能力,各方拥有一种最高阶的欲望去发展和掌握这些能力。作为通情达理的人,人拥有最高的旨趣去寻求社会合作并追求自我合理的生活计划。合理性预设着理性,理性从属于合理性,合理性原则限制着理性追求的终极目的。罗尔斯的观点也呼应着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论断。唯有将相互冷淡的概念放置在罗尔斯的这个论述背景之下才能真实地理解其实质。在原初状态中,因为无知之幕的存在,人们将不知道其特殊的善观念,这使得原初状态的各方具有公平决定的基础。而相互冷淡的条件性假定,其实质意义有两层:
其一
体现了人与人之间所拥有的善观念的差异, 无知之幕下的各方虽然不知道其特殊的善观念是什么,但他们知晓各自都拥有独特的具有差异性的善观念,这体现正义的主观性条件以及合理的多元主义背景。
其二
相互冷淡代表着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采取一种个人选择的视角,并且采用了一种全新意蕴的契约论理解,原初状态中所达成的“契约”并不是一种协商式的普遍同意,而是每一个人在无知之幕中最终都会一致去选择的正义原则。
原初状态的设置使得身处其中的选择主体要去设想成为每一种独特境况下的主体,关注主体的利益等于关注每一个可能境遇的主体利益,这使得原初状态中的选择具有了一种整体的主体间性视角。各方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必须去设想这些原则会被每一个不同境况下的主体普遍同意。因此在罗尔斯看来,原初状态的程序性设定使得一个本体自我的个人选择成为一个集体的选择。这体现着罗尔斯用独特的原初状态选择程序实现了对康德自律概念以及绝对律令的经验性重构。在康德哲学中,自律概念更多是在一种绝对律令的条件下进行展开的,康德对于他律的原则进行了极强的理论批判,并认为自律应该是在排除假言命令情况下的对各种自我利益的追求。与康德不同,罗尔斯认为人的理性自利中对自我利益的追寻确实体现人所具有的局限性,但这不意味着人一定会成为利己主义者,人并不会局限于个人的自利, 人的理性亦不会仅局限于自我手段和目的的算计。
事实上,人的理性本身也会有各种对于团体和地方的人类情感,包括对国家和对自然的爱,人们会对其所有目的做出选择并用多种方式安排目的的次序。人作为通情达理的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最终会克服低阶的欲望而选择更高阶的利益进行追求,也就是寻求公平的社会合作,寻求发展人所拥有的道德能力。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的整体性条件性设置下,相互冷淡的各方最终会克服自私自利的理性追求,突破自我对一阶利益的欲望,而寻求主体间的合作。人们最终会克服自我一阶欲望的羁绊而寻求更高阶的道德欲望,这也体现了人作为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的本质。在原初状态这一构建性的选择程序中, 各方理性地选择出社会公平合作的原则,体现了一种人为自己立法的自律。在罗尔斯看来,“那些把康德的道德理论看成是一种法律和负罪感理论的人严重误解了康德,作为公平的正义体现了康德的如下观念:自由就是按照我们给予自己的法律而行动;这并不是一种严厉命令的道德理论,而是导向一种互相尊重和自我尊重的伦理学”。
总的来说,对相互冷淡这一概念的理解,必须置于罗尔斯整体的理论框架之中。原初状态下的立约人首先是通情达理的自由和平等的道德人,不理解人的这一本性,对相互冷淡的概念的理解必然会出现偏差。同时应谨记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关系的设定,并不意味着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原初状态只是罗尔斯基于广泛的弱条件而构建的超越传统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二元对立的视角,通过一系列的论证,罗尔斯希望该视角的限制性条件能够符合人们深思熟虑的判断,同时这些限制性条件可以构建一个公正的选择环境,使得人们可以在这一视角下反思性地选择调节社会制度的基本正义原则。
无论是将相互冷淡的立约人理解为利己主义者,或由此而进一步将公平的正义视为利己主义的理论,都是对罗尔斯理论的误读和曲解。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指出,罗尔斯对于相互冷淡之利己主义指控的排除可能过度依赖康德道德形而上学,依赖对于人的道德性的前提预设。这不仅造成契约论方法论证出现先预设标准(自由和平等的道德人)再推出结论的风险,也可能造成理性选择方法证成效果的削弱。与此同时,为了程序的设置,原初状态中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同现实中罗尔斯所认为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出现了动机的差异,相互冷淡的自利动机假设或许会削弱人们选择正义原则时所体现的道德动机,并使得原初状态内外人们对于正义原则的选择出现动机的不一致。这些问题有待于学界的进一步研究,以更好地诠释“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重要正义理论的真实面貌和现实价值。
END
来源:《探索与争鸣》,2022年第3期,第140-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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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橙汁、若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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