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丨男高管打妻子后续:被家暴原来是妻子的错?
近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如下:
转自:飞常普法
难道施暴人只要给自己安一个合理的“帽子”,就可以理所应当的施暴吗?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损害。
家庭暴力一般是家庭中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家庭成员所为的,因此受害人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家庭生活中的打打闹闹其实并不少见,年轻夫妻在婚姻磨合之初多少会有些纷争,家长在指导孩子写作业的时候也难免脾气暴躁,普通的家庭摩擦并非我们所说的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轻微的,通过教育、行政处分等来处理;情节再重一些,可能就会承担行政处罚的后果;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对禁止家暴也有明确的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对于离婚纠纷中有家暴情节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也有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家暴常见处理方式
- 【报警】报警是反家暴的第一步。拨打110报警电话,说明自己或他人正在遭受暴力,民警会到达现场。作为受家暴的一方,要求警方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如果有受伤,要求警察开验伤单鉴定伤情。从而进一步固定家暴的证据,可以为下一步损害赔偿以及起诉等提供有力支持。同时,报警也是对施暴者最有效和快捷的警告!
-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 家暴发生后,如果认为自己极有可能再次遭受对方家暴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实施的一项民事强制措施。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包括下列事实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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