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林芝
大家好,我是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林芝律师,欢迎来到《林律师有话说》。今天林律师为大家讲的是《民法典》下的婚姻家庭编中有关财产权利的内容。众所周知,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制定的,1980年重新制定了《婚姻法》,2001年做过一次修改。1991年制定《收养法》,98年做了修改。《婚姻家庭编》就是对《婚姻法》《收养法》基础之上的修改,更多的是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
下面我们来讲一下夫妻财产这一块。对于夫妻财产,主要有法定夫妻财产制以及约定夫妻财产制。《民法典》第1062条是明确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那么所谓的“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了是什么?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第5点,其他因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点是一个兜底条款。由此可见,《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地更准确全面了,然而我们夫妻对共同财产是有平等的处理权的。
既然讲了共同财产,那么来讲讲个人特有的财产。主要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应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刚刚讲到遗嘱或者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另外一点,就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还有个兜底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主要是体现在《民法典》的第1065条,男女双方,这里注意是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要注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1062、1063就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以及夫妻个人财产。另外明确一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是要遵守的。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就必须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所以说大家要明确,后面会有律师来讲共债共签这个问题。然后我们只需要知道如果是一方所负的债务的然后相对人知道的,那么就必须以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去清偿。
下面我们来讲讲婚内析产。婚内析产,大家都知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财产通常是不允许分割的。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比如说夫妻定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需要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而另一方不同意,那么这种情形下,就应当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这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1066条
讲完了婚内析产,下面我们来说说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是体现在《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现状具体情况,然后按照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夫或者妻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那么除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似乎还有另外一些的虚拟财产,比如说淘宝店铺,比如说虚拟货币、游戏币等,那么对这块虚拟财产,《民法典》有没有什么规定呢?林律师通关《民法典》,觉得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并没有进行变动,依旧停留在原则性层面的保护上,没有对具体的法律保护规则和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财产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依旧存有争议,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共有财产主要又有共同共有以及按份共有那么比如说夫妻是一家公司的股东,那么他们在公司工商登记中的持股比例是否视为他们对财产的约定,通读法院的判例,法院一般认为,对婚姻存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出资设立的公司股权分割问题,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法院也不会根据夫妻双方各自的持股比例来分割股权。前提是夫妻双方共同作为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之下,如果说夫或者妻一方是公司的股东那么这个情形肯定是不一样的。
下面我们来讲讲虚拟财产,比如说淘宝店铺,离婚时该怎么分割呢?甲和乙为夫妻共同经营一家淘宝店铺。现在双方感情不和想要离婚了,那么淘宝店铺该怎么分割呢?通关司法判例,有些法院是不接受的分割申请的,觉得没法评估。但是我们找到了一些判例是可以进行分割的。那么以什么为原则进行分割呢?下面我们具体的来做一个分析,但是这仅仅也作为一个参考。一般来说,夫妻一方的主要经营者,可以作为网店的主要使用人获得该网店,再根据网店的财产价值,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主要是分割淘宝店铺时将店铺分给以其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一方。大家都知道,如果说夫妻共同经营一个店铺那么肯定是有说谁出了主要的利益,谁只是起辅助作用的。那么就会有一个核心经营行为与一个辅助经营行为的区别。那么怎样的行为是核心经营行为呢?主要有进货、盘点货物然后接受买家的咨询、商品更新之类的,这些是比较前端的一些服务行为。这些我们可以视为核心经营行为,那么辅助经营行为有哪些呢?比如说一些售后的咨询、打包发货这些是属于一个后端的服务了,那么这些我们可以视为辅助的经营行为。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均参与经营店铺,从经营内容来看,我们会把网络店铺分割给从事核心经营行为的一方,因为这有利于店铺的发展,对双方的权益也都是有保证的。如果无法确定主要经营者,无法确定核心经营的话,只要夫妻一方以网店经营为生活来源,为了保障其离婚后的生活状况的我们可以将网店分割给以网店经营为工作的一方,同时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当然也有人会问,如果说我是全职太太,我在家的,我不工作的,那么我的权益就没法得到保障了?当然不是《民法典》对这一块也进行了充分的保护,我们现在是更加充分尊重家务劳动付出。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问题,原来的《婚姻法》规定仅限于夫妻双方为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之下,但是现在我们为了充分尊重家务劳动的付出,将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夫妻付出的家务劳动也纳入了是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畴。这可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这个是法律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但是具体办法是双方来协议的,协议不全的话,人民法院是可以判决的。那么这就扩大了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1089条也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那么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在人民法院来进行判决。那么法院依据什么来判决,我们后面再来进行阐述。《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也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来判决。这条是对生活困难的帮助。

再来讲讲妨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092条。以前主要是体现在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现在《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只要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大家对这个条款,是不是感觉有点熟悉呢?前面我们在讲婚内析产的时候,也讲到这一点。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那么婚内析产的时候,我们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割。所以这一点就不仅仅限定在离婚时,也就是说婚内,或者是离婚后发现了,我们都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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