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6期法学论文要目
来源: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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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专栏
04
论刑事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事实认定范围
胡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仇塍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潜在人民陪审员对刑事裁判事项的归类并不全和裁判事实的理论分类一致,应当认真对待其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刑事裁判叙事表明事实认定问题不等同于纯粹的事实问题,事实认定活动同样需要认定法律问题。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对事实认定范围的确定应当综合考量裁判事项对法律理解程度的要求、政策和立法目的、裁判可接受性等因素。人民陪审员的事实认定范围应为定罪事实和死刑案件量刑事实,排除“二级事实”、非死刑案件量刑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事实认定权的职权范围应为认定指控罪名是否成立、事实是否足以判处死刑、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司法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等。
关键词:事实认定; 裁判叙事; 人民陪审员; 公众参与司法
来源:胡铭, 仇塍迪. 论刑事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事实认定范围[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6): 32-45.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6.004
05
投资条约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局限性及其改进
杜焕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郭诗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要:全球行政法理论要求投资条约仲裁应当具备问责、透明和公众参与、阐明理由及复审程序,其中法庭之友作为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影响有限,申请人是否适格、能否参与和表达、表达能否被接受完全属于仲裁庭的自由裁量范围。法庭之友的广泛参与、有效表达和及时反馈是全球行政法理论下投资条约仲裁的应有之义,完善法庭之友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走出合法性危机具有重大意义。结合仲裁规则和最新投资协定相关规则,完善法庭之友规则应明确法庭之友的主要审查标准,降低身份、重大利益关系、程序负担等次要标准对法庭之友广泛参与的限制;形成以披露信息、申诉方和被申诉方意见,仲裁庭意见为主要内容的有效反馈模板;通过限定篇幅、允许联合声明、规定时限等方式加强程序控制。
关键词:投资仲裁; 全球行政法; 法庭之友; 公众参与; 有效反馈
来源:杜焕芳, 郭诗雅. 投资条约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局限性及其改进[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6): 46-57.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6.005
06
关于行政复议法修改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
梁凤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法学博士,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朱晓宇(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摘要:行政复议制度是与行政诉讼制度并行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之配套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工作也应列入议程。在修订过程中,应当以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为目标定位,以坚持行政复议的行政性、便利性、前置性、主动性为基本要求,同时在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体现司法审查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司法谦抑。具体的修改内容可包括:拓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完善复议审查重点,一次性回应申请人实质诉求;赋予复议机关更大的暂缓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权;扩大复议调解的范围;坚持复议机关作被告监督机制,确保修法相统一;坚持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卷宗审查主义”;赋予复议机关更大的复议变更权,着眼于一次性解决行政争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修改; 受案范围; 复议调解; 复议变更权; 实质解决行政争议
来源:梁凤云, 朱晓宇. 关于行政复议法修改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6): 58-67.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6.006
法学
07
习近平整体环境观指导下的
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建设
徐祥民(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摘要:习近平的整体环境观是对自我中心环境观的超越。这种环境观认为环境是具有整体性、有限性的自然对象,环境既具有绝对有限性又具有相对有限性。用习近平整体环境观指导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建设,应当建立环境单元、人天关系、环境总行为、环境共同体等环境法学新范畴。用习近平整体环境观指导环境法建设,应当明确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环境法的基本立法目的,明确创设保护环境的普遍责任原则,完善总行为控制制度、环保区域合作制度、生态补偿制度。
关键词:整体环境观; 环境法学知识体系; 环境法制度
来源:徐祥民. 习近平整体环境观指导下的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建设[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6): 68-81.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6.007
08
论淫秽物品犯罪的惩罚根据与认定标准
——走出法益理论一元论的独断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在我国有关淫秽物品的刑事立法中,无论是道德主义、家长主义、自由主义还是女权主义,仅凭一己之力都无法解释复杂的立法现象,多元主义具有相对的合理性。有关淫秽物品的刑事立法是在冒犯原则的基础上考虑禁止剥削理论和软家长主义,法益理论中的损害原则无法为立法提供合理的说明。淫秽物品具有诲淫性的正向特征,没有科学价值或艺术价值的反向特征,两个正反特征都应主要根据冒犯原则进行理解。
关键词:淫秽物品; 道德主义; 家长主义; 自由主义
来源:罗翔. 论淫秽物品犯罪的惩罚根据与认定标准——走出法益理论一元论的独断[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6): 82-90.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6.008
青年论坛
14
法庭剥夺律师辩护人资格的理论反思
刘译矾(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师资博士后,法学博士)
摘要:近年来,律师被法庭剥夺辩护人资格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时有发生。律师不被允许继续参与庭审,通常发生在律师被驱逐出庭、主动退庭、未按时出庭或被法院认为不具备辩护条件等情形中。为了维持法庭秩序、维护司法权威,应当承认法庭在特定情形下剥夺律师的辩护人资格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为了避免法庭权力被滥用,减少负面影响的“外溢”,也应当对法庭实施这一行为加以限制,包括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意愿、从严限定法庭剥夺辩护人资格的事由、严格界定作出决定的主体并规范相应的程序机制。与此同时,还应系统性地 加强对辩护律师的权利救济、重视对被告人的辩护权保护。
关键词:刑事辩护; 被剥夺辩护人资格; 法庭; 辩护权
来源:
刘译矾. 法庭剥夺律师辩护人资格的理论反思[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6): 151-164.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6.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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