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提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方式,其中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等。具体内容跟教育小微一起来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坚持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着力选拔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通知》强调,各地要合理安排所属高职院校招生计划,继续保持分类考试主渠道。同时保留高职院校通过普通高考招生的渠道。优化招生院校专业结构,综合考虑办学条件、人才培养、生源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参加分类考试的招生院校、专业及规模,重点安排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技术技能培养要求高和就业质量高的院校和专业招生,对限制淘汰类产业对应专业、办学“过热”专业、国控类专业从严控制招生规模。
《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完善考试内容和形式。一是突出职业教育特点。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方式,其中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二是完善文化素质考试。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职学校毕业生的文化素质成绩使用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或经省级招委会批准的少数高职院校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成绩,有条件的省份可使用中职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三是完善职业技能考试。职业技能考试由省级招委会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组织实施,可采取省级统考、多校联考、高校校考等方式。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加强地方政府统筹管理。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以省级政府为主统筹管理。省级招委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地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二是健全多级监督管理体系。要求各地严格执行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规定,健全国家、地方、学校、社会多级监督的工作体系,加强对分类考试的宣传、报名、考试、录取等全过程监督管理。三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有偿招生、未批先招、超计划招生、买卖生源、委托中介机构招生等违规行为。对在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一起来看《通知》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技能人才选拔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已初步形成了符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评价方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着力选拔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现就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及全国职业教育大会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考试评价办法,为各类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方式。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优化招生院校专业结构。坚持科学选拔人才,遵循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进一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职教高考制度,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坚持立德树人,完善录取机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引导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为学生发挥个性潜能提供多样化选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省级政府统筹,严格组织实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二、完善招生计划安排
1.保持分类考试主渠道。各地要坚持分类考试作为高职院校招生的主渠道,合理安排所属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规模,同时保留高职院校通过普通高考招生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扩大分类招考规模,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学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和高素质农民等社会人员均可报考。要引导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结合自身实际理性报考,不得限制高职院校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的比例。
2.优化招生院校专业结构。各地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技术技能人才的分析,编制本地职业教育专业布局和建设规划并分年度推进,与招生规划建立联动机制,加强高等职业教育资源统筹,综合考虑办学条件、人才培养、生源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参加分类考试的招生院校、专业及规模,重点安排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技术技能培养要求高和就业质量高的优质院校和专业招生,对限制淘汰类产业对应专业、办学“过热”专业、国控类专业从严控制招生规模。
3.适度扩大中高职贯通招生规模。各地要进一步规范长学制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在学前教育、护理、家政、养老、健康服务、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适度扩大中高职贯通招生规模,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贯通专业以始读年龄小、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为主,结合专业特点,优化人才培养模式。
三、完善考试内容和形式
1.突出职业教育特点。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方式,其中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分类考试一般应安排在每年春季举行。各地要加强省级统筹,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依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要求和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教育教学实际,进一步完善分类考试内容,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完善文化素质考试。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职学校毕业生的文化素质成绩使用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或经省级招委会批准的少数优质高职院校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成绩,有条件的省份可使用中职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面向中职学校毕业生的文化素质省级统考制度,并根据《中职学校公共基础课课程标准》,统一制定文化基础考试的内容和标准。
3.完善职业技能考试。职业技能考试由省级招委会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组织实施,可采取省级统考、多校联考、高校校考等方式。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分类考试的,参加省级招委会或高职院校组织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各地要完善职业适应性测试,进一步优化测试内容,甄别考生的职业性向,引导考生合理分流、健康成长。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分类考试的,参加省级招委会或高职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职业技能考试包括专业能力测试和技术技能测试。专业能力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核心专业知识为基本依据,采用笔试考试,重点考察综合专业能力。技术技能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核心技术技能为基本依据,以操作考试为主,充分体现岗位技能、通用技术等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高职专业大类,针对不同生源群体,统一制定职业技能考评方案,明确考试方式、考试规范和评价标准,探索建立职业技能考试省级统考题库。鼓励职业技能校考相关高职院校积极实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互认。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对相关职业技能大赛获奖或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相关专业可免予职业技能考试。
四、完善招生录取机制
1.完善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录取办法。对于普通高中毕业生,依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各地要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职业适应性测试的成绩认定、折算等办法,指导高职院校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中的使用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2.完善面向中职学校毕业生录取办法。对于中职学校毕业生,依据文化基础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以职业技能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的招生办法,合理确定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比例。各地要推进建立和完善中职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并在招生录取中探索使用。
3.完善面向特殊群体的录取办法。对于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和高素质农民等群体报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按相关规定和公布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各地要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做好相关群体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人才,由相关高职院校按程序考核公示后予以免试录取。
五、完善监督管理办法
1.加强地方政府统筹管理。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以省级人民政府为主统筹管理。省级招委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地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职院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总结已有工作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2.健全多级监督管理体系。各地要严格执行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规定,健全国家、地方、学校、社会多级监督的工作体系,加强对分类考试的宣传、报名、考试、录取等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考生申诉和复核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
3.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有偿招生、未批先招、超计划招生、买卖生源、委托中介机构招生等违规行为。对在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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