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研究》征稿启事来啦!
来源:无法不爱
《交通运输法研究》是由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以综合交通运输法治研究为理念的学术集刊,也是国内法学界首个聚焦于交通运输法领域的综合性学术集刊。《交通运输法研究》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办刊方向,主要刊载交通运输法领域的新理论、新成果、新实践、新探索,旨在促进国内交通运输法学术交流,推动国内交通运输法理论发展。本刊第1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学术论文,竭诚欢迎海内外法律学人、实务工作者赐稿,特别欢迎紧扣热点形势、见解独到、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具有突出实践意义的交通运输法领域论文。
征稿方向
来稿要求
投稿方式
来稿须知
一、来稿格式
标题部分:宋体,四号,加粗,居中
作者部分:作者姓名楷体,小四号,居中,其后使用“*”标记脚注
摘要部分:楷体,小四号;“摘要:”加粗,不要使用“文章摘要”等其他字眼,不需要单独成行,放在段首即可;首行缩进两字符
关键词部分:楷体,小四号;“关键词:”加粗,词与词以空格隔开;首行缩进两字符
正文部分:宋体,小四号,首行缩进两字符;一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加粗,居中不首行缩进;次级标题楷体,小四号,首行缩进两个字符
文章末尾:责编署名并加括号,换行标记截稿日期,楷体,小四号,靠右对齐,示例如下:
(责任编辑:XXX)
截稿日期:2022年XX月XX日
文章最后另附英文部分:
标题:Times New Roman,四号,加粗,居中
作者: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居中
摘要:Times New Roman,小四号;“Abstract: ”加粗
关键词:Times New Roman,小四号;“Keywords: ”加粗,词与词以英文逗号及空格隔开
注意:以上部分均使用1.5倍行距
二、稿件内容
法律法规等文件: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在全称后用括号标注“以下简称为XXXX”;第二次开始使用简称。
三、注释格式
1.采用页下注(脚注),全文连续编号。
2.一般情况下,引用外文文献的注释仍从原文,无须另行译为中文释出。
3.所引资料及其注释务求真实、准确、规范。
4.所引中文字体应使用宋体,外文字体应使用“Times New Roman”;小五号,单倍行距。
四、注释体例
(一)中文文献注释体例
Ⅰ. 一般著作
1.专著。其注释各个类项的标注次序为:著者,文献名,卷册序号,出版机构出版时间,页码。例如: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5页。
2.编著。应在编者姓名后加“编”或“主编”、“编著”。例如:
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6页。
3.译著。在著者姓名前以“[]”标明著者国别;在文献名之后,标明译者。例如: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页。
4.如著者、编者为二人,两者姓名之间以顿号间隔;如为三人以上,可省略为“×××(第一责任者姓名)等(编)”。例如:
高鸿钧等主编:《英美法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8-49页。
Ⅱ. 单篇文章
1.期刊论文
其引文注释的标注次序为:著者,文章题目(加书名号),期刊名称,所载期号。例如: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2.文集中的文章
其引文注释的标注次序为:著者,文章题目(加书名号),文集编者名称,文集名,出版单位及版次,页码。例如:
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0页。
3.报刊文章
何海波:《判决书上网》,载《法制日报》2000年5月21日,第2版。
4.会议论文
余谋昌:《公正与补偿:环境伦理与环境政治的结合点》,“环境政治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山东大学,2005年6月17-19日,第9页。
5.学位论文
李松锋:《游走在上帝与凯撒之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教关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6页。
Ⅲ. 其他
如引用资料来自政府出版物、通讯社消息、未刊手稿、缩微胶卷等,其注释也应尽量标明编辑者、文献名、出版机构和时间、页码,或者文献性质、收藏地点、收藏编号等。如无需或不便标明著作者/编辑者,则标明其他类项也可。例如:
《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3页。
(二)外文文献注释体例
英文文献的注释体例以《法学引注手册》最新版中的相应说明和举例为准。其他外文文献如法文、德文、日文、俄文等文献的释出,依照相应文献释出的通约惯例执行。
(三)重复引用和转引
在同一篇文章中,如重复引用同一文献,为防止文章字数较多以及修改等原因造成误差,不论中外文,连续引用或非连续引用一律完整标注。
转引文献的注释体例以《法学引注手册》最新版中的相应说明和举例为准。
(四)互联网资料
如实有必要,可以使用互联网资料,注释体例以《法学引注手册》最新版中的相应说明和举例为准。
关于注释体例若有未尽之处,均以《法学引注手册》最新版中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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