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月刊》“碳排放法律前沿问题研究”专题
主持人语
论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损失的司法救济机制——基于《民法典》第1235条适用的路径
保护生态系统碳汇功能对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法典》第1235条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概念涵涉范围,从政策文件规定、技术规范规定和法律条文文义解释得以证立。在《民法典》颁布生效之前,司法实践对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救济进行了有益探索,但也存在诉讼主体认识不一、鉴定机构评估不一、法院认定不一的问题,折射出《民法典》第1235条救济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损失时的适用困境。未来应当在凝聚高度的司法共识,明确合适的适用范围,建构完善的构成要件解释和提供适当的救济方式方面作出努力,化解法律适用困境,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尤明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罗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博士研究生,中共孝感市委党校讲师。
论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基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探索
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是构建国家气候变化治理体系的重要命题。在气候变化立法论囿于实践困境的背景下,需认真且理性对待气候变化司法化,从而全面推动气候变化应对的法治进程。不同类型的气候变化诉讼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兴起,经诉讼目的检视呈现出主观权利保护与客观秩序维护的气候变化司法模式。在客观秩序维护司法模式指引下,中国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主要由气候变化公益诉讼实现,其路径探索始于气候公共利益识别,重在于环境诉讼格局中寻得气候变化公益诉讼制度体系的妥善安放。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体系构造研究”(2021M691736);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治理法律保障制度研究”(20CFX065)。
田时雨,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控排企业碳排放权:属性新释与保障制度构建
学术界对碳排放权的本质认知存在一元属性说和二元属性说,但均未能很好地解释实践,也未被立法所确立。碳排放权应被定位为一种新型数据财产权,如此定性具有确保碳市场数据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发挥碳排放权的温室气体控制功能,权利构造由控排企业初始配额获取权、配额交易权、配额清缴权构成,这些子权利的实质顺次是新型数据财产的获取权、交易权、清缴权。控排企业碳排放权的实现尚存三重障碍:在配额初始分配、配额交易、配额清缴阶段,分别存在控排企业的数据财产获取权的保障规定不全面,数据财产交易权的具体范围不明确,数据财产清缴权实现的救济条款不健全。走出困境,控排企业碳排放权的实现,需要立法明确权利属性,对控排企业进行分阶段的明确赋权,并保障其权利受侵害时能得到救济。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治理法律保障制度研究”(20CFX065)。
王国飞,法学博士,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金明浩,管理学博士,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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