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97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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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部官网
您提出的关于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真空”现象不容忽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反映律师履职尽责的基本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司法部、国家档案局于1991年11月制定了《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对档案的接收、借调、查阅、保管、鉴定、销毁、移交、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多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管理机关指导律师事务所贯彻执行《档案法》及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律师业务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总体看,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扎实有效。但是,随着律师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尚需与时俱进,改革完善;一些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意识薄弱、档案管理不规范,等等。
您的建议对做好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关于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会同国家档案局认真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律师的意见、建议,研究完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和指导,推进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规范完整。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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