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
——学术研究——
1.法律引用团体标准规则的探索——周宇
2.数字通信时代专利权利用尽的危机与应对——林威
3.论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私人自治的制度逻辑——黄细江;谢兰芳
4.专利之刑法保护的理念创新与立法完善——童德华;任静
5.数据可携带权在欧美法律实践上的权利要旨对我国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借鉴——康兰平;程文文
6.论数字作品转售的理论困境与突破——李岩;王志文
——业界实务——
7.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数字化监管问题研究——张琳
8.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权行使司法认定研究——戴芳芳
——学术研究——
1.法律引用团体标准规则的探索
作者:周宇(法学博士,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标准与法律问题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摘要:标准与法律融合是现代国家治理中的普遍现象,法律引用标准是标准与法律融合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尽管《标准化法》确定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但我国法律引用标准类型是政府主导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暂未见引用团体标准等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如果仅援引政府标准背离我国深化标准化改革发展的方向以及政府负担标准化成本,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有必要探索法律援引团体标准的路径。
关键词:法治;团体标准;国家标准;标准与法律融合;国家治理现代化
2.数字通信时代专利权利用尽的危机与应对
作者:林威(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我国专利权利用尽以法律文本为限,在数字通信时代面临失能危机。专利权利用尽以功利主义哲学为根基,通过适当限缩专利权,扼杀专利权人重复获利的空间。权利用尽扩张的必要性源于专利权利范围的扩张,间接侵权规则的出现导致专利权利范围大于权利用尽范围的情况,滋生重复获利的空间。专利权利用尽曾经借助反垄断法框架进行了扩张,但存在历史性的不足,各国司法实践引入默示许可来弥补这种不足。默示许可存在内生性缺陷,不具有应对新危机的可行性。在数字通信技术的环境下,扩张专利权利用尽系唯一的合理路径。
关键词:权利用尽;间接侵权;默示许可;数字通信
3.论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私人自治的制度逻辑
作者:黄细江(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讲师);谢兰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
摘要:技术的创生性令新技术、新模式自行生发、湮灭,是创新之母,也是私人自治的生成机理,使私人自治蕴含无需法律的秩序价值。知识产权法律不能涵盖创新保护的所有方面,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并非必然消失。知识产权本身存在不足,其内发自省为知识产权私人自治提供逻辑进路,为知识产权私人自治提供伦理基础、理论基础、制度基础以及实证支持。知识产权私人自治也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供功能补给,在合同、行业自律、社群规范的递进循环中,构建共识的法律规范,增进内生性创新,并于制度协调中创设权利、限制或调整利用方式,协同构建理性的私立秩序。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人自治;创新;图形用户界面
4.专利之刑法保护的理念创新与立法完善
作者:童德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廉政研究院副院长);任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产权大国主导知识产权规则。在这样的世界经济格局中,知识产权在各国间的财富分配中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专利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原动力,更是国家、社会、企业密切关注的焦点。但是,专利的刑法保护与专利的重要性却不成正比。1997年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首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其罪状一直延续至今未作修改。而《专利法》却对假冒专利罪的行为方式作出了修改,并对与之相关的其他行为方式作出了界定。为了确保立法衔接和司法适用的顺畅,要采取以刑法典为依托,以附属刑法为重心的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将严重侵权行为、冒充专利行为、非法实施发明专利行为入刑,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同等规制。
关键词:假冒专利罪;刑法保护;保护理念;制度完善
5.数据可携带权在欧美法律实践上的权利要旨对我国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借鉴
作者:康兰平(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海南经济特区法治战略研究基地研究员);程文文(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数据可携带权作为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引入的一项新兴权利,以获取数据副本权利和转移数据副本权利为核心内容,为加强个人信息主体对于数据的控制能力、推动行业数据传输标准合同的构建、推进数据自由流动和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效能,但也面临着隐私自治、数据迁移权的安全风险与企业合规成本的利益衡量。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入了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这一新型权利,也面临着新兴权利的法律适用调整与本土化的践行困境等问题。因此,我国应正确拆解数据可携带权的法理溯源、权利属性、实现机制和本土化设计等维度,以便充分发挥数据可携带权在维护我国数据产业公平竞争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方面的潜在功效。
关键词:数据可携带权;个人数据保护;数据控制者;新兴权利
6.论数字作品转售的理论困境与突破
作者:李岩(辽宁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志文(辽宁知识产权学院研究员)
摘要:就数字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转售的法理依据,当前主要存在着类推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和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有限用尽规则两种观点,但二者均存有无法圆说的理论和实践困境。基于此,可以选择通过默示许可制度来对数字作品转售过程中各方主体间利益冲突予以规制,具体的制度构造则主要包括:尊重著作权人自由的意思表示,没有明确拒绝即视为同意转售;保障信息贫困者于必要情形下的合理使用与强制许可权利;采取类似上传+删除等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保障数字作品在转售中的竞争性和唯一性;建立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的统一交易平台和集体管理制度。
关键词:数字作品;首次销售;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
——业界实务——
7.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数字化监管问题研究
作者:张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
摘要:随着当前犯罪结构的改变和司法改革的推进,非羁押数字化监管模式应运而生,能够取代传统监管,提高非羁押的诉讼风险防控能力,解决传统模式下监管缺失的难题。非羁押作为一项诉讼权利,是否适用数字化监管由办案机关决定,适用过程中的监管主体是社区矫正部门。APP的第一层级是注册登录页面,第二层级是每日打卡、轨迹查询、线上审批和违规统计四个模块,以视频抽查和打卡抽查防止人机分离。被监管者发生轻微违法时系统发出警告,严重违法时由办案机关决定转为逮捕。数字化监管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嫌疑人,以是否开启实时定位为区分设置两级监管,避免过度侵犯隐私,准确识别系统漏洞,明确责任分配。
关键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数字化监管;风险防控能力;轨迹查询分层次管理
8.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权行使司法认定研究
作者:戴芳芳(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助理)
摘要:类著作权集体管理诉权行使问题在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讨论。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方式同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相比并不完全相同,其能否行使诉权的基础在于是否获得了合法的知识产权实体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具有私法属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构成使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权行使需要根据合同获得的实体权利及诉讼法当事人适格理论综合分析。
关键词:著作权法;类著作权集体管理;诉权;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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