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1.论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义务
孙国瑞;董朝燕(4)
2.“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局限及出路
——以两则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案例为切入点
倪朱亮;徐丽娟(17)
3.数字音乐版权区块链技术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党玺;王万玉(28)
4.《中美经贸协议》中商业秘密的规定及我国应对路径
周作斌;李宁(43)
5.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孜里米拉·艾尼瓦尔;姚叶(52)
【专题研讨】
6.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现实需要、伦理因应与法律安排
刘鑫(63)
7.全球合作抗击新冠病毒蔓延的知识产权对策(上)
郑友德(73)
【法苑】
8.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实际损失的司法认定
商建刚(86)
9.数字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机制向度
——兼论从回应到预防的范式演变
李国权(96)
【学术研究】
1.论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义务
作者:孙国瑞;董朝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下,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重注册、轻使用”的做法,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现象严重。注册商标不使用不仅有违商标注册的目的,而且导致注册商标资源的浪费。而商标识别功能的实现,是以商标的使用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更是商标权人的义务。注册商标权的维持也往往以持续的商标使用为基础。为了保障商标使用义务的履行,需要通过规范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督促商标权人真正地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既让不使用的注册商标面临撤销风险,同时还应统一商标不使用的法律后果,对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全方位的权利限制。以此,强化商标权人的使用义务,既是对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纠偏,同时也是在制度体系上保障商标回归其真正功能。
关键词:注册商标;商标使用义务;商标权限制;商标法修改
2.“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局限及出路
——以两则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案例为切入点
作者:倪朱亮;徐丽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云服务器”、“小程序”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对版权法中“通知-删除”规则提出了挑战。就法律适用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对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案件提供了快速解决机制,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从属性上分析,“小程序”属于《条例》所调整的自动接入、传输服务商范畴,而“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不属于《条例》中的四类网络服务,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规定予以界定。对这两类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无法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而应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下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予以调整。“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适用以注意义务的判定为核心内容。在必要措施的判定上,技术过滤措施是判定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关键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注意义务
3.数字音乐版权区块链技术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党玺;王万玉(浙江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当今数字版权时代,区块链技术因具有去中心化、防篡改、数据可靠等特点,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数字音乐版权的确权难、收益难、维权难的问题。但是,它面临诸如无法鉴别数字音乐作品独创性、版权证明效力有限、有关监管体制不健全等法律适用难题。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探讨这些现存问题,对比借鉴国外的相关先进做法,从技术工具和法律政策两方面提出了数字音乐版权区块链保护的具体措施,以期望促进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发展,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
关键词:区块链;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4.《中美经贸协议》中商业秘密的规定及我国应对路径
作者:周作斌;李宁(西安财经大学)
内容提要: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中美经贸协议》规制的主要问题,《中美经贸协议》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从文本格式和文本内容两个角度分析《中美经贸协议》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指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模式及现行法律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我国应当从宏观上转变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模式建立商业秘密专门法保护制度,现阶段应当加强我国涉外经贸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范、修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规定、增大政府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义务。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保密义务
5.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作者:孜里米拉·艾尼瓦尔;姚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在专利发明创造领域参与程度逐渐深化,对现行的专利法带来诸多挑战。一是人工智能算法的可专利主题。因人工智能算法看似与传统的数学算法一致而被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尽管存有争议,但从专利法促进新技术发展和“与时俱进”的时代使命出发给予其专利保护是较为务实的做法。二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审查标准。针对传统专利性判断标准已在人工智能时代失灵,适当调整“专利三性”,确立适合于人工智能专利的“新三性”标准。三是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权利主体的界定。在人为因素仍作用的弱人工智能时代,可以基于专利法中“二元主体结构”,承认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资格,同时将专利权赋予人工智能开发者或管理者。四是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认定。在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上采取动态区分规则:区分人工智能不同的发展阶段;区分不同阶段人类介入因素的作用;区分不同阶段不同主体对侵权结果的作用等。
关键词:人工智能技术;专利客体;专利授权标准;专利主体资格;专利侵权认定
【专题研讨】
6.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现实需要、伦理因应与法律安排
作者:刘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于2019年底在我国爆发并迅速扩散,引发了全国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为实现特效专利药品的充分供给,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最为高效的选择,不仅可以消解药品专利市场运营中所固有的“反公有地”悲剧,同时也可以有效规避药品专利国际合作中技术劫持与贸易倾轧。对于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和与人为善的有益性原则两项伦理准则的遵循,保证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的伦理正义;而对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主体扩展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补偿标准细化两项法律完善举措的采取,则使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机制克服了自身缺陷,能够在实践中有序运行,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的化解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公共卫生危机
7.全球合作抗击新冠病毒蔓延的知识产权对策(上)
作者:郑友德(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
内容提要:目前,全球正面临着新冠病毒肆虐引发的当代最大公共卫生危机的挑战。为了应对全球重大疫情,维护人类健康,保障人类福祉,各国政府、非政府机构、大学、科研院所、司法机构等近期就知识产权如何应对新冠病毒联手行动,纷纷出谋划策,制订并实施了一系列新举措,使知识产权成为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的一个有效法律工具。
关键词:开放共享;专利池;强制许可;新政
【法苑】
8.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实际损失的司法认定
作者:商建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内容提要:传统的民商事法律领域的实际损失通常是指权利人现实利益的减损,即直接经济损失,通常不将间接经济损失称为实际损失。从现有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与司法实践来看,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实际损失既包含直接经济损失,也包含间接经济损失。目前司法实践确认的间接损失包括销量的损失、维权费用的损失、重新投放广告恢复市场声誉的损失等。为充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价格侵蚀损失虽没有明文规定,在有可靠证据支持的范围内赔偿权利人价格侵蚀部分的损失,具有正当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实际损失
9.数字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机制向度
——兼论从回应到预防的范式演变
作者:李国权(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通过对著作权犯罪立法规范与司法适用的实证考察发现,我国以往灭火式被动回应的刑法规制存在着过度扩张解释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滞后的立法无法实现著作权的全面保护等弊端。数字时代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理念应进行从被动回应到主动预防的范式转换,保护范围应从关注核心到覆盖边缘。完善路径是在司法层面上,区分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规制;在立法层面上,应对商业性提供规避手段的“预备行为”进行犯罪化,增设“向他人提供非法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备、服务罪”。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复制发行;非法规避技术保护措施
《电子知识产权》(月刊)创刊于1991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承办。本刊集理论性和实践性为一体,探讨解决理论界和实务界中最新的知识产权问题,交流国内外最新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成果及司法实践经验,是国内外工业行业领域唯一的知识产权学术期刊。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