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法理逻辑与民法表达/祝之舟,张宏宇
摘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框架形成于人民公社时期。当时的泛公有化思想是推动宅基地集体化的重要因素,但集体土地对农民户有所居的保障也是宅基地集体所有的重要成因,并更进一步构成了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正当性基础。当前,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民法表达,完善其民法构造。相关法律应科学界定农村集体组织的宅基地所有权,使其区别并独立于村民自治权和政府管理权。同时,还应明确集体组织对集体成员的建房用地保障责任,正面规定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取得权或资格权,充实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内部法律关系。
关键词:宅基地;集体所有;法理逻辑;民法表达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表达/任怡多
摘  要:宅基地资格权作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创设的新型权利,亟需由政策语言转换为法学语言,从法律属性、主体认定及权能内容三个方面实现法律表达。在法律属性上,宅基地资格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而产生的一项独立民事权利。在主体认定上,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主体资格认定标准为“土地生活保障+户籍登记+生产生活关系”的多元认定标准。在权能内容上,宅基地资格权包括宅基地分配权、宅基地管理权和宅基地收益权三项具体权能。
关键词:三权分置;宅基地资格权;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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