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日益增长,律师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新时代我国发展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律师工作如何把握新的机遇、应对新的挑战,是我们共同关注的主题。为此,当代中国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首届当代中国刑事辩护高级论坛。
本次论坛聚焦刑事辩护专题,设如下研究主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辩护
法律援助制度与刑事辩护
刑事合规问题研究
预防与纠正冤假错案研究
参会论文经评审专家委员会评选后,择优选入论坛发言,颁发入选证书,并在会议前集结公开出版。
论坛联系人:刘文科 010-66572744
当代中国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
我们期待您的论文字数在6000—8000字左右,截稿日期为2022年4月30日
征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论文格式
1.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证作品独创性,如有对其他作品适当引用,请在文中用注释说明。写作过程中确保严格遵守学术引用规范。
2.您提交的稿件应当是齐、清、定的,如果不完整,请特别声明。
    请核对所引用的法律名称是否完整,条款是否正确,引用是否完整、准确。请特别注意在稿件成稿以后是否出现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文章观点是否和新规定内容冲突。
3.请查证英文、法文或德文等拼写是否正确,拉丁文请用斜体。
4.请核对脚注信息(国籍、作者、译者、著作名称、出版信息)是否完整,并请按照以下格式修改。
标题层级依次为“一、(一)  1.  (1) ……”;要点层级依次为“1.  (1) ①……”;如果是一段之内的要点列举,请使用“(1)(2)(3)……”。
尽量不要出现“A,B”,而改用“第一,第二”。
正文字体用宋体,小四号字。
5.中国法律
(1)如果是具体指称某部法律法规,要加书名号,如《刑法》《刑事诉讼法》;但是法律名称前不需要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如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只需为《刑事诉讼法》即可。
(2)但是,只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几个字去掉,除非特别标明,否则不能用简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能称为《刑诉法》,而应称为《刑事诉讼法》。
(3)关于司法解释,应统一格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试行)。可以简称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4)涉及条款项时,为《XX法》第35条第1款第2项。
(5)涉及台湾法律法规,一律用:我国(或中国)台湾地区“××法”。涉及台湾立法、行政最高机关的一律加引号,出现民国×年,1949年以后的,一律改为公元年(加上1911)。
6.外国法(请特别留意,外国法保留原文序号格式)
(1)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请照此加工:《德国刑法典》《法国刑法典》等。
(2)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条款,可以比照我国法律条款,为条、款、项,但不必拘泥于此。德国法中存在“句”这一特殊结构,请注意。因此,请不要将其中的分号改为句号。
(3)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请照此加工: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英国《1797 年煽动叛变罪法》(Incitement to Mutiny Act 1797)。
(4)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条款,可以用“2.02条B款”“7-21条a项”等称谓。请注意,如果出现类似“第20 B(1)条”的情况,请保留,不修改。
(5)英美法系国家判例,请统一修改为如:“Tom v. Mark”,中间“v”用小写,并且加点。
6.数字
(1)阿拉伯数字:法条第几条;时间(世纪、年代、年月日等);数量金额等;约数以及标题除外。
(2)汉字:引用的法条条文一律用汉字;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相邻数字的连用;非公历纪年;古籍中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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