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法治实践的探索发展和重要启示
摘要:从国家治理上看,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史,就是党领导人民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开展法治实践的历史。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领导人民开展法治实践可以分为五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的法制实践;新中国成立后依法治国的初步展开与挫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新强调法制并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党的十五大后从法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党对法治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法治中国建设全面展开。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法治实践的历史,可以得出四方面重要启示:走法治道路是党的性质、宗旨和执政理念所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领导人民走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这四方面是一个互相联系、逐层递进的关系,是以党的性质、宗旨为主体要素,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理念,结合中国国情特点而形成的有机整体,是我们必须一体贯彻、坚定不移、始终坚持的。
作者简介:黄晓辉(1958—),男,福建福州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论中国海洋开发和利用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海洋成为陆地不可再生资源日渐耗竭后此类资源提供的主要场所,海洋开发也将成为未来人类获取财富的主要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我国要提高海洋开发利用能力、建设海洋强国之目标,但实现这些需有法律制度作保障。当下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其不足仍十分明显:一是缺少国家战略层面的定位和海洋基本法;二是涉海事务多头管理,部门利益、条块分割等不利于发展海洋事业和维护国家利益;三是海洋技术发展投入严重不足。为此,可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将海洋开发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完善海洋开发法律制度,制定海洋基本法,明确相对集中统一的主管机构,注重海洋技术的引进和开发,为完整行使我国海域的主权及其资源的充分开发以及开发利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区域和公海领域资源创造有利条件。
作者简介:马忠法(1966—),男,安徽滁州人,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论实务偏差及矫正
摘要: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论阐释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一些背离正当防卫制度本质的、不利于发挥其优点的偏差。不顾中日刑法立法的差异,将“紧迫性”视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构成要素的主张不合理地限制了“不法侵害”的范围。建议我国刑法在是否存在不法侵害的问题上采取“合理确信说”。将防卫时间起点“不法侵害着手”修正为“不法侵害迫在眉睫”。时间终点“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认定出现机械化倾向。实践中,存在将“打斗”不加区分地视为“斗殴”、将用事先有备的武器防卫不加区分地视为“斗殴”的偏差。在限度条件的认定中,应当纠正对等武装论和唯侵害已经造成损害结果论。
作者简介:陈志军(1976—),男,湖南新邵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
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的可执行性问题研究
摘要:当事人原本可以同时提出给付请求却坚持仅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理应以确权请求缺乏诉的利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仲裁机构则应当继续审理确权案件。以请求权或形成权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不存在讨论其可执行性问题之必要,但以财产所有权等支配权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则在实践中可能被直接充当执行名义。当事人经法院释明或仲裁机构提示追加给付请求但仍坚持仅提出确权请求,或者当事人虽提出给付请求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仅支持其确权请求的,以财产权属关系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同样不存在讨论其可执行性问题之必要。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坚持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不具有可执行性并释明当事人另案获得执行名义,有的法院以当事人真实诉讼意图、现实生活中确有必要等为由强行将确权判决、确权裁决解释为给付判决、给付裁决,甚至还有的法院创造出“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判决”等奇葩概念。实际上,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仅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在实体法上享有物上请求权,而没有涉及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等情形,故不宜直接充当执行名义。在立法论上,宜参照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允许当事人以确权判决或确权裁决为依据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不提出实质异议的给付请求径行作出许可执行裁定,被申请人提出并非显而易见不足以成立的抗辩事由的,则应当通过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对抗辩事由进行实体审理。
作者简介:黄忠顺(1983—),男,广东汕头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仲裁法律事务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仲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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