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劳荣枝家属致法援律师的一封信引发了讨论,其中历数法援律师的种种问题。有网友评论说,既然说法援律师不好,为什么自己不请律师?甚至有个叫“技术辩护”的公众号质疑说,劳荣枝的家属不愿意花钱请律师,就应该感恩法援律师,而不是吹毛求疵。劳荣枝家人不愿请律师,说明他们对劳荣枝高度冷漠,没有任何人伦温情。
类似的说法在网上铺天盖地,看得让人窒息。劳荣枝家属不愿请律师吗?恰恰相反,是他们先请的律师,公安机关不让介入,强制安排法援律师,而且不让家属委托的律师见劳荣枝征求其本人意愿。所以才会有劳荣枝二姐质疑法援律师为什么不告知劳荣枝真相,为什么在会见时不表明自己是法援律师。这就彻底揭穿了南昌公安当初说的劳荣枝拒绝家属委托的律师而申请法援律师的说法,更表明了他们事先安排剧本剥夺辩护权的事实。
2019年12月13日,南昌市检察院的回复
真相是什么?很多吃瓜群众根本不清楚就开始当键盘侠。2019年126日,劳荣枝二哥第一时间找到我的助理,希望委托我作为劳荣枝的辩护律师。我考虑两天后,128月与其签订委托协议,1210日到南昌,11号去南昌一看会见劳荣枝。南昌公安局和南昌一看不让我会见,说要请示汇报。第二天,也就是1212日,他们单方面宣布,由两位法援律师担任劳荣枝的辩护人。这个程序上的硬伤是客观存在的。
2019年12月14日,南昌市检察院的回复
我在2019年1211日起,多次致电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检察院,得到的答复完全矛盾,对于当时劳荣枝有没有被关押在南昌一看,对于她怎么拒绝委托律师,对于她什么时候申请法援,全都语焉不详。现在基本可以确定的是,我最先以家属委托的律师去申请会见时,劳荣枝根本没有律师,让办案机关措手不及。他们不希望我成为辩护律师,所以事后强制指派法援律师,以至于劳荣枝一直蒙在鼓里,以为法援是家属委托的律师。
2019年12月18日,南昌市检察院的回复
法援律师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虽然多次会见劳荣枝,但从未声明自己的真实身份,也从未就相关情况与家属沟通,更没有就取证的合法性提出任何异议。他们所做的就是全力配合办案机关,在信息不对称中推进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因此,劳荣枝家属给他们打电话,他们不接;要求见面,他们不见;办案机关在疲劳审讯,他们视而不见。哪怕案件要开庭了,他们还是没有主动告知家属。公诉人出示并不会写字的劳荣枝母亲的虚假字条,他们还是不做任何抗辩。这就是本案法援律师。而法子英的法援律师,更是在庭外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
作为学者,我所担心的问题是,以后这种重大、敏感案件普遍采取指定法援的方式,拒绝家属委托律师,拒绝让律师独立辩护。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说,律师辩护是避免冤错案的有效途径。如果没有独立而有效的辩护,都是按照剧本来演,那带给刑事诉讼制度的伤害是巨大的。公正的程序才能导致公正的结果,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应该是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
本文所说的到目前为止,都是本案的程序问题,不是实体问题。因为我认为,即使罪大恶极的被告人,也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也有权获得公平公正的审理。媒体未审先定,贴上一个“女魔头的”标签,煽动民意搞舆论审判,是与法治原则背道而驰的。被害人的律师丝毫不谈证据问题,不谈程序问题,只讲道德问题,讲劳荣枝“避重就轻”,也是一种特别不专业的表现。
劳荣枝的家属已经公开指出了本案的两大程序问题。一是在司法机关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之前即自行委托了律师,并多次要求自行委托的律师为劳荣枝辩护,但不被允许,这实际上已侵害了被告人劳荣枝及近亲属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这属于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严重侵害。法律依据是《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司法部《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8.5.1.1,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自行委托了辩护人的,就应当立即终止法律援助。这也是我去年告诉他们的。二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而不是三人合议庭。
本案目前尚未判决,死刑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判死刑,二审必然开庭,届时依然会有选择律师辩护的权利。由家属或劳荣枝本人独立委托律师,律师独立做辩护,而不是采用法援律师,也是劳荣枝家属对程序公正的最基本要求。越是重大的案件,越不能出现这样的程序硬伤,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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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命悬一线,为何拒绝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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