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写下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已经预见没有人可以回答。南昌公安、看守所、检察院,至今没有统一口径。
昨天的新闻大家都看到了,劳荣枝是在南昌第一看守所签了逮捕通知书,有视频为证,错不了。但她什么时候被关进去的呢?没人能回答。让我们按照时间轴沙盘推演一下。
律师千方百计见不到的人,记者轻而易举就见到了
11月28日是劳荣枝被刑拘的日子。但那时她还在厦门公安手上。按照程序,厦门公安会对劳荣枝进行初步的审讯。地点可能在刑侦支队,也有可能临时羁押在当地的看守所。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是要24小时送看守所的。然后,12月5日,厦门市公安局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劳荣枝。江西警方当天将劳荣枝押解回南昌。同理,南昌市公安局应该在12月6日把劳荣枝送看守所羁押。
12月6日,劳荣枝的近亲属主动找我代理劳荣枝案。我考虑了两天后,12月8日接受委托,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均为12月8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劳荣枝的近亲属才有权委托律师。即使本人有委托其他律师的意愿,也得通过其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会见后才能更换律师。否则,身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是没有渠道签委托书的,她实际上也不可能知道如何更换律师。
此前说想见家人,我申请会见后,《情况通报》中诡异地变成不想让家人接触警方
我于12月10日抵押南昌,于11日早上八点到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申请会见劳荣枝。按照常理,这个时候劳荣枝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其近亲属第一时间委托的律师当然可以会见,而且必须安排会见。即使告诉我48小时内安排,我也会等。但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和南昌市公安局给出了两个答案:前者说“查无此人”,后者说“请示汇报”。而且此状态持续了整整一天。而且,南昌市公安局当天上午给家属的《刑拘通知书》上写着劳荣枝羁押在南昌一看,南昌一看却直接予以否认。我们当天跑了两趟看守所,两趟公安局,一趟检察院。
更诡异的事情出现在第二天。在“请示汇报”了一天后,南昌市公安局于12月12日发的《情况通报》说劳荣枝羁押在南昌一看,但本人拒绝家属委托的律师,但又没能提供任何其本人口述或书面的依据。为什么时间那么巧合,是在我申请会见的第二天?她是怎么知道家属委托律师的?如果她要拒绝,又为什么不能亲口告诉我呢?最为关键的是,南昌一看口口声声说“查无此人”的劳荣枝,是什么时候出现在南昌一看的呢?这个“大变活人”的魔术怎么完成的?
也就是在同一天,12月12日上午十点半,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对我前一天提出的审查监督建议进行正式回复,说经他们核查,劳荣枝并没有关押在南昌一看。那么,检察院是怎么确定劳荣枝没有被关在南昌一看呢?公安、看守所、检察院口径为什么不统一?此后,我再次致电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他们还是说劳荣枝没有关在南昌一看。可是,昨天新闻报道,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就是在12月12日提前介入,那自己怎么自圆其说呢?
劳荣枝家属不接受南昌市公安局的《情况通报》
我在12月15日还分别致电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及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重新询问了这个问题。他们的口径还是没法统一。尤其是,到底12月11日那天,劳荣枝有没有被关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她到底在哪?那位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的同志后来被我逼问得没办法,只能像复读机一般就一句话:“你去问办案单位”,“你去问办案单位”,重复了足足三分多钟,都快哭了。
12月18日上午,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再次给我电话回复,说他们收到我于13日寄出的《就劳荣枝案请求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感谢我的监督。但我在电话中再次询问“劳荣枝11号关在哪里”这个问题时,他们依然没法回答。控申处说,他们核查后,11号劳荣枝没在看守所,至少看守所里查不到劳荣枝。为什么公安机关当时说她关在南昌一看,为什么要请示汇报呢,他们也不知道。所以我希望他们研究之后,给我一个书面答复。
从昨天劳荣枝签逮捕通知书的情况看,劳荣枝身体状况并不太好,在摄像机前面还咳嗽了好几声。其前男友曾告诉我,她的身体状况非常糟糕,怕她支撑不了太久。目前劳荣枝还是“犯罪嫌疑人”,但整个视频,没有一处给她打码,也没有给她说话的机会,哪怕问一下此前是否真的拒绝律师辩护。评论底下,网友还是一堆的“女魔头”啊、“判死刑”啊。
劳荣枝二哥看到这个视频后,只说了一句,律师千方百计都见不到的犯罪嫌疑人,记者就能轻易见到,牛啊。
中世纪的德国,有一段时期审判女巫,只要有人告发,未经正当程序就可以处死。后来,那个参与审判的主教,也被人告发。他知道被抓的后果,是刑讯逼供,于是逃跑了。他被抓回来,逃跑本身又成为一条罪状,刑讯逼供后,被判死刑。这个故事十年前给我很大的触动。现代文明社会,都确定了正当程序。再十恶不赦之人,她的正当权利也不能被随意剥夺,维护她的合法权益,其实也是在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劳荣枝即使在周密安排之下被判死刑,这个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也难以服众。
有人问我,那我还可不可以介入辩护?这其实取决于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即使她现在已经有了一名法援律师,我依然是可以介入的。除非办案机关根本不想让我参与。至于借口劳荣枝不想让家属花钱之类的,根本不存在,因为我本来也没收取律师费。我觉得作为一名法学学者,尤其是研究刑事诉讼和刑事证据二十年的兼职律师,参与这样的辩护,普及程序公正的理念,严格证据规则,促进依法办案,比收取多少律师费,社会意义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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