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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侦查监督建议书
2019年12月8日,本人受劳荣枝近亲属委托,依法成为其辩护律师。12月11日,本律师根据南昌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所载明的羁押地点,去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申请会见劳荣枝,被告知“查无此人”。当天下午,本律师与劳荣枝的家属赴贵院控申处提交相关材料,反应会见未果,要求侦查监督。12月12日上午,贵院第八检察部电话告知我,经核实,劳荣枝并未关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中午,南昌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称劳荣枝关押在上述看守所,并称其拒绝家属委托律师。对此,本律师有理由怀疑,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程序违法,故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请贵院侦查监督。以下为具体理由及请求:
一、南昌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和对外通告上所载的羁押地点为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但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告知律师查无此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存钱存物也被告知查无此人,且经你们核查,“劳荣枝并没有关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故提请贵院核查犯罪嫌疑人劳荣枝的真正关押场所,以及南昌市公安局通知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系统查询为何两相矛盾。劳荣枝是12月5日押解回南昌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请核查送看守所羁押的具体时间。若南昌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造假,或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送看守所,请予以纠正。
二、请贵院核查南昌市公安局给劳荣枝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的时间,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应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劳荣枝是11月28日被刑拘的,12月5日被押解回南昌的,而劳荣枝家属直到12月11日去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才领取《拘留通知书》,办案机关是否违反及时通知的相关规定。
三、请核查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承办警察以电话和短信答复“向领导请示汇报”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既然该案依法属于无需“批准会见”的案件,为何要经过领导研究决定律师能否会见?该行为是否涉嫌限制律师会见,损害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即使办案机关认为劳荣枝有罪,也不能变相剥夺劳荣枝正当的律师会见权和辩护权。
四、请核查12月11日晚,在劳荣枝二哥从南昌回家路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是否给其打电话要求其解除聘请的律师并由他们安排律师。该通话民警是否受南昌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的授意?请核查其电话通话前后的联系记录,调查相关人员,并审查该行为是否与第二天南昌市公安局公告的撤换律师有关。
五、按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律师应优先于法律援助律师,只有在没有委托且因贫困符合援助条件的,才能指定法律援助。现通报内容与此前她表示想见家人相矛盾。请核查南昌市公安局对外宣称劳荣枝拒绝家属委托律师,改由办案单位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六、司法部2019年2月25日发布的《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第8.5.1.1条规定,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若受援人及其亲属自行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应终止法律援助。请贵院核查目前劳荣枝案中被指派的法援律师是在何时及何情形下接受指派的,在得知受援人近亲属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后,有没有主动终止法律援助。若法律援助律师没有依法终止,可发检察建议提请当地司法局终止该法律援助。
七、南昌市公安局称现有的法律援助律师已于12月12日对劳荣枝进行了法律援助,请核实是在何地进行了何种法律援助。若是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进行了会见,请核实为何看守所系统重新“查有此人”,究竟谁在虚假陈述?
八、鉴于《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案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核查从11月28日刑拘至今,劳荣枝所有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确保讯问过程中切实保障其权利,排除其在讯问过程中受到办案人员不正当的讯问。
该案影响重大,依法办案是让犯罪嫌疑人获得公平审判的前提。贵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请依法履行职能,保障程序公正。
此致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吴丹红
                                       2019年12月12日
(12月13日通过EMS发往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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