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六点多,劳荣枝二哥劳声桥给我打了个电话,谈及当天的开庭情况。去年的12月初,他辗转找到我,请求我代理他妹妹的案件时,我没想到后来南昌警方会不让我会见,并彻底把家属委托的律师排除在外。但我对该案曾经的预判,现在被证明是多么地准确。只是,我不能在庭上为劳荣枝辩护了。
说实话,我当时考虑良久,决定接下劳荣枝案时,并没有考虑太多此案的负面影响或者经济方面的问题,而纯粹出于对该案强烈的好奇心以及研究该案证据的目的。自从开始佛系接案后,名利都不是我考虑的因素,案件本身是吸引我的动力。作为研究程序法和证据法二十年的学者和刑辩律师,我认为没有比这更好的素材了。
2019年12月10日,去南昌前我研究过法子英的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并没有确认劳荣枝参与合谋杀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劳荣枝杀人。那么,所谓“女魔头”说法只是媒体基于传说的猜测和猎奇标题罢了。法律上的事实,是需要确凿的证据去证明的。法子英已经伏法,劳荣枝到底是参与抢劫、绑架、杀人还是被胁迫,时过境迁,很多证据已经湮灭,劳荣枝的口供最为关键。因此,在舆论压力下,加班加点拿下口供是办案机关迫切要做的。
这也是为什么我2019年12月11日在南昌第一看守所会见不到劳荣枝的原因。她是12月5日押解回南昌后,被关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可那天看守所工作人员在收了我的材料后,说“查无此人”。当我打电话给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两位民警后,他们的回答均是“要向领导请示汇报”。但该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需要批准才能会见的案件。下午,我跟家属分别去了市检察院和公安局,他们根本讲不清劳荣枝关在哪里,为何不让会见。在研究了一天之后,12月12日,南昌市公安局一纸通告,说劳荣枝拒绝家属委托的律师,申请法援律师,并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以法援律师占住了劳荣枝两位辩护人名额。
在众目睽睽下,南昌警方以最让人不解的方式,把委托律师排除于刑事诉讼程序之外。此后我们向市检、省检陈书,均无果。《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但劳荣枝的近亲属已经依法委托了辩护律师,不属于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形。而且,即使有法律援助律师,根据《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法援在得知有委托律师后,正确的做法也应该是终止法律援助。委托律师在先,法援在后,要解除委托,程序上也应该是委托律师会见劳荣枝后,再由其本人提出,而不是越厨代庖。在我之后,劳声桥再委托周兆成律师,也无法见到劳荣枝。
不让家属委托的律师介入,是不想乱了既定的方案。劳荣枝的口供很不好拿,侦查初期,警方审讯力度很大,频繁地长时间的提讯。用劳声桥的话说,“疲劳审讯、诱供”才拿到劳荣枝的口供,但庭审时又翻了。劳荣枝在庭审中的陈述与此前笔录内容出入很大。在庭审中,她说自己是被法子英诱骗和胁迫下走上了犯罪道路,但自己没有参与杀人,自己也是受害者。她说的也许是事实,也许是辩解,但只有言词陈述是很难证明真伪的。在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无法定罪的。而被告人口供恰恰是最不稳定的证据。劳荣枝在庭上屡次要求测谎,都被审判员否决,因为测谎结果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这就是劳荣枝案目前面临的程序和证据困局。在程序上,因为不允许家属委托的律师介入,指定法援律师,并非劳荣枝本人的真实意愿。长时间的疲劳审讯和指控、诱供可能是存在的,否则庭上的翻供显得太突兀。劳荣枝的智商在线,她以自己的示弱,赢得司法机关的信任,所以这起本应争议很大的抢劫、绑架、杀人案件才得以如此高调公开审理,允许媒体报道,允许旁听。而庭审中,预定的剧本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至于检控方不得不面临庭审情况突变带来的压力,但如此开放的庭审不可能中途收缩。劳荣枝家属看到了生机,而全国网友也已经从网上报道中看到了分歧所在。这与杨松发案控制舆情的现象完全相反。
不得不说,这一困局,恰恰是南昌市公安局和南昌市检察院自己作茧自缚造成的。很多矛盾和分歧,本来可以化解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最不济也在庭前会议中,不至于带到法庭上。但是,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认为已经控制了局面,认为劳荣枝温顺地听从了他们认罪的建议。所以,才会有三个罪名的高调起诉和体现自信的庭审公开。但没想到,劳荣枝对指控的事实并不认可,辩称其受到法子英威胁,并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合谋的行为。虽然这不能否认其是共犯,也不能免除其承担刑事责任,但无法排除的可能性是,劳荣枝被胁迫参与犯罪。
我没有审查全案的证据,无法对此案作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但庭审中展示的证据冲突,已经在我心里构成了一种合理怀疑。虽然劳荣枝为法子英提供受害人熊某家的钥匙、其手绘的熊某家的平面图和公安机关调查阶段拍摄的熊某家格局照片高度相似,虽然检方证实,在物色对象过程中,劳荣枝是主要的实施人,劳荣枝也去取钱了,但这些都不足以证明其参与杀人,也无法排除其参与犯罪是受到法子英胁迫。劳荣枝怎么被法子英控制并成为犯罪工具,其庭审中的很多解释,对受胁迫参与这种情形是有一定说服力的。被胁迫是减轻刑责的法定事由。死刑的证明要求比较高,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是很难判死刑的。这个难题现在踢给了法院。不判死刑,那此前的媒体渲染和舆论压力如何交代?硬判死刑的话,证据的矛盾如何解释?
我认为,基于劳荣枝是故意杀人罪的从犯,其参与实施了绑架和抢劫,数罪并罚判死缓的可能性比较大。但不论如何,该案的程序硬伤,无法弥补,嫌疑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和律师会见的权利,如何排除办案机关的干扰,也将成为学者研究和未来修法的一个方面。劳荣枝是个案,我关注的是普遍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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