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8日,本人受劳荣枝近亲属委托,依法成为其辩护律师。12月11日,本律师根据南昌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所载明的羁押地点,去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申请会见劳荣枝,却被告知“查无此人”。当天下午,本律师与劳荣枝的家属赴贵院控申处提交相关材料,反应会见未果,要求侦查监督。12月12日上午,贵院第八检察部电话告知我,经核实,劳荣枝并未关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中午,南昌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称劳荣枝关押在上述看守所,并称其拒绝家属委托律师。并且,新闻对外报道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在12月12日就已经提前介入。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于12月13日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邮寄递交了《提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建议书》,提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侦查监督,并予以纠正,但时至今日,我没有收到任何书面回复。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在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与我书面回复,我只得向贵院再次提起监督建议,请求贵院依法纠正南昌市公安局和南昌市检察院的违法行为,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的执业权利。具体理由如下:
一、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的行为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司发[2015]14号)第七条第四款: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
以上法律规定均充分证明了律师的会见权应得以尊重和保障,看守所应配合保障律师顺利会见。但我在会见劳荣枝的过程中,却不断受到阻碍,我不停与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检察院沟通、交涉,但得到的就是互相推诿、含糊其辞的说法,但是根据对外发布的新闻和视频,可以非常清晰的确认南昌市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2日就提前介入该案,并且劳荣枝确系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以此足以证明无论是南昌市公安局还是南昌市检察院早已确认并知晓劳荣枝一直被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证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明显是在为律师会见设置障碍,而且正是因为他们清楚的知道律师持有合法手续应予及时配合律师顺利会见,且该案不存在任何不能予以会见的法定理由,所以才以“查无此人”这样的方式阻止律师会见,并且拖延时间用以寻找看似合法合理,能被大众接受的借口,即“劳荣枝本人拒绝家属为其聘请辩护律师。”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之一,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2019年2月15日,全国律协召开的新闻发布通报了6起具有代表性的维护律师会见权案件,足见对于律师会见权保障之重视。因此,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故意设置障碍阻止律师行使会见权的行为严重违法,产生了较为恶劣的影响,请求贵院依法监督纠正。
委托律师应优先于法律援助律师
我作为劳荣枝家属委托的律师在会见劳荣枝受阻后,次日,南昌市公安局便对外发布通知,称劳荣枝本人拒绝家属为其委托律师,由办案单位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司法部2019年2月25日发布的《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第8.5.1.1条规定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若受援人及其亲属自行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应终止法律援助。
从相关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才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也即,委托律师应优先于法律援助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因此,即便劳荣枝本人拒绝家属为其委托律师,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也应当要求其签署书面文件,并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其本人,以确认是否是其真实意愿。
故此,本案中,在劳荣枝家属已经委托律师的前提下,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应当安排律师会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劳荣枝本人的意见,尊重其本人的意愿,由其本人亲自确认是否接受该委托,公安机关找借口阻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本人,一纸通知对外直接宣布劳荣枝本人拒绝家属为其委托律师的行为难以令人信服,尤其令劳荣枝家属产生严重质疑,也让人怀疑公安机关的真实动机,产生公信力危机。
综上所述,南昌市公安机关存在严重违法的行为,该案影响重大,受到全国人民的关注,依法办案是让犯罪嫌疑人获得公平审判的前提,也是对人民公信力的展示。公平、公正、程序合法是让公众得以信服的前提,贵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请依法履行职能,保障程序公正。望贵院给予书面答复!
此致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吴丹红
                               2020年1月12日
该邮件已于1月14日由助理吴昙律师在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通过中国邮政发往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显示已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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