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做房东太惨!
新冠疫情期间,各种租房福利政策推出,延迟房租的缴纳时间,确保租客不会无家可归,且在疫情期间,除非特殊缘由,房东是无权驱逐租客的。
正因为如此,当房东准备收回房子时,发现租客不愿意搬
也是非常为难了!
有人发帖称:准备卖房,现在的租客不愿意搬走(合约已满,现在月付),之前签的租金跟现在比低很多,也不提搬走条件。
问问大家,之前说卖房,现在再改说自住,法律上允不允许
有人表示感同身受!折腾了一年多,租客还在里面!
毕竟,卖房不破坏租赁合约,只有卖了租客才用搬。你如果发N12回去住,然后1年内卖房,被告死.....
当然,也有网友出主意,但是是否可行...需要自辨了
挂高价假装卖,频繁看房,让租客知难而退
小编认为此为损招,不可取。具体理由,可见下文~
不过,网友们直接给出了答案:太天真
看房要租客同意,租客不同意,直接给你rejected掉
别问我怎么知道的,刚被租客折磨了一个月,被迫将要卖的房,下架。

也有网友提出提醒:不要带着租客卖,给你砍价到骨折
已经告诉租客要卖房了,现在又要改口自住,这点要小心
似乎办法只有1条,搬回自住

以装修之名赶租客是时间最短可以再次出租的,自住也可以但是需要6个月。

也有人表示好好跟租客谈,多补偿,有希望!
有人给了六个月的notice,赔了一个月的租金,才搬走的

但现在的问题是:赔付1个月房租,租客不走!卖房可以,提前搬不行
一旦租客决定赖着不走,你要做好1年甚至更久的时间去打官司、下强制驱逐令。
最后借用网友的话,科普一下:
以安省为例,租客离开有两种方式;BC省的房东只能参考这个做法:
一是自愿的,需要签N11
二是非自愿的,通常又有两种情况:房东或者房东家人自住,或者房客欠租欠水电
非自愿的都需要上庭,除非庭下达成协议。
自住需要递交N12,对房东而言这是一种比较难打的官司,Prove that the landlord is acting in good faith. 有卖房倾向是非常不好的,你需要向法庭表明你真的需要自主,比如你现在自己住的房子卖了,你的孩子成年了需要独立的住房等。
欠租在目前的情形从递交N4开始算最快需要5至8个月达成驱逐,所以通常会损失一年的房租。相对来说法庭比较倾向于判欠租的房客被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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