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破产是否就不用还钱了?近日我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
据《羊城晚报》报道,7月19日,深圳市民梁文锦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这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今年35岁的梁先生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没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他的债务越垒越高且无力全部偿还。
根据梁先生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他的债务总额约75万元,而其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约2万元,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会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
今年3月10日,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个人破产申请。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由于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并不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个人破产制度给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数据显示,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已超过600件,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个人破产申请债务规模较小,申请主体主要是具有创办或者经营企业经历的中青年人。
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运行的?是否为欠钱不还的“老赖”提供了逃避债务的空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以梁文锦案件为例,由于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产、免除其债务,而是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让债权人也能最大程度地接受。
当没有收入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时,也并非简单地免去债务。《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因故意损害他人导致的损害责任等,债务人所欠的税款、罚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此外,从破产裁定生效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按月如实申报收入支出等,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
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已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其中包括美国、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中国内地的破产制度,要追溯到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这部法律仅适用于国有企业。200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更注重对破产企业的“挽救”,没将“自然人”纳入破产主体范围。缺少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只能算是“半部破产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3月1日正式揭牌成立。从当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填补了我国境内自然人破产法律空白,对今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与中国相比,美国的破产概念首次出现在《1789年宪法》中。1800年美国颁布了专门破产法——《1800年联邦破产法》,主要沿袭了英国破产法的规定。此后,美国个人破产制度几经修正、补充,在1978年经历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改后,已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目前《美国破产法典》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个人破产程序:第一种是第七章的破产清算程序,即清算完毕后债务人的债务自动免除;第二种是第十三章规定的破产更生程序,也叫持续清偿程序,依据这一程序债务人的债务只能调整不能免除,对债务人的要求与限制也更为严苛。无论以上哪种程序,申请人均要在启动之前180天内在法院指定的咨询调查机构接受信用咨询调查,取得由咨询调查机构出具信用证明文件后才能启动破产程序,否则破产申请将会被驳回。
整理编辑:商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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