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卢松教授
外交学院教授,并多年在日内瓦大学及清华大学授课,资深仲裁员,是十多家国际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具有丰富的国际仲裁经验。

北京国际仲裁论坛(BIAF)2017年春季研讨会于3月24日在北京举行。研讨会由汇仲所与天同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在位于天安门东侧的、天同所古色古香的无讼厅内举行。

尽管当天北京倒春寒,气温降至5°以下,还下着毛毛细雨,但仍有60多位来自内地律师界、仲裁界、学术界的来宾参加了研讨会。除了内地的专业人士之外,还有来自境外仲裁机构、国际律所及其他外国机构的来宾到会。

天同所首席合伙人蒋勇主任致辞欢迎所有来宾,并简单介绍了天同商事争议解决业务的情况。

研讨会讨论了两个议题:

1.临时仲裁在中国的未来

天同所合伙人朱华芳律师在主持第一议题时介绍了作为该议题背景的、最高法院于2016年底发布的《关于为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第九条的内容,并提到前一天报道的珠海仲裁委公布的“横琴自贸区临时仲裁规则”。朱律师还提到她对十家国有企业进行的电话调查,询问他们是否会因新规定而选择在中国境内临时仲裁,得到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刘京先生指出,临时仲裁是一个中国的热门话题。在国际上,人们对此并不特别在意。在华的外国律所更关心并更感到欣喜的是最高法院意见中关于涉外因素的规定,因为这可能意味着他们新的业务。临时仲裁在内地有多少现实意义并不清晰,但它也许会倒逼机构仲裁的改革。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钟莉女士介绍了欧洲、拉美和亚洲国家中临时仲裁的情况,指出在特定行业中临时仲裁的使用仍相当普遍。她进一步比较了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相对优势,指出在自灵活性、费用以及裁决质量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并不一定像人们通常所说的那样。

新加坡国际仲裁管理服务中心董事葛黄斌先生在发言中,就其前不久做的一个有关临时仲裁的在线调查结果做了介绍。他指出,调查显示,对于涉外争议的解决方式,多数人选择仲裁,重要的原因是裁决的可执行性;从程序管理的角度,多数人认为机构管理更加完善。他建议自贸区可在双轨制框架内,进一步提升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改革仲裁机构的管理模式,从而将中国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国际仲裁中心。

2.仲裁程序安排与仲裁效率

汇仲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费宁律师作为第二个议题的主持人和评议人,指出仲裁程序的效率问题是当前内地仲裁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提升仲裁的效率就是增强仲裁的竞争力。在如何使仲裁程序更有效率方面,国际上有许多经验可以借鉴。

贸仲国际案件处处长陈建先生在就这个问题发表意见时,从机构与仲裁员的配合互动,特别是仲裁员应如何处理特定事项、关联事项以推进仲裁的技术层面,阐述了影响仲裁效率的许多具体问题,如鉴定、审计、调查取证、与司法程序的关联、管辖异议、庭审、合议、仲裁员间的配合、培训以及费用报酬等问题。

瑞典曼斯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戴雯女士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阐述了事前及仲裁程序过程中,如何促使机构及仲裁庭推进程序前行,提高效率的经验。在草拟仲裁条款时怎样减少可能拖延程序的因素,比如,约定第三国籍的仲裁员及选择外国法会带来哪些问题;在仲裁阶段,如何准备材料以加快立案、如何改进组庭慢、送达慢的问题等。她还顺带介绍了SCC的一些经验。

北仲业务一处处长丁建勇先生介绍了北仲在提高仲裁效率方面的经验。他提出了三个问题:谁能从仲裁效率的提升中获益?谁对仲裁效率的提升具有影响?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北仲针对这三个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以提高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这些措施对于北仲快速解决争议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问答环节
研讨会预留了较多的时间给问答环节,来宾的提问和交流相当踊跃。

现场的问题、回答和讨论涉及:最高法院出台的自贸区司法保障的意见中的三个“特定”应当如何理解?如在自贸区的仲裁中允许采用外国仲裁机构的规则,是否会涉及中国仲裁市场的开放问题?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如何确定制定机构?习惯国际仲裁实践的香港仲裁员到内地进行仲裁时发生了什么变化?仲裁机构为什么在发出组庭通知之前,不愿意告知当事人对方指定的仲裁员是谁?为什么在内地机构仲裁中,程序安排包括开庭时间常常不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如何针对不同的当事人安排不同的程序?对于客户关于是否可以在中国内地选择临时仲裁,国际律所给出了什么建议?为什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修改《仲裁法》?修改《仲裁法》遇到哪些阻力?等等。

议题的讨论以及问答都相当务实。

研讨会结束后,许多来宾参加了会后轻松的酒会,继续进行了交流。

北京国际仲裁论坛(BIAF)借此机会衷心感谢承办研讨会的汇仲所、天同所,感谢天同所提供了研讨会场地和后勤服务;感谢所有主持人、发言人;也感谢前来参会的所有来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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