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图:Public Domain
如何评价微信文章:《年轻人,你凭什么不加班》?
原文节选如下:
我自己公司的加班文化是出了名的,我们上班时间是固定的,下班时间是不固定的;周六一定上班,周日选择性上班。
这个条规不是我后来才和员工讲的,不然他们觉得是掉进了资本主义的血汗工厂。
而是一开始他们来我们这面试入职的时候,我就和他们说得很清楚,来我们这儿工作是很辛苦的,而且我在公司的文化体系里学麦肯锡「up or out」的那一套,要么你越来越出众,加薪晋升,要么你就离开,而且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淘汰率,这样保证公司不养闲人,更不会养蠢人。
而且我还和我其中一个下属说,这一年你的时间是卖给公司的,你不可以谈恋爱。因为你现在涉世太浅,没见过世面,人家一顿几千块晚餐,或者宝马奔驰就把你骗走了。等你在咱们公司工作开阔眼界,聊过大咖,过上体面的日子后,你就不容易被骗走了,而且更值钱,就能挑到更优质的对象了。
知友:HR-Henry陈恒(知乎编辑推荐)
A man doesn't spend time with his family will not up to be a real man.
概念偷换特别多的一篇文章,其实努力≠经常加班,年轻≠涉世未深,而末位淘汰制也不等于会让整体业绩表现越来越好。
首先,工作努力的表现就是加班?
我们在认为一个人恰如其分的胜任职位时,就可以认为员工已经工作表现足够努力。 因为由于每个个体的能力不一致,他们达到岗位胜任要求的所需要付出的程度也并不一致。
小 A 是公司的 HR 助理,每天的工作就是按照主管的安排下载足够的简历数给领导初筛,并且打完符合要求的候选人电话。
因为对于业务不了解且自身人才网络搭建的不够好,小 A 经常需要多次重复筛选才能找到足够的候选人简历,因此偶尔需要加班,每天工作也都不拖沓的靠谱反馈和完成到量。
小 B 是公司的 HR 专员,每天的工作也是为职位寻找候选人。但自己有足够的行业人脉储备,且对于公司实际业务了解充足,每天都按质保量完成候选人面试邀约,因为孩子还小,小 B 从不加班。
那么小 A 月度工时多就比小 B 努力吗?小 A 因为偶尔加班,就是比小 B 工作重视吗?
工作超时仅仅只是因为为了赶超工作进度或达到工作要求的行为表现而不能够直接与努力划等号。何况有部分公司加班并不支付加班费,且每天超时工作超过 3 小时以上,每月严重超过 36 小时,严重违反劳动法。
有些老板还沾沾自喜的认为我的员工工作特别努力。事实上我见到过有员工,6 点吃饭,7 点半认真加会班,8 点下班。这样也是加班 2 小时。这样的加班已经沦为了工作努力的形式而不是实质。
其次,我们怎么样的工作努力才值得企业另眼相看。
无论是加班完成工作还是不加班完成工作都是基本满足了职位要求,都是努力工作的结果。
企业通过支付劳动报酬实际上是购买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努力达到岗位要求这是基本的要求。
如果劳动者能够多承担一些职责,并且不断提升未来的现实价值,才能够让自我的替代成本不断上升。这样团队和组织会越来越不能离开你,自然也会价值上升,赢得加薪的机会。
最后,很多网友吐槽我们的劳动法就是一张纸,政府部门不管劳动者的死活。我们都知道,当政府部门插手企业的管理时,已经是一种权利救济行为。是对劳动者因延时加班,公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而不能得到补偿或遭到权利损害的公力救济。
为什么劳动者自己没有站出来呢?因为企业和个人权利的体现的不对等,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劳动者的地位,压缩了企业任性辞退的空间。
劳动者也有更多的渠道、途径和机会保障自身权利。如果你自力救济能力太小,就去找劳动监察大队吧,反正也不花钱。
希望我们所有人都能处在和谐快乐的劳动关系中,我想这是所有 HR 共同的心愿。
知友:黄白小猫(200+ 赞)
您问:年轻人,你凭什么不加班?
我说:就凭您自己说的话咯。
一、您说:「我自己公司的加班文化是出了名的,我们上班时间是固定的,下班时间是不固定的;周六一定上班,周日选择性上班。」
我说: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174 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劳动法》进一步规定: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您说:「要么你越来越出众,加薪晋升,要么你就离开,而且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淘汰率,这样保证公司不养闲人,更不会养蠢人。」
我说:如果这种麦肯锡式的高大上 up or out 已经被写进了公司制度,那就意味着公司可以仅凭借员工原地踏步而将其开除。那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您说:「而且我还和我其中一个下属说,这一年你的时间是卖给公司的,你不可以谈恋爱。」
我说:如果您在公司规章制度里明确规定员工不得谈恋爱,那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您说:说这些话怎么了?在公司里我的话就是圣旨!都要变成制度让员工执行!(这是我脑补的)
我说:《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您真的想知道年轻人凭什么不加班的话,介不介意把您的公司名字告诉我,我跟当地劳动部门汇报一下,让他们来指导一下贵司呢?
知友热评
如果把加班变成一种考核,那这种公司不待也罢。磨洋工还不如回家看电视剧。
——泉山夫
我跟你讲情怀,你竟然和我讲法律,开除~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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