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与谢林论自然与自由
Kant and Schelling on Nature and Freedom
2023年10月24日下午,应清华哲学系邀请,柏林自由大学哲学院、德语语文学院Hans Feger教授在清华大学“德-法纯粹哲学论坛”做一次以“康德和谢林论自然与自由”为主题的讲座。讲座由清华大学哲学系黄裕生教授主持,Andree Hahmann、范大邯、刘任翔、曲经纬、Christian Helmut Wenzel等学者出席,清华大学的同学们积极参与,现场座无虚席。
01.
讲座开篇和介绍
Opening and Introduction of the lecture
费格尔教授在讲座里,首先以康德所开启的哲学传统回应当代对康德式自由概念的一些主要质疑。他将质疑分为三类:第一种质疑认为,自由就意味着对自然的敌意和征服欲。第二种质疑认为,基于自由的普遍人权本质上是一种欧洲中心主义。第三种质疑认为,自主–自律是一种自我中心或人类中心的观念。
费格尔教授所提出的回应方式,是考察康德的自由概念提出的背景、以及在谢林那里的发展,提出一种自由与自然既不同又连续的哲学模型。在发展这种模型时,他还参考了中国古典思想、尤其是道家思想中“自然”的概念,认为这一概念代表着自然与自由的合一。
讲座以道家思想开篇。费格尔教授提到《老子》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段落,以及“无为”的思想。他认为,这意味着一种自然而然的自我定向(eine natürliche Selbstausrichtung)。在此,人的行为的自发性尚未成为思考的主题,自由概念总的来说是非–政治的,是从自然的隐喻中得来的。自然与自由尚未形成对立。
02.
自由就意味着对自然的敌意和征服欲?
Does freedom mean hostility and subjugation of nature?
接着,费格尔教授进入对康德哲学的讨论。第一步,他借着回应“对自然的敌意”的指控,指出康德哲学中的“自然”本身就是指符合普遍规律的整体。自然本身就受理性统辖,知性为自然立法,这是康德“哥白尼式的转向”的题中之义。和近代理性主义传统不同的是,康德不是要一味高扬这种为自然立法的知性,而是要让理性澄清自身的限度,此即“批判”。康德的批判哲学在实践理性的领域中揭示了:理性能够遵从道德法则来行动,这意味着它是自由的。
费格尔教授认为,康德此项哲学规划的真正对手是斯宾诺莎的理性主义。斯宾诺莎的体系是彻底的决定论体系,其“泛神论”体现在神被吸收进服从因果律的宇宙之中。创造性的“能生的自然”(natura naturans)作为一种自由因不再能为人类理性所通达,可理解的只是作为僵死产物的“被生的自然”(natura naturata)。在这样的体系中,没有自由意志可言,因而也不存在正义问题,《伦理学》关乎的只是欲望、以及随之而来的有关好坏的判定。
在康德看来,在斯宾诺莎式的体系里人只会是木偶,是自动机(automaton)。而康德的先验唯心主义(der transzendentale Idealismus)恰恰是要避免斯宾诺莎主义。为此而提出的自由概念,首先不是与决定论针锋相对的消极的自由概念(免于……的自由),而是自我立法的积极自由概念,是实践理性的自我规定(Selbstbestimmung)。是这种自我规定,而不是对决定论的简单逃避,让人们脱离了“自己加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完成了启蒙,即现代意义上的人性的塑造。
03.
基于自由的普遍人权本质上是一种欧洲中心主义?
Are universal human rights based on freedom essentially a form of Eurocentrism?
第二步,费格尔教授着手回应有关普遍人权是欧洲中心主义的指控。康德的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时而被理解为一项将人们从种种强制中解放出来的规划。然而,费格尔教授指出,康德的政治思想的核心并非是主体的颠扑不破、任意而为,而恰恰是人类自由的不稳定性;“扭曲的人性之材”所言即此。
为了说明这一点,康德首先需要确立人的自由的概念,这也是费格尔教授在这一步的侧重点。尽管康德不认为可以理论地“证明”先验自由(第三个二律背反的正题),在实践领域自由却是对普遍道德律之遵守的必要条件(conditione sine qua non)。这种自由意味着人能够超越(transcend)自己在自然意义上的存在,因而也是超验(transcendental)的。
在这种自我超越中产生的是某种“第二自然(本性)”,是自我创造。最重要的是,假如自我创造只是盲目任性的、即只是受理性未能澄清的驱力左右,那么这仍然谈不上自由,谈不上真正的自我创造。因而,真正的自我创造,不在于无规无距,而在于自我立法、并以自己所立的法来自我规约。
照此看来,康德的绝对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标明的就是道德地行动的前提。这一论证脱离了“不可蠡测”的形而上学问题域,而仅仅基于对道德律的绝对义务的意识(Bewusstsein)。换言之,康德的论证是从理知的原则(ratio cognoscendi),即人在道德上的合律性,推论到存在的原则(ratio essendi),即人的自由,而非直接在后者的层面上开始论证。
相应地,绝对律令由于其形式特征,首先不应被理解为类似伦理学“黄金法则”(Golden Rule,己所欲则施于人)的个别的实质性律令,而应被理解为一切道德价值的可能性条件(condition of possibility):它刻画了人之行动的自发性如何自我保存,而非在自相矛盾中自我消解。
在道德哲学领域,绝对律令的思想也能够引发一种视角转换。道德思考的出发点,不再是不可“理喻”、天经地义的禁令(如“汝不可杀戮”),而是个体作为一个主体所绝对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后者证成了前者,也就是说,关于人的思考引出了关于法的思考,而非反过来。这种模型并不限于某种现成的文化(如欧洲文化),而是一切人都可发现也可加入的普遍的“道德文化”。
04.
自主–自律是一种自我中心或人类中心的观念?
Is autonomy-self-discipline an egocentric or anthropocentric concept?
第三步,费格尔教授试图回应有关“自律是自我中心的或人类中心的”这样的挑战。诚然,如果考察费希特对康德的推进,由超验自由所确立的自我(Ich)似乎被提升为一个“设立”(setzen)一切非我(包括他人,也包括自然)的世界极点。然而,谢林从1800年《先验唯心论体系》到1809年《论人类自由的本质及其相关对象》的思考,却发展了一种实在的(real)自由概念:限制着人的自由的因果性,不再仅仅被当作自由的对立面,而是成了积极的创造论的一个环节。
具体而言,谢林改造了斯宾诺莎的泛神论,使机械的因果决定性在其中成为第二位的原则,以此在更高层次上捍卫了普遍主义:自然“需要”人来达成自身,而这种达成本身,就超越了现成意义上的自然,是从自然之中“自然地”长出的“不自然”。(相比之下,康德并不关心自由的自我从何而来的问题。自我总已在此。)
在谢林的体系中,人成了一种中介者(mediator),代表着自由与自然在发生层面的统一。(相比之下,黑格尔将此归于内在于思维而非存在的否定性。)自由是自然的一种效果(effect),这一观点与席勒(Friedrich Schiller)一致。相应地,自然必须被思考为具有内在的创造性;从它之内能够产生出超越于它的存在者(Wesen)。
从自由的角度看,则自然不再仅仅是他者,不再仅仅是存在的暗面,而是成了自由的尚未完善的前体(Stückwerk)。自然需要经由自由而展开,自由意味着自然之中差异的生成、涌现。只有在这一背景下,才能理解“有智能”的存在者是如何从自然中诞生、又将自己理解为被自然所限制的,这相当于是颠转(但并未取消)了康德的批判哲学。
在讲座最后,费格尔教授尝试性地提出,谢林所指出的自然与自由的原初统一,在艺术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审美行为牵涉的并非一个现成的审美主体,而是代表着无限的生成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本无形的自然在自由之中被赋予了象(Bild),此即形而上学而非心理学意义上的“想象力”(Einbildungskraft)。这一讨论将费格尔教授引回了中国古代思想中的“自然”或“气”的概念:自然在此所展现的创造性似乎是无意识的、宇宙性的(cosmic),如庄子所说的“生物之以息相吹”。它体现在谢林所说的向心与离心的节奏交替中,体现在心跳与呼吸中。它是一种不可规定(unbestimmbare)的力量。
05.讨论与回应
Discussions and responses
费格尔教授的精彩讲座引发了与会学者的广泛共鸣与热烈讨论。清华大学哲学系的黄裕生教授认为,如果可以在自然中发现自由,那么,我们与自然的关系就是一种自由者之间的关系,因而是一种伦理关系,而如果人与自然之间如果能形成伦理关系,那么探究这种关系的伦理学有希望成为第一哲学。Andree Hahmann教授就康德思想的假想对手究竟是斯宾诺莎主义还是莱布尼茨主义提出了疑问。刘任翔博士后提出自由在费格尔教授的报告中似乎指的是生成性的自然的“如何”(how),并提问这种自由是否还能被限定于人类。清华大学哲学系的博士生任逸就先验自由的性质、叶家敏就疾病与私己意志在谢林哲学中的关系向费格尔教授提问。此外,还有嘉宾质疑了绝对律令的绝对性,认为“有人不遵守绝对律令”的事实要求我们解释遵守或不遵守绝对律令的原因,而这又会将我们带回休谟或斯宾诺莎的问题。
费格尔教授对每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应。陪同费格尔教授从柏林到访的王歌博士承担了讨论环节的中–德–英翻译,并从自己对中国哲学的研究出发,对费格尔教授的观点进行了精彩的补充。
在回应提问的过程中,费格尔教授突出了报告中所涉及的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别。一种是无所牵挂、纯任自然,这种自由不限于人,而是渗透在自然之中;另一种是绝对律令所代表的自我立法和自我规定,这种自由是人这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所特有。关键在于,两种自由既有质的差异,在发生意义上又是连续的,因此有一些跨越两岸的桥梁,如审美想象力、道德感、以及席勒所说的陶冶性的游戏。若无质的差异,则我们要么回到斯宾诺莎的机械决定论世界观,要么回到自然与自由的混沌未分;若无发生意义上的连续,则自然将永远是自由的他者,由此会有自我中心论或人类中心论的问题。前一观点要求我们引入康德,后一观点要求我们通过谢林来推进或转换康德。
汉斯·费格尔(Hans Feger)
【主讲人介绍】Hans Feger是德国柏林自由大学(Freie Universität Berlin)哲学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古典哲学(康德、谢林、黑格尔)、存在主义哲学(克尔凯郭尔)、道德哲学、美学、德语文学(启蒙时期、狂飙突进、魏玛古典主义、浪漫主义、维也纳现代主义)、文学理论等,近年来关注中国哲学、跨文化哲学。出版专著4部,主持多项与中国合作科研项目,担任《日耳曼学刊》等4种刊物的编委。
(转自微信公众号:纯粹哲学,已获其授权,未经允许禁止转载。如需详情阅览,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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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由衷之言,不避有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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