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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一睁眼,就有朋友发来了移民局的公告:


移民局曾经犹豫很久,EB5Sir以为他们会收回该计划,很惊喜的是,他们终于硬着腰杆公布了。


新法发布之后,就有律师指出新法做了一项被忽略的改动,那就是把2年投资有效期的限制条件“在拿到有条件绿卡后”去掉了,也就是说,只要满足2年投资有效期就行了,而无需等拿到有条件绿卡之后,再去维持2年投资了。


这是一项,新法对于投资人最最有利的变更,没有之一。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整个新法下关于投资期的争议过程:


1. 首先,2022年新法出台之后不久,Robert Divine律师提出意见:
新投资人:EB-5投资仅需2年|新法解读

2. 之后,移民局在电话会议中提及该政策,未官宣:
重大利好:新投资人仅需维持2年投资期!

3. 区域中心们,开始采取行动反对该政策:
2年投资期新政,区域中心们开始反对!

4. 移民局再次在一份文件中提及该政策,未官宣:
移民局:再次明确2年投资期新政
5. 今年初的移民局电话会议,原本该议题的会议在延期举行后临时变卦放弃讨论:4.25移民局会议,2大关键问题避而不谈

6. 2个月前,在与行业内部机构交流之后,EB5Sir得知他们与议员的沟通,认为这是一个立法bug,将被修正:
2年投资期利好新政,将被颠覆


经历了这些,EB5Sir本以为移民局的选择可能是装死,不出头,最终等国会来修正,虽然立法修正也很难不知道何时有机会再放EB-5的东西进别的法案。没想到,移民局还是硬气了一把,公布了该政策。


关于2年投资期的政策细节,移民局公布如下:


同时,移民局更新了EB-5的问答页,对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内容不全文翻译了,EB5Sir个人对2年投资期新政的解读如下:


1. 新法的2年投资期:只适用新投资人;

2. 起算点:从投资人全款投钱给NCE(新商业企业),并将钱借给JCE(就业创造企业)使用起计算,满2年投资期即可;

3. 两个前提:

3.1 前提:I-526/E申请已经递交,如果投资早的话;

3.2 前提:就业已经创造出来;

4. 2年投资期满之后,不用等到I-526/E获批,就可以撤资;

5. 就业不足,不能撤资,递交I-829时可以有一年的就业创造宽限期;


在问答中,移民局也解释了为何老投资人不适用。这点大家可以去看下,看看是否有争取的机会,前段时间有行业人士告诉我他们可能会争取再投资的投资人权益问题,有进一步消息的时候我们再谈。


移民局此次发布内容,除了2年投资期之外,还有区域中心关停之后对于投资人的保护,并且在问答部分涉及了很多政策细节,今天这篇文章就不展开了,留待接下来几天详细解读,还有很多值得细谈的地方。


今天,EB5Sir还是把关注重点放在2年投资期上,试图先把这件事情讲清楚。


1. 新政执行


移民局明确的是最短投资期,2年是最少投资期,不等于2年之后你就能拿到钱。


最重要的依据,是你的投资协议。

现在没有任何协议写的是2年投资期的。

今后是否会有,估计会有,但是至少当前没有。

如果,你的投资协议写的是,现在常见的5+1+1,那么就还是按照这个协议执行。

如果,你协议写的是5+1+1,如果开发商的JCE提前还款给NCE,那么你可以有机会在投资期满2年后就收回投资,那么你足够幸运。

但是,不表示你能这么要求你的区域中心,因为协议已经约定了投资期。

一切以协议为准。


新政出台之后,肯定会有项目方去设计可以2年多不用5-7年再还款的项目。

现在还没看到。

有些项目的业务模式,是支持可以短期投资快速还款的。

不是所有项目都可以如此的。

一个典型的房地产项目,5年是一个相对合理的建设、运营、稳定创造现金流并还款的。


2. 再投资


新政最大的意义,对于投资人最大的利好,是杜绝了再投资。

因为,老法下的“有条件绿卡”之后的2年投资期,是再投资的前提。

一旦排期出现,所有中国投资人都会面临再投资问题,在老法下。

再投资,基本所有权力都在区域中心,投资人几乎失去任何控制权。

杜绝再投资,就是对投资人最大的保障之一。


关于再投资,可以查阅之前的文章:
新投资人,必须要考虑:排期导致的再投资风险以及再投资政策汇总与新法更新|2022年7月


3. 新政后续


此前,从EB5Sir与区域中心相关人士的沟通,他们不会就此放弃。现在没有任何人知道,“有条件绿卡后”的这个限制条件怎么从法条中去掉的,没人愿意为此负责也没任何说法,但是就这么去掉了,他们认为是立法bug,想要修正。


就上面的#2,再投资权利的丧失极大“伤害”了区域中心“无休止免费使用资金”的利益,看看过往的再投资案例就知道这是多大的肥肉,区域中心们不会就此罢休。


个人认为,移民局新政一出,可能很快会引发他们的诉讼,也许他们已经准备好了。诉讼难度到底多大,应该不低,因为法条是清清楚楚地进行了明确的修订。


此外,诉讼不管是否成功,他们肯定会加紧游说议员,进行修法。但是修法是很难的,EB-5不可能单独去立法,能做的就是找一个法案来进行EB-5搭车。究竟如何实现,何时实现,目前估计还没确定计划。


新政最后的具体实施效果,还需要继续观察。


不过,不管怎样,在任何新变化之前,2年投资期政策是明确的,你要2年就拿回投资了,移民局是认可的,你的I-829也会正常获批的。


4. 新投资人的选择


目前市场应该还没有2年投资期满就可以还钱的项目。

但是,肯定会有新项目出来,投资期短的。

是否值得等2年投资期的项目出来,无法评价。

需要关注的是,至少EB-5投资协议里面不会限制,强制你必须在有条件绿卡获得的2年后,才能撤资。


虽然,大部分项目目前是这样写的。

项目一般会约定,在满足贷款协议期以及有条件绿卡
2年
后投资期,这两个条件满足之后,才还款。

但是,新政出来,是否应该根据移民局的新政进行调整,具体怎样调整,需要与区域中心沟通。

目前,行业还没为此新政做好准备,进行项目文件的变更,至少已经在发售的项目如此。


5. 新政影响


正常来讲,一个项目5年期左右的还款周期是正常的,符合大部分项目的商业融资的实际需求。

现金流好的项目,或者再融资能力强的项目,可能缩短还款周期。

目前而言,由于利率的问题,大部分项目已经奔着7年+去了。

新政的意义,不是2年就能还款,而是不用再担心因为排期而导致再投资,资金无限期被区域中心使用。


就此意义而言,排期相对严峻的城市项目,会多了营销的亮点:

也就是无论是否排期,你可以先拿回投资,绿卡反正不急有双递有Combo卡在。

个人认为新政更加利好城市项目的营销。


6. 就业创造


就业创造是个潜在问题。

按照新政,钱进NCE之后,只要贷给了JCE,不管JCE是否使用,2年投资期就可以开始计算。

需要留意的是,一般项目建筑周期是2年左右的,就业如果已经确定创造出来没问题,如果还不确认,过早还款可能会导致I-829的审批出问题。


总而言之,新政最大利好是杜绝了今后项目进行再投资的可能,新政能否持续是否会被区域中心们颠覆需要观察。


移民局公告:

https://www.uscis.gov/newsroom/alerts/uscis-provides-additional-guidance-for-eb-5-required-investment-timeframe-and-investors-associated

移民局问答:

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fifth-preference-eb-5/eb-5-questions-and-answers-updated-oct-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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