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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士顿投资指南
今天,看到有朋友转来某位律师说明年或者今年底要排期了要赶紧,在通过排期马上就要来的紧迫感来卖项目。
其实,排期来了与否不是看官方排期,律师不应该不懂什么是实际的排期。否则,2015年5月1日,老法下的EB-5排期才开始,那些老投资人怎么会到今天为止,15年申请EB-5的绝大多数投资人都已经等了8年了,还在等排期。自己的老客户还在等排期,怎么能不向新客户披露真正的排期风险。
律师不应该就排期问题,揣着明白装糊涂,误导投资人,更不应该以美国身份在美国卖EB-5项目。EB-5是证券,在美国是被严格监管的,除了区域中心自己,任何在美国的人不管是公民还是绿卡身份,除非有Broker Dealer(BD)牌照,都不能卖EB-5项目,否则是违法的,也会被处罚的,而且可能会波及所卖的项目。
任何投资人,如果在美国的人向你推荐或推销EB-5项目,你应该问一句,你有BD牌照吗?没有,那就根本不能兜售EB-5,无论通过什么方式。
今天不想就这个问题谈太多了,EB5Sir要谈一个问题,关于再投资的,希望所有新投资人都要意识到排期带来的再投资风险。
先来解释下,什么叫再投资,老投资人经常称其为“二投”乃至“三投”。
你当前做的EB-5投资是第一次投资
一般而言,EB-5资金进项目实体都会有个借款期,譬如5年或者5+1+1年一共7年。
如果没有排期
EB-5贷款到期之后,JCE(项目企业)还款给NCE(区域中心和投资人成立的贷款公司),区域中心再还款给投资人。
如果有了排期
按照移民局的规定,在2年的有条件绿卡(临时绿卡)阶段,EB-5资金必须维持在风险(at risk)中,也就是必须进入实体项目中。
此时,JCE还款给NCE后,如果排期导致EB-5投资人的临时绿卡2年期未满,那么你的EB-5资金,必须再进入新的项目,这就叫做“再投资”。
第一次“再投资”,会被大家叫做“二投”,再来一次就是“三投”,如果排期遥遥无期,那么可能会“四投”、“五投”下去。
再投资,对于绝大多数项目而言,只要EB-5投资人还想要绿卡,那么几乎失去对投资项目的任何选择和决策权。再投资,是区域中心们滥用自己优势合约地位的最佳机会。
关于老法下再投资的林林种种可以参阅:再投资政策汇总与新法更新|2022年7月
在新法的拟定过程中,区域中心们更是利用了自己的立法影响力,将自己的权力更加放大:再投资|EB-5新法解读,EB-5投资人更是无从选择只能就范,除非放弃绿卡。
虽然,在新法的条款里,拿走了投资维持期必须是在拿到有条件绿卡之后的2年这个限制条件:重大利好:新投资人仅需维持2年投资期!虽然,移民局有意表态接受该解读:移民局:再次明确2年投资期新政。如果移民局一旦接受该条款,那么至少意味着再投资将不会因为排期而发生了。
但是,区域中心们正在反对:2年投资期新政,区域中心们开始反对!,而且根据EB5Sir与相关人员的交流所知,该立法“漏洞”早晚会被弥补:2年投资期利好新政,将被颠覆,再投资还是会成为新法下新EB-5投资人无法摆脱的梦魇。
新投资人,还没碰到实际状况,肯定不知道再投资的痛。
举2个最近的例子:
前两周,有位15年的老投资人告诉我,排期还没到就要三投了,还算好资金还都在;前两天,有位投资人向我报喜,829获批了,我问钱回来没,他说再投资分了2笔,近20万进的一个项目已经破产了,还有30多万好在区域中心的人帮忙进了基金已经拿回来了,我开玩笑说就当买绿卡了,他说:嗯,半价。
投资人没权力选择,区域中心全权操控,是再投资项目风险远远高于EB-5初始投资的根本原因。即便你今天巧挑万选,最后还是无法选择再投资的项目,无法控制风险,这是EB-5法规最大的恶,而区域中心们乐见其成。
而有些律师,无视排期只宣传双递的好处,不向投资人披露排期导致的再投资风险,实在是有违职业道德。
新法下的新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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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项目召集帖:EB-5同项目找人|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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