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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投资期,而不是拿到临时绿卡后的2年投资期,这是2022年EB-5新法案中埋入的对EB-5投资人,特别是排期大国的投资者的最大利益保护条款:重大利好:新投资人仅需维持2年投资期!
即便,按照现有项目协议中的5年、甚至是5+1+1年的协议投资期,但是至少该条款能够保证一条,那就是,区域中心剥夺投资人权利的,再投资会被彻底避免。
因此,在新法下的2年投资期,是与区域中心们利益相悖的,他们将彻底失去了操控再投资损害投资人利益的机会。他们知道,早晚有一天,新法下的中国印度等国的投资人,都会面临排期,5年、甚至5+1+1年都是不够的,都会有遇到再投资问题。如果,因为最短投资期只是需要进项目后2年,而不是老法规定的临时绿卡后2年,那么新法下的投资人将永远不需要进行再投资。
在去年移民局的电话会议上,认为新法对于投资期限进行了调整之后,区域中心们急了,肯定暗暗后悔当年改法时没有好好查看法案条款。
移民局将于3月20日召开新法实施后的第四次电话会议(3大重要议题,移民局电话会议),3大议题中的一条就是2年投资期的问题。
2月9日,美国EB-5区域中心的两大机构,IIUSA和EB-5IC,当年改法时争得你死我活的敌人,一起联手房地产圆桌会议和美商会这两大游说机构,一起写信给移民局,明确反对移民局解释新法案要求仅仅2年投资期:
2月10日,IIUSA再次写信给移民局,就3月20日的电话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再次找出各种理由反对移民局解释新法案要求仅仅2年投资期:
在这份意见书中,他们又找了John Cornyn参议员,去年改法博弈之时在Grassley和Schumer之间撮合谈拢协议的中间人物,提出相同的意见来反对移民局如此解读法案:
在EB5Sir与一些行业人士的交流所得出的结论,在新法案的一些细节中,能够看出EB-5新法案的起草人,是非常懂移民法,非常懂EB-5,能非常轻巧地埋入关键条款,2年投资期就是一个典型条款。
在新法的I-829解除条款中,“获得临时绿卡后2年”这一条被删除:


不管是IIUSA、EB-5IC,还是那两大游说团体,还是John Cornyn说一千道一万,都无法解释为何新法案的投资维持要把“获得临时绿卡后”这条删除。
正如移民局官员在上次电话会议中所指出的那样,移民局都已经意识到该条款可以免除投资人面临长期投资风险的负担:
“Similarly, the statute modifies the sustainment requirements for new investors filing Form I-526 petitions on or after the enactment date of the 2022 Act. These modifications relieve the burden on new investors of maintaining their investment at- risk for long timeframes well beyond the scope of the investment project.”

区域中心们,向移民局说了这么多,唯一不想说的就是通过再投资,他们可以继续免费使用EB-5投资人的资金,继续获得绝大多数收益,而且投资人对于再投资进什么项目没有任何话语权,他们掌控着一切。排期有多久,他们就要用多久的钱。
话说回来,区域中心们很有可能成功,在他们面前,投资人的力量太微弱。
新法下的投资人,如果要反对的话,可以参加3月20日的电话会议:
3大重要议题,移民局电话会议

新法下的新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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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项目召集帖:EB-5同项目找人|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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