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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新法案出台之后,行业大佬律师Rovert Divine指出,根据新法的条文,新的投资人只需要投资2年即可,而无需按照老的法案在获得临时绿卡之后继续维持2年的投资:
我们先来回顾下老法的规定。
按照最早EB-5行业对于EB-5(老)法案的解读,EB-5投资被认为是需要维持到至少I-829获批之后的。
不过,在2017年,移民局新发布的审案手册(新备忘录出炉:就业创造和投资维持|EB-5重磅)中首次明确了,EB-5投资仅仅只需要维持到有条件绿卡的2年有效期内,而无需等到I-829获批。
不过,即便如此,由于排期等因素,中国投资人需要等很多年才能面签拿到有条件绿卡,所以往往这2年期限结束之时,中国投资人早就被要求进行再投资了,以满足EB-5法案所要求的“投资必须维持在风险中”。
最近,按照Robert Divine律师对于新法案的解读,他认为新法案将有条件绿卡阶段维持投资的条款删除了,投资人仅仅只需要维持2年的EB-5投资即可。
按照他的解读,新法案就I-829解除条件阶段的条文更改如下:
i. 删掉了在投资过程中的条款,必须已经做了投资;
ii. 删掉了在有条件绿卡期间必须维持投资的条款;

也就是说,投资人在递交I-829申请之时,仅仅需要证明自己的EB-5投资已经有2年的时间在风险之中就行了。


至于,这2年投资期,从何时开始起算?Robert Divine律师给了几个选项:
1. 你的EB-5投资款进NCE(新商业企业),也就是汇给区域中心之时;

2. 你的EB-5投资款进JCE(就业创造企业),也区域中心转款给项目公司之时;

3. JCE,也就是项目公司,开始花你的EB-5投资进行就业
创造
之时;

在移民局出台明确政策之前,Robert律师认为稳妥起见可以选择第三种方式最安全。
在10月19日的移民局电话会议上,曾有律师,听声音是Daniel Lundy律师提出该问题要移民局官员回答,不过移民局并没有给出任何正面回复。
而根据会后,IIUSA发布的会议记录指出的是,移民局已经否定了Robert Divine律师的上述观点。
关于上述电话会议,大家可以参考:移民局电话会议纪要|22年10月19日

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回听下上面的会议录音1:01分,以及IIUSA的会议记录(见文章最下面的链接)。
可见,区域中心们应该对这一改变不会高兴。投资维持的越久,对区域中心们越有利。
这一新法的变化,最终还是需要移民局出台政策明确。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按照Robert Divine律师的解读,这一变化只是针对新法下新投资人,老投资人还是按照老办法执行,那就是在有条件绿卡的两年里都还是需要维持投资的。

不过怎样,对于新投资人而言,EB5Sir给的建议是留意协议的还款条件。否则,哪怕移民局同意投资2年就可以退款,如果你的协议已经写死了你还是没有退款机会的。
原文链接:
https://www.eb5investors.com/magazine/article/eb5-ria-change-sustainment-requirement

https://iiusa.org/wp-content/uploads/2022/10/Summary-of-Stakeholder-Engagement-with-IPO.10.19.2022.pdf
新法下的新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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