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近期留学诉讼案例,防范留学咨询中保录的哪些坑?
一、保录前提未达到,及时中止合同
原告徐XX与被告远英出国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3650号
案情概要
2018年5月18日,徐XX(甲方)与远英公司(乙方)签订《SGU帝大保录申请服务合同》、《研究生申请服务合同》。
合同执行情况:
2018年5月21日,远英公司收到原告监护人87800元
2018年11月9日,远英公司与徐XX签订《SGU申请中止协议》一份,约定:徐XX同学由于语言成绩不理想,自主放弃SGU英语项目申请,扣除已产生费用的基础上退还费用。
2018年12月3日,远英公司向原告监护人转账3245元,
判决结果
被告远英出国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入学申请服务费61655元,并支付利息。
二、未明示显失公平的重要条款无效
宋某1与北京美世联合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8514号
案情概要
2019年1月,宋某1(甲方)与美世公司(乙方)签订《美国中学留学VIP尊享保录取服务协议》,服务费为55万元,包含培训费30万元,申请服务费25万元;正常履行合同前提下,如乙方为甲方已经获得终选名单中的任何一所美国高中的录取通知书便视为申请成功。
合同执行情况:
宋某1向美世公司支付留学服务费22.5万元。
宋某1最终入学的学校并不在双方约定的院校名单中.
法院认定
在合同约定:“凡甲方收到任何录取通知书,不论是个人提交申请的学校还是本合同约定的学校,即证明乙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及附件按时依次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此条款内容上并不符合公平原则,美世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宋某1进行过提示或者说明,现宋某1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宋某1最终录取并就读的柴郡中学并非美世公司为其申请、办理,美世公司并未全面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涉案合同的目的并未实现。但美世公司确实为宋某1进行了部分咨询、信息采集及填报申请等工作。
判决结果
1、解除原告与被告北京美世联合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美国中学留学VIP尊享保录取服务协议》;
2、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二十万元。
三、未实现录取全款退
田XX与郑州浚品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豫0191民初23709号
案情概要
2020年6月2日,原告田XX(甲方)与被告郑州浚品公司(乙方)签订《留学英国协议书》一份,其中合同第二章第一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综合背景和申请需求,为甲方组建合适的咨询顾问团队,并提供留学规划,学校选择,文书创作,留学申请等服务,保证甲方获得2020年秋季入学英国TheLondonSchoolofEconomicsandPoliticalSciecce(伦敦政治经济学院)MscFinance金融系研究生专业无任何条件任何问题的无条件录取。
合同执行情况:
原告转账5万元人民币。
被告未积极向原告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原告未在约定时间收到录取通知书。
判决结果
被告退还原告50000元人民币;
四、服务不合要求,及时更换
邓XX与广州藤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谢易庭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粤0106民初9512号
案情概要
2017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藤华公司签订《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在2019年7月1日前取得申请缴付出国留学咨询服务费35000元;如未能申请获任何一所的录取通知书,退费本合同终止。
合同执行情况:
原告向被告藤华公司支付35000元留学咨询费。
被告藤华公司由于内部人事变动、股东及管理层产生矛盾等因素并未如约向原告提供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
被告藤华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擅自更换指导老师,同时证明其已向被告藤华公司申请中止服务并办理退费手续,但未果
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与广州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研究生咨询服务合同,成功取得了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判决结果
被告向原告退还留学咨询费35000元和逾期退费利息。
五、解除合同后,自行成功申请后无法退费?
周XX与藤才新创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3民终3684号
案情概要
2019年6月25日,周XX与藤才公司X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申请美国研究生。按美国大学排名分阶段收费方式。
合同执行情况:
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留学咨询服务费共计5.5万元。
2019年12月9日,周XX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藤才公司表示同意。
原告欲申请芝加哥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但藤才公司以相关学校分数过高,原告成绩很难申请为由,拒绝以上学校申请。但原告在2019年12月自行申请芝加哥大学成功。
原告称藤才公司提供的学校录取条件与其了解的不一致、无法提供承诺的符合实际的实习机会、无法履行修改选校的要求、无法提供选校的先修课程、无法提供导师修改文书服务的意见,均系其自行了解后向藤才公司提出的要求,既无法与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中藤才公司的合同义务相对应,亦无法证明藤才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完成留学申请目标的要求。周XX据此主张藤才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无事实及合同依据其要求藤才公司退还咨询费,与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咨询服务合同》:若在服务执行中已经开始或者完成了文书和网申,甲方因任何原因放弃申请,且不愿意延续下期申请,乙方不退回任何费用
藤才公司的已履行的工作均是符合《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现周XX并未就其主张藤才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藤才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甲方因任何原因放弃申请,且不愿意延续下期申请,乙方不退回任何费用。
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与被告《IVYMentor2020美国硕士留学咨询服务合同》于2019年12月9日解除.
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不可退费条件之一为:为已经开始或者完成了文书和网申。
提示
签署合同前,要认真检查合同约定条款,发现有无重要不当条款。关注退款条款、保过条款条件的可行性;适当初评咨询师的专业能力。
在申请过程中,及时评估咨询的专业能力等,如发现存在不当之处,应及早变更、中止服务,以免影响后续申请。
慎重考虑选校名单的,不要选择不愿意就读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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