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最新4期法学论文要目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征稿启事
2021年第1期  法学论文要目
1、刑法社会学基本理论构建
汪明亮 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法社会学应该成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之去处。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犯罪生成过程中的社会因素、刑事政策运行机制及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规律。刑法社会学为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范式,实现了刑事法学科整合的要求,反映了治理犯罪现实的迫切需要。交叉学科的发展趋势为刑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学术环境,法社会学的成功经验为刑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指导,宪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为刑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参照。关系思维、整体思维与动态思维是刑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关系思维、整体思维与动态思维;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是刑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因此,必须坚守刑法社会学的学科立场。
关键词:刑法社会学; 研究对象;思维方式; 研究方法; 学科立场;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污染环境犯罪多元治理机制研究”(19ZDA160);
2、犯罪的一般理论之实证检验——以集资诈骗犯罪为视角
唐 韵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李彬如 贵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犯罪的一般理论作为犯罪学中检验自我控制能力与犯罪性关系的理论,经常用于检验青少年犯罪,却很少用于检验经济犯罪。就集资诈骗犯罪成因而言,亟需依靠理论分析其内在逻辑关系,从而有助于从犯罪人层面预防犯罪。研究表明,犯罪的一般理论内涵及应用范围需做进一步界定。犯罪的一般理论认为犯罪性与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有关,自我控制能力越低的人越容易犯罪。通过对集资诈骗罪判决书实证研究发现该结论并不成立,甚至得出自我控制能力与犯罪性呈现正向相关关系的结论。本文研究认为,集资诈骗犯罪中"潜在犯罪人"群体年龄偏大,且无法通过提高受教育程度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因此,犯罪的一般理论并不适用于集资诈骗犯罪。
关键词:集资诈骗犯罪; 犯罪的一般理论; 自我控制; 犯罪性;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金融犯罪的综合治理”(17ZDA148);
2021年第2期  法学论文要目
1、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法理诠释与规范续造
方印 刘静潜  贵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省(市、区)建立实施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事实上,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作为环境保护多元共治的重要举措在2000年已经陆续在各省(市、区)试行。目前,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在规范内容上普遍呈现出原则化、碎片化和核心内容空白的样态,无疑会抑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热情。探究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的理论基础、基本性质和功能定位,有助于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的规范续造。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的规范续造,重点在于程序规范、实体规范和权利救济等方面的细化与明确。
关键词:环境保护多元共治; 环境违法举报奖励; 法理诠释; 规范续造;
基金资助:2016年贵州省教育厅基地项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研究”(2016JD019);2017年贵州大学人文社科学术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及防震减灾法若干问题研究”(GDT2017003);2019年贵州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贵州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的法制保障研究”(YJSCXJH[2019]006);
2、从还原论、整体论到系统论:环境法学方法立场的省思
杜寅 高颖  宁波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环境法学秉持何种方法论仍比较混乱。学界存在环境法学还原论与整体论的重大分歧,以致影响环境法律问题的研究。还原论的优势在于研究方法的规范性与体系性,能够在价值纷争中保持中立,但它的缺陷在于自下而上的个体主义取向,无法有效关照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需求。从法律的演化理论来看,整体论有其必然性。整体论的本质在于体现生态系统整体性需求价值观的建构,在方法上整体论更加强调多学科交叉,强调对跨学科知识的转移。但整体论同样存在先天的缺陷,即对法律规范性的相对忽视。从卢曼与图依布纳法律系统角度来看,还原论与系统论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立场,而是现代法律系统的两种结构取向—功效与功能,两者可视为目标与手段的关系,即通过功能而达到功效。
关键词:环境法; 还原论; 整体论; 系统论;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生态法治的基本路径和法律样态”(19VHJ016);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水资源管理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浙江省综合治水实践”(18NDJC016Z);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设区市环境立法技术研究”(17JYC820007);
2021年第3期  法学论文要目
1、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行为的刑法适用
陈伟  赵佳慧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出现了罪名适用混乱的情形,需要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以此有效解决罪名适用混乱的状况。从实践来看,"双层社会"的新型背景扩充了社会秩序内涵,司法解释的扩张趋势模糊了虚假疫情信息的界定,"虚假"认定标准与言论自由的界限未能较好确定。本文认为解决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应当坚持法益导向,对此类行为的危害特质进行精准把握,基于现有规范对公共秩序考量,并且实质理解"虚假疫情信息"的内涵,防范类推风险与随意扩张。另外,根据比例原则对此类行为进行合理判定,依据适当性原则确定虚假性标准,遵循必要性原则进行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划分,从而保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性质的规范认定。
关键词:虚假疫情信息; 虚假信息; 虚假恐怖信息; 罪名适用;
基金资助: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司法政策研究”(GJ2020B01);2021年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疫情背景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FXY2021070);
2、犯罪化路径选择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代坚守——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一)》
曹波 方雅琦  贵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公众的安全感需求与日俱增,适当犯罪化成为刑法积极应对社会风险的必要之举。犯罪化路径选择须注重立法犯罪化与司法犯罪化的合理调适,在严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兼顾权力配置的合理性,细分两种路径的针对性以及刑法解释技术的差异性,斟酌二者在成本与效率上的区别,正确审视法益的内在机能与象征性刑法的实际影响。鉴于司法及时性与立法稳定性之间的固有紧张,刑法与部分社会需求张力的弥合难以舍弃由司法犯罪化到立法犯罪化的转变,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得到较为全面的展现。正确选择犯罪化的路径应坚持以下四条位阶性规则:对不具刑事制裁必要性的行为,基于刑法最后性与谦抑性给予除罪化处理;对符合刑法相应罪名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善用解释技术通过司法犯罪化予以规制;对难以被刑法既有罪名涵摄,但具备规制必要性的行为,通过刑法修正予以立法犯罪化;对司法犯罪化脱离罪刑法定原则的现象,应及时运用立法犯罪化手段予以匡正。
关键词:犯罪化路径; 司法犯罪化; 立法犯罪化;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修正案(十一)》;
基金资助: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贵州生态产业与乡村振兴问题研究”(2018jd01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7批面上资助项目“刑事治理现代化内在逻辑与推出路径研究”(2020M6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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