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5期  法学论文要目
1、“被遗忘权”的日本司法判例与探析——以搜索服务运营商删除义务为焦点
宇贺克也;杨琴;余梦凝;石龙潭;日本最高裁判所;贵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JAE航空电子(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欧美市场营业部;日本山口大学;
摘要:过去犯错,随时间流逝世人也都会遗忘。而现在,负面报道等一旦上网就会被永久记忆,给本人留下潜在的影响,因而"被遗忘权"之诉被提起。对此,欧洲司法法院,作出责令提供容易搜索网络信息的服务运营商删除不需要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判决,这就是所谓的承认"被遗忘权"的判决。日本也发生要求搜索服务运营商删除个人信息的诉讼,也有使用"被遗忘权"一词的审判案例。探讨是否应该承认个人信息删除权及删除要件等势在必行。
关键词:被遗忘权;删除权;搜索服务运营商;个人信息;隐私权;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日本个人信息保护视角下个体尊严与公共性协调研究”(13XFX018);贵州省规划课题“网络时代下个体尊严与公共性的协调——以日本个人信息保护为视角”(12GZZC04);教育部与日本学术振兴会合作项目资助的日本庆应大学法学部短期外国人研究员成果之一(日本学振协二第132号)
2、强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承担分析
米新丽;王亚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新一轮人工智能技术革命到来,人工智能将广泛运用到我们的工作和休闲娱乐中,在承认智能机器人、无人驾驶汽车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其侵权的现象也不容忽视。如何妥善处理好人工智能侵权行为后的责任归属已成为法学理论界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本文依据人工智能技术自主性程度不同,区分强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着重针对国内、国外现有的研究现状中对强人工智能先分类定位,再依据不同定位进行责任归属从而产生的局限与不足进行梳理、分析,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先设立一部能与国际接轨的,覆盖各行各业强人工智能侵权事故责任归属的单行法,置于民事法律体系中,在真正地整合现有的抽象零散条款基础下,弥补不适应现实的障碍。再通过具体的实践运行后及时补充一些特殊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从而保障我国在人工智能时代下掌握法律规范的发言权。
关键词:强人工智能;责任承担;单行法;
3、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基于跨国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阳李;余啸;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法治建设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颇受关注,大量的讨论和研究与之相关。然而,对于二者的关系,虽然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主流声音认为法治建设对于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仍然存在诸多不同的见解。本文使用2003—2016年全球142个国家的面板数据,考察法治建设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经过研究发现:总体而言,法治水平的提高对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具体而言,法治水平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效果呈现出门槛特征:当法治水平小于1.725时,法治水平提升0.1个单位,人均GDP将提升323.6402美元;当法治水平介于1.725和1.85之间时,法治水平提升0.1个单位,人均GDP将提升651.502美元;当法治水平超过1.85时,法治水平提升0.1个单位,人均GDP将提升461.5849美元。同时,分组门槛回归的结果表明,与贫穷国家相较,法治对富裕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更为突出。通过对比国际数据,我国法治建设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仍有巨大的潜力。
关键词:法治建设;经济发展;门槛效应;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保险领域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研究”(18BFX13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9年研究生科技创新资助项目
4、开放政府数据法制化的地方实践与制度完善——以浙江等9个省市为分析样本
张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开放政府数据被视为继政府信息公开后,进一步促进政府透明度、提升政府行政效率与效能,落实民主原则和公共问责制,甚至带动社会创新应用、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不论是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开放政府数据,均可能涉及严肃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甚至对目的限制、告知同意、去匿名化等既有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形成重大挑战。利用规范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对浙江等9个省市有关开放政府数据的立法规范(政策)进行文本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各级政府在开放政府数据的基本内涵、基本原则、开放方式、数据资源管理、增值利用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立法经验,但也存在诸多不足。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开放政府数据的进程,同时对个人信息提供最大限度保护,我国应当从法律规范、技术标准和组织机构等方面实现开放政府数据的法制化。
关键词:开放政府数据;法制化;实证研究;《开放政府数据法》;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9年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大委托课题“市域社会治理理论研究”(CLS(2019)ZDWT03)
2019年第6期  法学论文要目
1、日本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根据和范围限缩
张开骏  上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日本刑法学中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根据应采取构成要件行为支配说。正犯是指能够由自己实现构成要件的人,正犯性是对构成要件行为的支配性。正犯实施的是支配行为,支配的对象是(自己或者他人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指向的是构成要件结果。应该立足于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根据,限定其成立范围:坚持客观正犯论和重视构成要件行为支配,准确把握共谋者的正犯意思;正确理解共谋的含义;合理限缩分担型共谋共同正犯。
关键词:共谋共同正犯; 构成要件行为; 支配; 共谋;
基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项目(18PJC049);
2、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研析
周铭川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法第201条第4款是由前半段隐含规定的"初犯免责"和后半段明文规定的"再犯不免责"共同组成的"初犯免责条款"。"再犯不免责"是对"初犯免责"的确认与重申,不是对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限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交纳罚款一般应当同时具备,"已受行政处罚"是指客观上已经交纳了罚款,而与逃税者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处罚无关。虽然这些条件应当成就于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但初犯免责条款并不必然导致行政处罚程序前置。初犯免责条款不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拟制型逃税罪主体。
关键词:逃税罪; 初犯免责; 行政处罚前置;
基金:2018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中新型网络犯罪治理研究”(2018BFX018);
3、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历史局限性
董文蕙 吴辉龙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念、体系地位、超法规性等虽然在国内都得到较为充分的讨论,但是关于该理论的诞生以及广泛适用于实务的时代背景则少有探究。通过对德日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及相关判决的历史演变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在德国以及日本,被称为"危机之理论"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本身具有历史局限性。该理论是一战后的德国以及二战后的日本为缓解司法上适用刑法过于积极且严苛的问题时应时而生,而促其成长的土壤则为当时国民生活的窘困、部门法之间界限的未明确以及正当化事由未成熟的刑法理论。随着经济刑法理论的不断成熟,该理论的局限性亦被逐渐揭示,而且基于现代行政法以及劳动法的立法变化,上级的违法命令也并不具有绝对的拘束力,类似于德国癖马案中失去工作的危险之困境抗辩已不复存在。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理论; 危机之理论; 违法命令;
基金:教育部社科青年基金项目“被害人视角下涉P2P集资类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19YJC820009);广州市社科基金项目“互联网金融创新异化的刑事规制研究”(2019GZYB18);
2020年第1期  法学论文要目
1、政治经济学批判视阈中的马克思正义理论建构
高广旭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政治经济学批判为马克思正义理论建构提供了重要思想资源。基于政治经济学批判"从抽象到具体"的辩证法,马克思超越了政治理性主义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方法,将正义的"价值"评判纳入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事实"的考察之中,实现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批判。马克思正义观的这一方法论基础决定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规范性不是抽象的"形式"规范,而是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总体"规范。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理论形态不是超然于生产方式之外的"自然正义",而是在变革生产方式过程中将正义的价值理想内化于社会现实的"社会正义"。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正义理论; 辩证法; 规范性; 社会正义;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史研究”(17ZDA022);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马克思道德观研究”(2017ZDIXM019);东南大学“至善青年学者”资助计划;
2、生态文明视野下取水权生态化探究
方印  董训   贵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我国既有取水权制度必须进行生态化转型。然而,我国取水权制度生态化转型建设具有复杂性与跨学科性两大难题。因此,有必要运用民法学、行政法学以及环境法学三个学科理论对我国取水权制度生态化建设进行研究。从理论与制度规范角度出发,在界定我国取水权是新型用益物权属性的基础之上,明确取水权生态化的概念及内涵,着重强调我国取水权生态化建设应遵循:利益平衡、适度分散、配套建设、科学安排取水顺序这四大原则。此外,我国取水权制度生态化建设主要包括取水权取得、取水权行使以及取水权转让的生态化创新与完善三大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取水权; 新型用益物权; 生态化概念; 生态化原则; 生态化内容;
基金:贵州大学文科重大与特色项目“中国物权法的学理解读与解释适用研究”(GDZT201401);贵州大学人文社科学术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及防震减灾法若干问题研究”(GDT2017003);
3、我国电子商务快递包装垃圾治理的立法应对
方堃  姜闻远  陈祎琳  钱伦锋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
摘要: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所催生的快递包装垃圾,已经带来了越来越严峻的环境压力,需要包括政府、商家、消费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应对和治理。本文在梳理我国现有政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实践与经验,从优化包装回收利用法律体系、强化电商和快递企业社会责任、形成绿色消费理念三个方面,就治理快递包装垃圾提出了具体的政策、立法建议。
关键词:快递包装垃圾; 环境挑战; 立法建议;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生态安全与环境健康风险管理及防控体系研究”(17ZDA058);
2020年第2期  法学论文要目
1、中国语境下客观处罚条件的否定——兼议“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罪责
朱志炜;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客观处罚条件由于缺少与之对应的主观要素,自诞生以来就面临着责任主义的质疑。现有的进路可分为三条。一是将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问题在于无法回应责任主义的疑问;二是将其置于犯罪论的第四阶层,缺陷是破坏了犯罪论体系的结构;三是将其归入刑罚论的范畴,在德国刑法中,第三条进路是可行的。但在中国语境下,承认客观处罚条件会与犯罪概念相矛盾,也不符合中国刑法的语言表达。将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解释成故意不可行。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存在预见可能性,履行结果回避义务能规范性实现违法阻却,因此应解释为过失。丢失枪支不报罪与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具有相同的结构。将丢失枪支不报罪解释为过失犯实现了其体系性回归。
关键词:客观处罚条件;责任主义;丢失枪支不报罪;构成要件要素;过失;
2、高校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的刑法认定及防控对策
郭纹静;李艺宏;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国家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赋予科研人员更多的自主权值得肯定。然而,现行科研体制下高校科研经费被套用现象时有发生,其行为涉及法律问题。从刑法学角度分析,高校科研人员依托科研项目从事科学研究,报销科研经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属于从事临时公务或临时职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国家机关的相关文件规定,科研经费属于公共财产或单位财产。高校科研人员利用报销科研经费的便利,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若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则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与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在此情况下,如何激励科研人员合法使用科研经费、让科研经费真正发挥作用,需要进一步改革科研管理体制。对此,笔者建议提高科研人员的合法收入,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捐助科研,改革现行高校科研人员职称评审机制。
关键词:高校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防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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