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目录
01 马克思主义研究
大疫情之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愿景、进路难题及其挑战
郇庆治,刘  琦 (1)
C.J.阿瑟对《资本论》的“新解读”及其理论症结
周露平(18)
庆祝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建党精神百年话语叙事的逻辑意蕴与时代传承
祁  程 (29)
02 资源环境研究 
(教育部 “名栏工程” 建设栏目)
环境资源法
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归责原则再议
刘卫先(40)
中国生态修复法学研究的自我主张——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视角进行的批判性审视
吴  鹏(50)
我国《民法典》“绿色规范”之解释:“绿色原则”类型化及其展开
吴良志(63)
取水权优先效力规则研究
张  舒(76)
资源环境经济与管理
高污染工业企业减排:“威逼”还是“利诱”?——基于两控区与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政策的评估
涂正革,金  典,张文怡(90)
环境分权影响了区域环境治理绩效吗?
徐盈之,范小敏,童皓月(110)
03 管理与经济
“互联网+”、技术异质性与创新效率——基于省际工业企业面板数据研究
李  雷,杨水利,陈  娜(125)
三次产业集聚对大气污染的差异化空间效应——基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的实证研究
珮琪,蒋姝睿,马  中(142)
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归责原则再议
作 者:刘卫先
摘 要 : 我国环境法学界普遍认为环境噪声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判断过错的依据则是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对环境噪声侵权纠纷并没有统一适用这种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环境噪声污染不具有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典型环境污染所具有的累积性、时空迁移性等特征,致使环境噪声的排放与声环境质量具有直接对应关系。基于此种事实,声环境质量标准才是判断环境噪声侵权的主要依据,且环境噪声的排放者应直接对声环境质量负责。因此,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应适用基于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过错责任原则,并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修改为“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关键词: 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中国生态修复法学研究的自我主张——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视角进行的批判性审视
作 者:吴  鹏
摘 要 : 现有生态修复法学研究主要表现为一种学徒模式的论证思路,即以权利—责任为核心内容,围绕案例分析展开的实证研究。当然,这是法学实证研究过程中较为通行的套路。但是在生态文明逐步替代传统工业文明,充分展现新现代性的时代大背景下,这类法学研究套路则略显禁锢,既表现出较强的主观主义特征,也容易将针对生态修复的法学研究引入到外部反思的窘境中,从而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建构的社会现实。因此,中国的生态修复法学研究或可由摆脱上述学徒模式为肇始,渐趋形成中国生态修复法学研究的自我主张
关键词:生态修复法学研究;学徒模式;外部反思;自我主张
我国《民法典》“绿色规范”之解释:“绿色原则”类型化及其展开
作 者:吴良志
摘 要 :绿色原则及各编中的绿色条款共同构成我国民法典绿色规范的主体。通过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绿色原则可类型化为广义与狭义两类以及狭义的积极绿色原则、消极绿色原则和“中性”绿色原则三种形态。在三种形态下分别通过体系解释和目的扩张解释,绿色及其周边条款可以生成倡导性绿色规范、禁止性强制性绿色规范以及义务性强制性绿色规范。通过体系解释和目的限缩解释,对三种不同形态绿色规范的直接援引或构造转化,使其“变身”为绿色裁判规范加以适用
关键词:绿色原则;绿色规范;类型化;绿色裁判规范
取水权优先效力规则研究
作 者:张  舒
摘 要 : 取水权要成长为独立而稳定的物权,对于清晰的优先效力规则存在制度需求。优先效力规则的建立和完善一直是传统水权制度发展的核心,河岸原则和先占原则最显著的变化之一就在于同时考虑权利成立时间和用水目的因素而确定权利优先效力。按照时间顺序确定取水权的优先顺序,与传统物权效力规则相一致,体现取水权的私权属性;按照用水目的区分取水权的优先级别,则更多地体现公权力对水资源的价值预判和倾斜性配置。取水权优先效力规则集中体现了取水权的物权属性和对其公权干预之间的矛盾与平衡。我国需要综合考虑权利成立时间和用水目的因素,建立稳定的取水权优先效力规则
关键词:取水权;河岸原则;先占原则;生态环境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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