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2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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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诈骗中犯罪嫌疑人
的身份建构:社会符号学视角
叶   宁(浙江警察学院国际学院教授,文学博士)
赵   云(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非接触式犯罪,无论犯罪嫌疑人采用什么样的科技手段,主要的媒介是语言。社会符号学强调符号在社会行动和交际中的功能。犯罪嫌疑人调用相关话语资源与语言策略对身份进行选择与建构的动态过程,是符号在语境再构下的解释和再解释过程。在“冒充公检法”类诈骗中,犯罪嫌疑人运用语类模板中的话语资源编造虚假信息,构建虚拟语境,通过话语实践确立虚假身份,利用话语策略实现不同身份的多元转换。在话语交际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一方面限制受话人对话语资源的权力与控制,另一方面拓展对话空间加强与受话人之间的协商与互动,将目标身份通过语言符号经由对方建构,在确立自身的“机构代表身份”和受话人的“违法者身份”后,达到获取受话人信任、骗取钱财的交际目的。
关键词:“冒充公检法”诈骗;语类;身份;动态建构;社会符号学
来源:叶宁,赵云. “冒充公检法”诈骗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建构:社会符号学视角[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2(2): 17-27.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2.02.002
规范伦理学视阈下监察官
职业伦理制度体系之建构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作为监察权的直接行使者,监察官已成为极具职业特征的法律职业者,其行为活动及职业道德养成亟需专门的职业伦理规范和指引。监察官职业伦理应体现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内涵,还应体现监察工作的治理和反腐倡廉等政治性特征。以此为基础,分别从道德、行为和规范三个层面系统总结提炼监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涵和制度渊源,并从立法规范、考核机制、监察责任及职业伦理教育等方面,系统构建监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监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腐败治理成效密切相关。
关键词:监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伦理;基本内涵;制度建构
来源:许身健. 规范伦理学视阈下监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之建构[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2(2): 56-65.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2.02.006
07
人工智能司法的三重矛盾
聂友伦(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目前主流人工智能司法属于“数据驱动”类型,其试图从海量司法数据中发现相关性并形成算法模型,以之预测待决案件的结果。人工智能司法的理论预设为“基于充分数据,通过科学算法,确保结果公正”。然而,预设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巨大,人工智能司法的技术逻辑在数据、算法与结果各层面都存在足以使其断裂的矛盾:第一,样本的结构性缺失、潜在因素的标记不足、低质数据的大量存在,不能满足作为技术前提的数据充分性要求;第二,虚假相关的无法排除、算法歧视的隐性生成、预测结果的不特定性,使得算法模型难以获得科学性保证;第三,价值判断的被动失效、先例数据的隐含错误、地方差异的强行拉平,构成了结果非公正性的来源,严重降低了实践应用的可接受度。以上矛盾形成了人工智能司法自我拆解的离心力。未来人工智能司法的发展重点应被置于提高算法模型的可解释性方面。
关键词:人工智能;矛盾;相关关系;正当性;可解释性
来源:聂友伦. 人工智能司法的三重矛盾[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2(2): 66-75.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2.02.007
08
互联网法院的演进逻辑与功能定位
自正法(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互联网法院作为网络思维、网络技术与现代司法深度融合的产物,它是以“网上案件网上审”为审理思维,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将网络案件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环节在线化,构筑前置化调解、ODR、诉讼等多层级、多元化的解决网络纠纷的专门性审判机关。互联网法院作为我国网络治理模式的“试验田”,其演进历程与法院信息化建设息息相关,从1995年的萌芽至今,互联网法院演进逻辑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初创期(1995年)、探索期(1996—2011年)、快速形成期(2012—2018年)、实践期(2019至今)。从语义与实证分析可窥见,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为解决网络纠纷、便利民众以及探索网络治理新模式,旨在建立高效、便捷、专业、低成本的网络纠纷化解机构,从而推动网络纠纷的专业化治理和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语义解释;便利民众;网络纠纷;网络治理
来源:自正法. 互联网法院的演进逻辑与功能定位[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2(2): 76-84.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2.02.008
合法公开个人信息衍生利用的
有限告知同意制度研究
王   爽(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对于合法公开个人信息衍生利用是否需要告知信息主体并征得其同意这一命题,法律规范呈现三种态度,司法实践亦呈各异形态。完全告知同意论未能正视合法公开个人信息的“非典型个人信息”特性,不具有逻辑自洽性与现实可行性,有违信息主体的意思自治。告知同意豁免论未能关注合法公开个人信息的“非典型公共物品”特性,忽视了对人格尊严和自由的尊重,并会加剧对信息主体的侵害。有限告知同意论能准确契合双重特性,协调交易成本与安全保护的利益冲突,兼顾合法公开个人信息的社会公共面向和个人识别面向。有限告知同意论的具体展开应对合法公开个人信息衍生利用情形进行类型化构造,分别适用择入式和择出式同意,同时通过安全影响评估制度进行全周期风险调控。
关键词:个人信息;公共物品;有限告知同意;安全影响评估
来源:王爽. 合法公开个人信息衍生利用的有限告知同意制度研究[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2(2): 158-168.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2.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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